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財產公證處如何公證
1、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罩攜碰公證書。
夫妻婚後財產可以公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物談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隱差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⑵ 怎樣去辦理公證婚姻的財產公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1、准備相關證件材料;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3、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5、依法發給公證文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第三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⑶ 婚姻公證怎麼辦理
按下列程序辦理公證:一、申請。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②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或者其他具有代理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③合同、遺囑、畢業證等需要公證的文件;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⑤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證明材料。二、受理。公證處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有利害關系;②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經營范圍;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管轄范圍。不符合條件的,公證處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三、收費。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4、審查。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並出具公證前,對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和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肢罩核實。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①當事人的數量、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②當事人的意思和相應的權利;③公證行為、事實或文件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④需要公證的文件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申請辦理婚姻狀況公證,一般都是在准備結婚,准備移民的情況下,申請人方向公證機關提出公證申請。申請人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申請人准備結婚的,其本人必須已達到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二)申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婚姻狀況證明(如離婚者,須提供離婚證書;喪偶者提供喪偶證明等);(三)如申請人的結婚證或離婚證丟失,須提供婚姻登歲飢銷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等;(四)證機關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訂婚證明;(五)如申請人未達到我國乎游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公證機關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證。如國(境)外確因特殊情況,要求必須出具的,公證機關只能出具申請人尚未達到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年齡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