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關於婚姻,我想說的是,它的本質就是生活。
選擇一段婚姻,就等於從眼前的生活進入到另外一種生活,既然是生活,就一定沒有完美的,與理想也一定是有差距的。
提到生活,就不得不多說兩句。
生活從來都是有得有失、有苦有甜、有笑有淚,要不陪跡然也不會有「酸甜苦辣咸,五味俱全」的說法了。還有一個註解更加貼切。
生活有兩樣,不是這樣就是那樣,總歸不會是你想的那樣。
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結婚只是換個生活方式,但生活的本質並沒有因此而改變。兩種生活方式,你所得到與失去的都是一樣的。
一個人過的時候,你會得到一個人過的快樂,也會遭遇一個人過的難過。
兩個人過的時候,你會得到兩個人過的幸福,也會倦怠兩個人過的繁瑣。
也就是說,無論選擇哪一種生活方式,都不是無可挑剔的,都不可能全給你帶來快樂、幸福和滿足,全讓你享受的東西。
另外婚姻只是一件小事。
你要能以正確的態度對待婚姻,僅僅是換了一種生活方式而已,當然了,選擇了一個什麼樣的伴侶又等於選擇了一種什麼樣的生活。
但是這並不等於結婚以後,可以改變生活的本質。
如有句話是這樣說的:
「人生試題一共有四道題目:學業、事業、婚姻、家庭。平均分高才能及格,切莫花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在任一題目上。」
想想並不是沒有道理。
然後想說的橡鋒是,婚姻不是獨木橋,不是人人非過不可,也不適合所有人。有些人打心裡就是無法接受婚姻的生活,他的個性、思維、三觀、脾氣等等就只能合適過一個人的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就真的沒有一個能夠改變他。
所以在這里並不是想要改變你,勸你結婚,勸你不結婚,每個梁亂晌人的選擇都值得尊重,也都應該被尊重。
但是,你的選擇不能是盲目的。
②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婚姻的實質是指男女雙方本身的狀況與相互之間的關系均符合結婚的規定可以確立婚姻關系的條件。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有五項: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親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對於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認可的是登記結婚,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關證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婚姻才能成立並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雖然取消了婚檢的強制性規定,充分體現結婚登記人性化色彩的同時,並不意味婚檢便毫無意義。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配偶因未進行婚檢而未能更全面地了解對方,當有關問題在婚後暴露出來時,再來反悔顯然為時太晚,同時亦無可避免地會給雙方造成極大的精神創傷。現實中,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出於道德層面的考慮,其實也是不允許結婚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③ 婚姻的本質
1月2日,山東高級法院的官方賬號發了篇科普文章,題目是《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
短短幾個小時時間,這篇文章產生的同名話題擁有了6.6億閱讀,並留下了19.1萬條評論,成為昨天全網最火爆的討論區。 很顯然,起這種標題註定是要挨罵的,一個爆款的挨罵標題,因為這個標題所描述的信息嚴重違背普通人的認知。
微博是中國最嚴重的男女對立平台,幾乎涉及到男女的話題雙方一定會對噴,但在這個話題上男女雙方取得了難得的空前的一致,雙方合力噴山東高法。 男的怕女的出軌,女的怕男的出軌,雙方都覺得山東高法這篇文章是在威脅自己的利益。
幾乎是瞬間,山東高法就被噴成翔自閉了,默默刪除了文章。
我第一次看到這個熱搜也覺得很搞,這是個假新聞吧。
但是這還真的不是一個假新聞,山東高法作為級別相當高的法律機構,不可能出現基礎的法律知識錯誤,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說山東高法肯定是正確的。
那就有了今天這篇我看到的婚姻的科普文章
一篇簡單的普法文章,為什麼會引發男女合噴,男女雙方都覺得這個法律條文很沙雕。因為雙方對法律的認知不同。
我先說說婚姻的定義是什麼,再說說目前中國的婚姻法是怎麼制定出來的。首先,什麼是婚姻?我指的是法律意義上的。領結婚證和沒領結婚證,到底有什麼區別?
