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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如何幫助軍人緩解婚姻矛盾

發布時間:2023-05-04 03:14:18

『壹』 法律怎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法律怎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我國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由來已久。具體關於法律對軍婚的保護,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保護,在我國婚姻立法上沿襲了有中國特色的一大傳統,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書」雖然只有十三個字,卻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3條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這里的「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從程度上看,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與重大過錯。至於什麼情況屬於「重大過錯」,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同居",依照《解釋(一)》第2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與重婚、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等相區別。
「家閉念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該《解釋(一)》第1條:「......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第三項里的「等」字,還包括與賭博、吸毒相當的其他惡習。
另外,對於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把握兩點:軍人有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之外的其他重大過錯,其過錯程度與這3項規定情形相當;這些其他重大過錯必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時判決准予離婚,而無須得到軍人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婚姻法第4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宏早。
第33條最重要的意義,還在於這一規定溝通了與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使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對原婚蔽態雀姻法第26條不做修改,它必然與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第46條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相脫離。因為,就原婚姻法第26條來說,軍人配偶實現離婚請求,並不取決於軍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的過錯,而是取決於軍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會產生離婚的後果,也就不會有軍人配偶依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起離婚過錯賠償請求。可見,「但書」的增加就像架起了兩座橋梁,一座通向第 32條第3款,解決離婚問題;另一座通向第46條,解決離婚過錯賠償問題。
最後,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准予離婚呢 按照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判決准予離婚的。可依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處理,即:「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對軍婚的保護事實上確實也限制了非軍人一方的權利,其在維系軍人權利平衡的同時又導致了非軍人一方權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保護只能作為一種暫時行為。軍婚問題的根本解決還要靠提高軍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來實現。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我國法律對軍婚的法律保護還是非常全面的,尤其是在軍婚離婚方面,對現役軍人的利益保護的更多。同時,軍人在離婚方面也是與普通離婚有所區別,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

『貳』 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

提起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大家都知道,有人問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另外,還有人想問現役軍人結婚問題!急!!!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

1、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

你這個還是有點麻煩,因為,結婚涉及到安置工作的問題。士官證必須與團以上部門開的證明一樣。我和老公結婚時,也遇到證明和士官證不一致的情況。我老公是森警,他們都使用,而不是士官證,的都不給。硬說要拿士官證才可以,老公解釋好久說他們沒有使用過士官證,可民政的還是不給辦,說要老公去找出那份為什麼不使用士官證的文件,後來,又解釋了好久,民政的說讓我老公他們團以上的與他們聯系,才行。後來,部隊給出了分證明,才辦下來。民政那老頭,還說如果出拉安置問題要我們自己負責呢…..

所以。我建議你趁新兵下隊的這久,快去辦士官證。要不就找沈陽的幫忙溝通。反正,我覺得回丹東辦,怕不可能,因為,你男朋友的檔案,已經調來沈陽了,而且,還涉及安置問題,領了證後,還要把單子放到檔案里……

還有,如果,你還沒婚檢的話,那就快去,要不麻煩著呢

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

2、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現役軍人結婚問題!急!!!

3、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陪塵返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蘆飢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兄源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

4、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男朋友是軍人,我們想結婚。但是遇到問題了

由於年紀大了,家裡人著急,給我介紹了一個男朋友,在我所在的城市當兵.他是讀軍校之後直接去部隊的,是個海軍.是個中尉.他目前還是正連,在機關工作,好象是叫做戰勤科..每天就是做點雜事,也有每星期值班一次.值班是24小時的,就是接,安排處理一些急發.

對他的初次印象是,長的還是比較帥的,而且給人感覺安全,責任感很強,很正直..於是,我們就從打開始交往..到現在交往將近1個月多,我發現他很幼稚,(與我同歲28歲),思維還停留在學校階段..而且有點大男子..還有一點,他和我雖然在一個地方,但見面機會很少,最多見面,平時的晚上都出不來.即使出來也要請假什麼的,也不能很晚回去..有次,他來看我,還竟然想在我這里住夜…倒~~!!!

我是一個愛玩的女孩子,有時候要晚上出去和朋友玩,聊天喝茶什麼的,他知道後就很不開心,說我那麼愛玩..而且我不想太早結婚,也很想調到市裡去..他呢,也有這個打算.說以後轉業要轉到市裡,所以房子也要買到市裡去..

關鍵問題是:調工作不是兩天的事情,他轉業也不是自己說了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所以我想如果真的和他在一起,首先他應該把房子買在我所在的地方先,以後調了工作後再考慮買到市裡去.

由於我是個農村人(家裡在鎮上),工作的地方我住的房子是租來的..但聽他的口氣,好象很不屑我所在的地方,非要買房在市裡才好..

他是外地人,家裡有點點錢,但是在山區,對於我們沿海地區來說,他這樣的條件在我所在地方也是一般一般的啦..而且他的媽媽有重病,要醫治,每天花費塊..

想到這些種種,我都不知道怎麼和他交往.還要不要和他交往..

前段時間,我公事到他家的城市去出差,順便去看了媽,.結果他父母對我非常喜歡..他對我也是每天不斷..但,現在他對房子的事情隻字不談..難道想讓我以後租房子嗎??

我現在還不想先提出這個問題,不過肚子里想想而已.

大家說,我該不該和他在一起?

