① 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怎麼承擔
沒有特別的約定的,夫妻債務用於日常生活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有協議的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汪激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睜輪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困早襪人財產清償。
② 夫妻期間一方債務是誰承擔
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不承擔。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喚輪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需要承擔債務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用承擔,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是需要承擔搏鏈羨債務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務。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基拍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③ 民法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但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該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債權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④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具體如何分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後,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⑤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渣源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 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 法院 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婚姻法 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並態履行法定 扶養 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對 婚前財產 或婚後所得沒有約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 訴訟離婚 中對債務負擔的約定往往是由一方承擔,而該約定因沒有徵得債權人同意,故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因 離婚協議 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已對 夫妻財產 做出分割處理而轉移,如果債權人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之後,又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共同債務為由向債務人及配偶主張權利的,只要其主張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及配偶不得以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已經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作為其拒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抗辯理由。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解除後又因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確定的原則和內容行使追償蔽春權。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得轉移和變更夫妻對外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因債務人婚姻關系的變動而受到侵害。 以上知識就是網小編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⑥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債務是否需要另一方承擔
法律分析: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在外借的債務,旦兆正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存在以下情況可以視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3、一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猜掘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模悔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⑦ 民法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不春掘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滾亂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扒備核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