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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什麼之訴

發布時間:2023-05-12 08:43:37

1. 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什麼

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變更之訴的特點在於,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沒有爭議,而只是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並且在判決生效之前,原來的法律關系仍然維持現狀。

2. 一人到法院去起訴離婚後來調查發現婚姻無效那麼就是確認之訴還是形成之訴

一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調查發現婚姻無效,這盯脊種起訴應該就是確認岩者之訴,可以起訴確認婚姻無效,剩下粗則薯就是另訴財產分割問題,祝願所以人婚姻幸福!

3. 什麼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屬於離婚嗎

①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為普通程序之訴,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系、財產、子女關系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 婚姻無效 之訴是確認之訴,為特別程序之訴。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為的確認。 離婚糾紛 表明的是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系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②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離婚的原因 發生於婚姻關系成立之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為 協議離婚 和 訴訟離婚 。在訴訟離婚中,根據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些事由是導致了 夫妻感情破裂 的胡橡枝,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系繼續存在。而褲敏無效婚姻的原因,則是違反了 結婚 的法定條件,即我國《 婚姻法 》第10條規定的情形。具備這些情形,則其婚姻關系自始無效如歲;而且,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時,直接解除無須經過調解。 ③、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系」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系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④、提起 訴訟 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許可權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⑤、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兩者都可以依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來解決。但對於離婚而言,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可以進行調解解決。而且,《婚姻法》第32條將「調解無效」作為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必經程序,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同時,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協議離婚還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雙方發生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而不能再適用行政的程序。對於無效婚姻,由於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往往涉及財產、子女權益的處理,依行政程序解決的一旦發生爭議即應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只是以訴訟程序進行,且當事人的相關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⑥、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系的同時,還要對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無效婚姻的雙方不享有《婚姻法》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由於無效婚姻在 同居 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婚姻的效力,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 解除婚姻關系屬於什麼之訴

法律主觀培棗氏:

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糾紛類型為離婚糾紛。夫妻要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岩緩當准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配散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離婚屬於什麼類型之訴

法律分析:離婚糾紛屬於典型地民事案件糾紛,一般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又因為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因離婚糾紛而進行的離婚訴訟是典型的復合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緩凳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粗中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擾碧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 周某向法院申請宣告自己與吳某的婚姻無效,屬於確認之訴嗎

確認之訴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如:請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某種合睜伍清同關系或請求悉前確認合同無效。
本案為請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為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故為確認之橘陸訴。

7. 確認婚姻無效屬於確認之訴嗎

在民事 訴訟 上的確認之訴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間請求法院確認存在夫妻關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糾紛,可以另案起訴。 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系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 結衫陪婚登記 的婚或埋蠢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 扶養 、 繼承 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後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 婚姻無效 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於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不利於 婚姻法 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所受理的 離婚 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液激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發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法律 教育 網 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解釋(二)》第6條對訴訟主體作了規定: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因為離婚是以原有婚姻關系合法存在為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談不上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8. 解除婚姻關系屬於確認之訴嗎

宣告婚姻無效和解除婚姻關系的區別在於宣告婚姻無效,是指婚姻本身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而解除婚姻關系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進行解除,因此兩者的性質和法律要件都是不一樣的。
一、宣告婚姻無效和解除婚姻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性質不同「解除婚姻關系」是形成之訴,確認婚姻無效譽胡閉是確認之訴。「解除婚姻關系」是特指因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不包括確認婚姻無效。而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是在婚姻無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確認婚姻無效。
2、兩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關系」是以婚姻有效為前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要件;而確認婚姻無效,則以婚姻無法律效力為前提,以婚姻違法為要件。
3、兩者訴訟程序不同離婚案做轎件採取通常程序,兩審終審。而目前的婚姻無效案件,採取特別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
4、兩者申請再審目的不同申請對「解除婚姻關系」案件再審,其目的在於恢復婚姻關系,所涉及的是一個單純的身份(婚姻)關系恢復問題。而婚姻無效案件的再審,並非是要恢復婚姻關系,而是要重新確認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質或效力問題,並由此引起財產性質的變化。
5、兩者再審的法律後果不同由於兩者性質不同,申請再審目的不同,再審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關系」案件再審的結果是唯一的,即恢復婚姻關系。而無效婚姻再審的法律後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質或效力的變化,也可能引起財產性質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誰是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並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的情況,法律對於申請無效的主體做了相應的規定: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慶裂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是指的從一開始婚姻關系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啊,並且無效婚姻需要由法院來進行依法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指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進行解除,可以自行協商解除,也可以由法院判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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