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低於22歲,女不得低於20歲。但實際上在很多農村地區,很多十六七歲的男女少年,處對象、開房、同居,乃至於辦個婚禮,這都是稀鬆平常的事情,這些統統都不違法,也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你16歲辦婚禮並不代表你16歲就結婚了,你只有到領證那一刻,法律才承認你結婚了。
法律承認的東西,法律就會保護。保護什麼?翻開婚姻法,滿屏的法律條文其實可以濃縮為一句話: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分多少多少錢。
婚姻法只用一句話來總結,就是,在什麼情況下,分多少錢。
這就是領證和不領證的核心區別。領了證,法律以國家武力作為後盾,保護你擁有平分配偶婚後財產的權力。不領證,國家則沒有義務保護這一切。至於感情這東西,法律不管這個。
很多人去起訴離婚,張口就說自己和配偶感情破裂了,然後舉出一堆證明自己和配偶感情破裂的證據,希望法官允許自己離婚。對此,法官當然不會批准,還會像哄寶寶一樣把這個活寶給哄回去,然後長長的嘆口氣。但被哄回去的那個活寶可不領情,回頭就一把鼻子一把淚的在網上哭訴,現在離婚好難,法院設置重重障礙,故意不讓自己離婚。
法官是吃官家飯的,能讓你離早就讓你離了,免得你來回找事。不批離婚那自然是有原因的,因為根本就沒法批准。
感情破裂?啥叫感情破裂?2年前半夜搶被子,對方沒有讓,反而吼了你,這就叫感情破裂的證據?別說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法官不關注,就算感情真破裂了又怎樣。你們覺得感情破裂了過不下去想離婚,可以,都不用法院判,雙方直接談好離婚條件,自己分好財產,擬定協議後直接民政部門就能辦理離婚,乾脆利落。
為什麼還要鬧到法院那裡?很簡單, 有一方不想離,或者雙方都想離但是在財產方面互不相讓,談不攏,所以才會鬧到法院,讓法官裁決。這就麻煩大了。
要詳細理清楚雙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時期的收入和開支,算出總收益再平分,這本來就是個很困難,困難到近乎不可能的事情。你家去年總收入多少,總開支多少,凈收益多少,你自己算的出來?100%的家庭這都是筆糊塗賬,只能靠法官調解,和個稀泥,大致估一個數。這還不算困難的,調解雖難,但強行調,法官也能調個差不多。
但很多財產,真的是不好分。中國絕大多數家庭就一套房,有的是男方出首付買,有的是男女合買。不管是哪一種,都很難分割。你說是把男的趕出去讓女的住呢,還是把女的趕出去讓男的住呢。或者是把房賣了分錢,然後把男的和女的都趕出去呢?
作為法官,你覺得哪種判決合適,不容易導致有人跪在你法院門口喊冤?我就一普通公務員,每個月吃點官家飯,又沒幹啥傷天害理的事,就因為判個離婚案,一個人直接天天跪法院門口喊冤,還指名道姓說自己判案黑心,導致自己聲譽遭到重大損失。這破事我幹嘛要做?
所以,法院對離婚案都是敬而遠之。夫妻倆覺得感情破裂想離婚,可以,你們自己商量好離婚條件,自己分割好財產,雙方簽字,我立刻就宣布你們離婚。
男的想讓女的凈身出戶,自己拿走所有的房子和錢。女的想讓男的凈身出戶,自己拿走所有的房子和錢,雙方還拒不讓步,互相之間為了幾萬塊錢撕的死去活來,這才是民間底層離婚的實際現狀。碰到這種案例,法官直接就會打發他們回家。你們夫妻倆就回家好好歇著吧,好好撕,好好鬧,啥時候商量好了,肯妥協了,再來法院找我。
一共就30萬財產,你說自己最低拿20萬,否則絕不同意離婚,對方也說自己最低拿20萬,否則絕不同意離婚,然後雙方都強烈要求盡快離婚,一天都過不下去了,最好明天就能離婚。咋離?剩下10萬缺口誰來補?難道讓法官拿自己工資去填?
除了錢,還有孩子。中國很多家庭就一個孩子,錢還能對半分,一個孩子怎麼對半分?
