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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3-05-11 03:44:52

① 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無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沒鉛亮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激帆法定婚齡的。
從現行的《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結婚的情形,並增加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枯寬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為配偶對另一半的身體狀況,應當享有知情權,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

② 隱瞞病史結婚違法嗎

隱瞞病史結婚是違法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但是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撒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撒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嚴重的精神病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要是一方患有嚴重精神病,並且在結婚之前隱瞞病情,那麼此時結婚就是不合法的。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前隱瞞精神病算騙婚嗎
如果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另一方有充分證據證明,那麼這種婚姻屬於騙婚。騙婚指的是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而故意與對方結婚的。隱瞞病史結婚是違法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

③ 隱瞞重大疾病屬於無效婚姻嗎

法律主觀:

隱瞞病史不是無效婚姻,而是 可撤銷婚姻 。我國法律明確規鄭逗定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卻沒有履岩拿行告知義務的,婚後另一方發現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粗叢搭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④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在法律上怎麼解決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發生在婚前,婚後患病的,另一方無權要求撤銷婚姻。只有一方婚前故意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另一方方可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行使期限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被隱瞞方應在知道另一方患病事實之日起純汪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婚姻,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從根本上改變了將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作為撤銷婚姻的機構的局面。
撤銷婚姻與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有很大差別,可撤銷婚姻與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撤銷婚姻登記是負責辦理婚姻登記的行政機關對違法婚姻登記予以撤銷的行為;婚姻締結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撤銷婚姻是撤銷法律規定的婚姻的一種效力狀態。
結婚登記瑕疵事件時有發生,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登記。但其中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對查明屬於結婚登記早褲斗程序瑕疵的,應作為撤銷婚姻登記的問題處理,對查明屬於用證件騙取結婚而產生的問題,一方當事人沒有做出真實的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可以按民法典的規定來解決。
而對締結婚姻意思表示瑕疵的實質性審查,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對此民事法律行為審查的能力和權力,因此民法典實施後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婚姻撤銷申請,當事人只能向陸磨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⑤ 隱瞞病史結婚違法嗎

不違法。
隱瞞病史結婚不違法。如果隱瞞的病情,是禁止結婚的,法定病情,則婚姻無效。如果不是法定的禁止結婚病情,不能確認婚姻無效,而應當作為婚前不誠信行為導致感情不和的理由,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需要注意的是,隱瞞精神病史的婚姻時沒有效的。身患疾病,不宜結婚的,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此外,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
另外,隱瞞疾病也不算作騙婚罪,這是屬於欺騙感情的一種行為。騙婚是指以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彩禮之類的)。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騙婚罪,騙婚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女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照騙婚處理。但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綜上所述,隱瞞重大疾病雖然不違法,但卻是對婚姻的一種不尊重的行為,對夫妻之間的感情也有著很大的傷害。在道德上也是受到極大譴責的,因此在婚前做好各項內容的溝通以及充分地了解是非常必要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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