以上就是與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相關內容,是關於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的分享。看完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叄』 軍婚要面對的婚姻問題 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

身為一名軍人給自己和家人都帶來了榮耀,除了榮耀軍人還要背負保家衛國的責任,同時更沒辦法照顧自己的妻子和家庭,下面我為大家分享的是, 軍婚 要面對的婚姻問題以及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

一、軍婚要面對的婚姻問題

1.分居兩地

雖然在我們國家對軍婚的保護有很好的政策,有許多家屬都選擇隨軍,但是也有一部分的軍人因為各種原因要面臨分居兩地的苦惱。其實就算是隨軍的家屬,軍人也只有很少的時間可以陪伴家人。那些分居兩地的夫妻需要受著相思之苦,由於長時間的分居更是有許多的困難、孤單需要獨自承受。

2.軍人不善於處理家庭問題

作為軍人軍隊等於他們的另一個家,在軍隊的時間遠遠過於在家的時間。對於家庭問題更是一點也不了解,更不要說處理家庭問題了。

3.軍人與家屬缺乏磨合溝通

還有一種現象就是軍人在服役的時間婚姻還能維持,但是軍人一退伍或者轉業反而出現了離婚問題。這就是因為軍人和家屬沒有磨合和溝通的時間,所以在軍隊的時候偶爾見面反而覺得小別勝新婚,但是回歸家庭發現兩人的觀念和思想都不同了,最後導致離婚。

4.軍婚的基礎不牢

軍人是沒有時間談戀愛的,一般是家裡介紹見過幾面就結婚,兩個人的性格和生活習慣都不能得到溝通和磨合。去而且婚後兩人同樣沒時間在一起,久而久之問題就容易發生,有一大部分願意和軍人結婚的都是因為對軍人存在愛慕之心,但是並不了解軍婚要面對的種種困難。到了婚後發現各種問題出現了就開始後悔。

二、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

1.分居的軍人家屬多探望軍人

沒有隨軍的家屬一定要經常看望軍人,因為軍人是沒有辦法自己安排假期的,甚至說好的休假卻因為臨時任務沒辦法回家。所以軍人家屬更應該多抽空去看望軍人,對給軍人一些關懷。同時軍人因為長時間不在家,也更應該給家屬更多的關心。

2.軍人要學會處理家庭問題

軍隊雖然很辛苦,但是要知道家庭幸福了工作上才沒有後顧之憂。所以就算在辛苦在累,都要學會如何處理家庭問題,從自己出發學會換位思考,不能用部隊處理事情的方式來處理家庭事務。

我總結:以上就是今天我為大家分享的文章, 軍婚 要面對的婚姻問題以及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作為軍人和軍人的家屬不但有一份榮耀,更應該一起努力維護好家庭關系。

『肆』 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公務員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電話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

『伍』 革命軍人應當怎樣正確調整和處理新家庭婚姻中出現的矛盾速度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來,各級審判機關絕大多數是認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貫徹了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但也有某些審判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沒有按照這項規定辦事,在工作上表現無原則以及不慎重、不嚴肅的態度,因而產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調查研究輕率處理。如有的捏造「對方三年已無音訊」為離婚理由;有的隱瞞軍屬身份,謊稱對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離婚。受理法院不作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不切實,不慎重,受了欺騙蒙蔽,輕率判離。第二,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如有的革命軍人配偶,不經離婚另找對象結婚,軍人向法院提起控訴,受理法院不能堅持正確的原則依法處理,而認為:既已另外結婚,說服不回來,也沒有辦法,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抹煞革命軍人合法的婚姻關系。第三,害怕負責,放棄原則。如有的軍人配偶,因離婚要求不能取得軍人同意,就以「拚死」、「自殺」要挾法院,法院不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從各方面教育軍人配偶關心愛護革命整體利益,鞏固其與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而竟在這種要挾之下放棄了原則,輕率判離。
檢查發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審判人員對於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重大政治意義認識不足,不了解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就是保護革命戰爭利益,就是與鞏固革命軍人的戰斗意志,捍衛祖國保護人民的偉大愛國主義事業,有著直接的重大的關聯,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體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體利益的一個方面,它應該而且必須服從革命整體利益。
為了端正思想,正確貫徹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處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依法駁回;對於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嚴格按照法定手續辦理。
(二)對於以「多年不通音訊」為理由提出離婚者,首先應切實查明是否革命軍人配偶,情況不弄清楚,決不允許輕下判決。對於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確切調查軍人與家庭有無通訊關系,以及有多久時間沒有通訊關系,不通音訊的原因,與如何證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間內,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者,應將申請書函經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沒有該軍人同意離婚的確實證明,不準離婚。無論准予離婚和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均應經由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的辦法對於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及查有下落的現役革命軍人不應採用。同時對這類案件判決前後,仍應多方面向軍人配偶進行耐心的充分的說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意外。
(三)違反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而判決革命軍人離婚者,即使已經判決確定,亦應接受革命軍人的申訴,按照再審程序重為審判。在再審判決未確定前,軍人配偶不得另行結婚,其已結婚的亦為非法。
(四)對於破壞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不法分子,應依法制裁,對於軍人配偶以謊騙或要挾法院作不正確判決者,也應給以批評教育。審判人員對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違法判決,應進行檢討,將檢討材料經由上級法院審核後轉送該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必要時並在報上公開檢討。
(五)各級審判機關在審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時,應盡可能邀請當地駐軍及婦聯選派代表參加陪審,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況,正確處理,並通過典型案件加強關於愛護革命軍人的愛國主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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