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一、 民法典 關於 離婚賠償 規定是怎樣的? 以下情況下導致的 離婚 可以要求賠償: (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 結婚 的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與配偶尚未解除婚姻關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再同他人結婚的情況。這里既包括了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單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遺棄則是家庭成員中未履行應該承擔的 贍養 、 撫養 、 扶養 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發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造成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二、離婚賠償的標准 在我國關於 離婚損害賠償 ,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 賠償標准 ,實踐中往往都是根據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可以參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 精神損害 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 侵權行為 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 精神損害賠償 也是無能為力。 5、 訴訟 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的 民事責任 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 並不是誰提出來離婚,誰就必須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的,離婚可以索要賠償的必須是建立在當事人有重大過錯的基礎上。而且有重大過錯的,其實要付出的法律代價並不只是對無過錯方賠償,關於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配,甚至是 孩子撫養權 的判決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