確實有人為了再婚容易,特別不想要小孩的,但也有很喜歡孩子,就是想要小孩的。如果一方特別想要,一方不想要,那這個孩子很好判。但要是夫妻兩個都想要孩子呢?這孩子咋分你覺得合適,能分到讓沒有孩子的那一個人滿意?這情況相當棘手,一個分不好就是大麻煩。
但基層法官還遇到過更奇葩的,那就是雙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況,一個可憐無辜的孩子在法庭上孤苦無依,被各種嫌棄。如果家庭還在,這個孩子無論怎麼過,都一定比父母離婚後都不想要自己的日子過得好。所以碰到這種情況,稍微有點同情心的法官都會傾向於不批准離婚。
不要覺得離婚判決是個很簡單的事情。如果雙方自己分配好了財產和孩子,那確實是很簡單,簡單都民政局辦事員都能批准離婚。如果雙方都互不相讓,一分錢都不讓步,那你覺得這事好處理嗎?理論上就是一人一半,但要是有人不同意呢?拿出種種理由要求多分錢,否則就要鬧事呢?
只要你不同意,那我就不判,不給你跪法院大門的機會。真是機智如我。在實踐操作中,這叫「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
為什麼當事人雙方有一個不同意那就不能判?手裡握有出軌證據,直接讓出軌的那個凈身出戶不就行了,一分錢財產都不給,賬也不用算了,多清爽。
首先,這么搞肯定會有人跪法院門口。其次,搞不好就會有重大冤假錯案。富豪家裡天天上演仙人跳。
越落後的國家,對出軌的懲罰越重,如今放眼全球,對出軌嚴懲的全都是那些一提名字你就知道這國家肯定很窮很落後的地方。
以中國為例,對出軌的懲罰也是古代明顯大於近代,近代明顯大於現代。首先這個出軌並不是針對於男方的罪名,也不是針對於女方的罪名,而是針對男女的共同罪名。只要是出軌,必然是一男一女,自古以來就講究捉賊捉贓,捉姦捉雙。出軌通姦,一抓肯定是一對,男女各一人。抓到了怎麼辦?在古代,直接浸豬籠,沉河處死。不可能只處死女方,也不可能只處死男方,只要動手一定是同時處死一對。
在近代民國時期,廢除了浸豬籠的做法,認為出軌通姦,罪不至死,但依然認為通姦有罪。民國的刑法中明文認定,通姦者應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男女同罪。通姦罪的存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婚姻具備強制性束縛男女雙方的功能。然後,這條律法的存在,得到萬民擁護了么?並不是,這條律法被人噴成渣了。
新中國成立後,直接就廢除了通姦罪,我國刑法從來就沒有規定過這一罪名,因為全球其他先進發達的國家,也基本都廢掉了通姦罪。 在那個年代,哪個國家有通姦罪,是會被恥笑的,被當成愚昧落後,人民沒有被解放的標志不過中國刑法中還有一條和通姦擦了邊,叫流氓罪,這個罪名曾經送了很多亂搞男女關系的人進監獄。1997年,流氓罪被正式取消。
你隨便搜下,曾經很多明星因為流氓罪被判入獄的。
不是沒有過嚴懲出軌的時代,別說不分財產,直接讓出軌者坐牢乃至於處死的律法都曾有過。只不過,民眾強烈反對,最終把這種律法慢慢淘汰了而已。禁止男性利用婚姻把女性當成私人財產,任其支配。律法一旦設定,自然也會同步禁止女性利用婚姻把男性當成私人財產,任其支配。
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這個制度本質是什麼?其實就是一個老闆,一個總監+一堆員工而已。男人是絕對的老闆,女人不能工作不能賺錢,需要找個老闆打工。總監是管理員工的,老闆也不會輕易換掉總監的。
古代的婚姻可以直接宣示對一個女人的主權,操控其一切甚至將其當財產變賣都是被允許的。但現在情況不一樣了,女人也可以賺錢了,而且賺得還越來越多了。
時至今日,婚姻那種強烈的束縛作用早就被法律剝離完了,婚姻只包含財產平分這一條已經基本成為了世界共識。婚姻法不斷的弱化,已經弱化到了純粹的財產平分契約。
別抗議了,你們愛幹嘛幹嘛,你們的身體你們自己做主,國家不管。要不是因為財產分配糾紛極大,必須國家來主持,婚姻法甚至可以直接取消。真的,國家不想管你家裡那點破事,全是麻煩還沒啥好處。
不信你家那口子出軌,你打個110報警,你看民警想不想搭理你。民警不僅不想搭理你,連你想把出軌的音視頻資料當成證據都可能會侵犯隱私。
歪個樓,如果你真想報警,還不如報警嫖娼,畢竟嫖娼是違法的。基層民警很喜歡接這種可以花錢消災的案子,你懂的。
話說回來,出軌會不會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可不可以離婚?
