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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政策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0 23:44:59

婚姻法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❷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❸ 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已經失效,《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且婚姻被認定無效之時起,該婚姻關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❹ 違反婚姻法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是什麼

在現實社會中,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四種情形可能存在非法監禁、非法同居等多種違反不同法律的行為,附帶破壞家庭、傳播疾病等危害。那麼,無效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婚姻,要盡量避免。對此,我就相關知識在下文中為您具體介紹。
違反婚姻法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是什麼
無友枯茄效婚姻有弊無利,只會傷害雙方當事人和其家庭。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如下所述: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違反婚姻法,近親結婚影響後代的發育和智力,不利於我國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帶病結婚會造成傳染。關於未到規定年齡結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但還未到法定年齡就就舉辦婚禮的現象越來越多,尤其在農村,很多人只是舉行了村裡的世俗婚禮,由於未到法定婚齡,根本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最終兩人分手很多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其次,對於還沒到法定年齡無法領證的同居的男女朋友,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更高。因此會造成很多社會問題。
另外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好察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一、無效婚姻的定義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敗塌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無效婚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只要是被脅迫的婚姻,都可以撤銷。重婚屬於犯罪,可將當事人告上法庭。無效婚姻的彩禮可要求退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也已經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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