當然可以,你感情不破裂也可以離婚,國家從來就不管你感情是否破裂。
只要你們雙方同意,你們以任何理由離婚都沒人管。買房LH的同學都懂。
但離婚的時候,你想突破一人一半的法律規定多拿錢,那國家就不允許了,什麼理由都不行。而且,一旦有其中一個人不想離婚,那也不能離婚。因為兩個人的集體財產,一個人不同意,國家輕易不會動用強權進行強行分割。
只是離婚,又不是犯罪。國家不會輕易分割夫妻的財產,更不會輕易讓人通過離婚多分割另一人的財產。
出軌不僅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作為多分財產的理由。離譜嗎?還有更離譜的。
根據人身自由的大方針,生育權屬於女性的天賦人權,任何人不得通過任何手段進行強行干涉和控制。這個方向沒問題對吧。婚後,女性生下男小三的孩子,屬於完完全全的個人自由,男方不僅不能以此作為和女方離婚的理由,甚至不能作為多分財產的理由。
連婚後生第三者的孩子都不算過錯,何況其他那些亂七八糟的。不信的話,你可以咨詢律師。
那什麼才算過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嚴重過錯只有4種,那就是重婚的,婚內和異性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並不是凈身出戶,而是適當照顧。實踐操作中,能多分一點點就不錯了。
這是唯一有可能達成讓人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就是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馬蓉出軌天下皆知,證據石錘,王寶強因此多分一塊錢了嗎?並沒有。王寶強的律師忙裡忙外都是在找馬蓉聯手姦夫宋哲轉移王寶強婚內財產的證據。找到了很多很多的證據,但最後法庭的判決也只是: 「對王寶強有所傾斜」
出軌全國石錘+轉移婚內財產,錢還全部都是王寶強掙得,最後馬蓉依然沒有凈身出戶,僅僅是財產分割的時候對王寶強有所傾斜而已。
很多人對此無法理解,無法接受,他們認為這屬於禮崩樂壞。
但實際上,出軌可以離婚,甚至也可以讓對方凈身出戶。真的,可以。但這是有前提的,就是對方自願同意。
只要你們倆自願,那你們幹啥都行。法院才懶得理你這個破事。但如果對方不自願,那你無權強迫掠奪對方的財產,法院也不會幫你這么干。
婚姻早就剝離了很多很多東西了。談對象、接吻、開房、同居,這些東西一定要婚後才可以做嗎?婚後能做的,談戀愛的時候都可以做,現在甚至連生育都剝離了,不結婚一樣可以生育,給孩子上戶口。非婚生子女(就是私生子)的繼承權也毫無問題,法律還明確規定不能歧視非婚生子女。
那結婚的意義在哪?那結婚的意義在哪?那結婚的意義在哪?
有且僅有一個,就是一個法律保障下的強制性財產平分契約,等於一份合同,婚後財產平分合同。而結婚證就是婚後財產平分契約。
婚後你們搞不清楚誰的貢獻大誰的貢獻小,究竟是上班累還是帶孩子累,國家也不想幫你們來評估這些雞毛蒜皮,直接強制性一人一半,所有婚後財產都是一人一半。你覺得劃算,認可一人一半,你就簽這份契約。你覺得不劃算,不認可對方配和你一人一半,那你就別簽這份契約。
感情破裂絕不是你離婚的依據,誰是感情破裂的罪魁禍首,也不是多分錢的依據。婚前談戀愛,只要有一個人認為感情破裂了,那感情就破裂了,大家都自由的很。哪怕戀愛談了三五年,今天你「沒感覺」了,那感情就可以破裂,都不用你舉什麼證據。婚前感情破裂,不涉及財產,誰也不用給誰錢。婚後談離婚,必須兩個人都認為婚姻要結束了,婚姻才會結束。哪怕婚姻只持續1天,你也列舉了一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那也不行。因為涉及到分錢,而分錢必須要兩個人都同意才可以。
當當網的李國慶和俞渝都鬧成那樣了,感情已經破裂的不能再破裂了,法院依然不讓他們離婚,就是因為他們的婚後財產很難切割。
你領個房產證都不能輕易反悔的,何況領結婚證。 結婚證如果改個名,改成財產平分契約,離婚時的糾紛就不會那麼多,那麼大。
但不懂法的民眾太多,很多人也純粹是出於樸素的心理去領的結婚證,對於一人一半這種法律思維只是模模糊糊的有個概念,並不是太了解,所以國家也就沒說那麼細。但是在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國家可不能任由這些不懂法的民眾胡來。你們談好了,那什麼都行。你們談不攏,可不能強來。
我們都聽過這段結婚誓詞:你願意以後謹遵結婚誓詞無論貧窮還是富有、疾病或健康、美貌或失色、順利或失意,都願意愛她、安慰她、尊敬她、保護她?並願意在你們一生之中對她永遠忠心不變?
這段誓詞在法律上毫無意義,從法律角度講,更像是:不管貧窮富貴,感情是否破裂,對方是否出軌,你都需要分一半婚後財產給他/她,請問你願意嗎?
你要知道,法律條款是底線,底線是不能保證你幸福的。
出軌無罪對誰最有利?是在鼓勵男性出軌還是在鼓勵女性出軌?這是很多人熱議的焦點。嗯,民眾關注的其實很朴實,他們才不管你什麼歷史來源,只喜歡這些八卦的事情。
但其實如果非要說鼓勵什麼,那實際上是在鼓勵窮人出軌。
婚姻成為徹底的財產平分契約,只要婚姻破裂就是一人一半的分錢,出軌乃至於婚後生第三者孩子都不會成為少分錢的理由,對誰最不公平?很顯然,對有錢的那個最不公平。
都是出軌,婚姻法對貧富雙方的懲罰力度是不一樣的,因為雙方貧富程度不同,而婚姻法是一律平分。這是民眾的常規認知是完全相反的。但你好好想一想,離婚平分財產是一個零和博弈,你多的錢就是對方少的錢,雙方不過是互相挖肉罷了。直接按平分算,肯定是富人吃虧。
窮的那個出軌有什麼代價?TA再出軌,富裕的配偶也要把錢平分給TA,等於沒錢的那個出軌就沒有代價。這和你是男是女沒有關系,只和你是富是貧有關系。
真特么印證了那句話:弱者的價值在於背叛
你不服,覺得對方不配拿一半?你要是覺得對方不配拿一半,那你當初簽契約領結婚證幹嘛?不管對方是富是貧,不管對方是龍是蛇,當你簽契約領結婚證的那一刻,法律就認為你已經清楚地知曉了對方的一切,並認為對方和你徹底平等,有權利分享你的一半婚後財產。
你們究竟是財產交換學歷,還是財產交換美貌,法律不管,你們愛咋交換咋交換,法律只管一人一半。至於自己瞎了眼亂簽契約把自己給坑了。那能咋滴,你出門經商簽錯合同虧了錢,難道法律還要倒賠你錢不成?個人享有自由,就要承擔自由的代價。自己做的決定,自己負責。
如果你想降低配偶出軌的概率,也不想和配偶感情破裂。那我教你一個最靠譜的辦法,就是門當戶對。財富越接近,伴侶越忠誠,雙方真的是單純為了建設小家才組合在一起的,亂七八糟的心思不多。
婚姻是大事,不是兒戲,輕易不要搞什麼交換。將來你孩子結婚前,你要好好和TA講清楚結婚的意義是什麼,和戀愛的區別是什麼。不要亂簽契約,只和完全匹配的人簽,免得坑了TA一輩子。
以上是正文,下面是桃桃我的幾點感悟:
1,門當戶對一定能確保幸福嗎?會不會錯失潛力股?比如桃桃我當年絕對是一個很差的結婚對象:窮二代,畢業時還有助學貸款畢業證都被學校扣押,扶弟魔,怎看都是個拖後腿的。
確實不一定,但大概率會比不門當戶對的要好。就像新區一樣,可能會彎道超車,但翻車的機會更大。
當然了,我們這么給別人尤其是孩子也不見得聽得進去,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人生總2,婚姻制度或者感情如此不靠譜怎麼辦?好像也沒啥辦法。但這也不見得是件壞事。離婚率高生育率低是無法拯救的,越是經濟發達越無法拯救。我們努力奮斗的目標還不就是為了擁有選擇權嗎?例外,錢和愛,就是人類社會的0和1,構架起來了無數的意外。
真正的勇敢是看透生活本質還熱愛生活,真正的浪漫是看透愛情本質還相信愛情。
④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婚姻家庭形式進步的特徵就在於,婦女越來越被剝奪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卻沒有被剝奪。凡在婦女方面被認為是犯罪並且要引起嚴重的法律後果和社會後果的一切,對於男子都是一種光榮,至多也不過被當做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點。特別是自古就有的雜婚制,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情況下,越是接近商品生產,就越變為露骨的賣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蝕作用也就越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對男子的腐蝕,比對婦女的腐蝕厲害的多。賣淫只是使婦女中間不幸成為受害者的人墮落,而且,她們也遠沒有墮落到普通所想像到的那種程度。
⑤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1. 家庭背景和文化觀念:在一些家庭中,愛情並不是婚姻的關鍵因素。很多人在選擇伴侶時會更注重經濟、社會地位以及其他因素,這樣的婚姻可能不太依賴於情感的連結。
2. 共同的目標和價值觀:即使沒有愛情,夫妻之間如果有共同的目標和價值觀,他們也可以通過相互支持和稿侍塌合作建立起穩定的關系。如果兩個人都希望開創一段良好的婚姻關系,並為此投入時間和精力,他們仍然可以通過彼此的付出和信任建立起健康的婚姻。
3. 互相尊重和理解:夫妻之間如果能夠互相尊重和理解,也可以維持婚姻的長久。雖然沒有濃烈的愛情,但夫妻雙方可以彼此傾聽,理解對方談蘆的需求和情感,從而建立起信任和合作關系。
4. 興趣和愛好:共同的興趣和愛好有助於兩個人之間建立聯系。即使沒有愛情,兩個人仍可以分享自己的愛好和興趣,並互相鼓勵和支持。這樣會幫助夫妻雙方建立起聯系和認同感。
5. 照顧家庭和子女:即使沒有愛情,夫妻之間有責任照顧家庭和子女。這需要兩個人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互支持,從而保持婚姻的穩定性。無論是否有愛情,在婚姻中維持一種長久的關系都需要相互的付出和溝通。雖然愛情是婚姻中的一種重要因素,但它不是維持鍵圓婚姻長久的唯一因素。
⑥ 離婚起訴的流程是什麼需要找律師嗎自己可以直接去法院辦理嗎
離婚起訴的流程是什麼?需要找律師嗎?自己可以直接去法院辦理嗎?
無需非要請律師,自身去法院提起訴訟也是能夠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孩和女孩一方規定離婚的,可由相關部門開展協商或立即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離婚案子,理應開展協商;如情感確已裂開,協商失效,應准許離婚。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明確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布中國公民下落不明,就是指中國公民離去自身的居所失蹤,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辦理,人民法院經法定條件找尋仍無音信的,宣布該中國公民為下落不明人。
夫婦一方下落不明,客觀性上早已不執行自身對家中、對兒女、對另一半的義務,保持這類夫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本質實際意義。因而法院判決消除下落不明人的夫妻關系,對立即合理維護夫妻關系彼此被告方合法權利,維護有別的利益關系被告方的合法權益,平穩家中紀律與公共秩序擁有關鍵的實際意義。
⑦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婚姻本質是婚齡男女以夫妻名義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平等自願結合。應取得醫學、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層面的認可,並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形成人際間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產生活並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
結婚的原因很多,如情感、經濟、生存、精神信仰、社會、個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婚姻應與社會人口變化相適應,雙方家長稱「親家」或「姻親」。
婚姻動機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娶妻是為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范圍逐漸變小,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婚姻是為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家室。
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准則,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現代社會,經濟和子女這兩個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後佔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婚、姻二字的涵義,分別是男女通過合法手續結為夫妻和結親的男家,夫或夫之父。所以,婚姻的含義別無其他,僅僅是男女通過合法手續明確關系,得到包括父親在內的家庭成員的認可,成為一員。
⑧ 婚姻法的本質
法律分析:民法典生效後,婚姻法廢除。我國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乎拆弊一妻制。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御攔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歲族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