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情況下才構成事實婚姻!
以下情況下構成事實婚姻: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B. 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 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 同居迅瞎缺 (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神猛已經具備 結婚 的實質要件。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畝辯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C. 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認定構成事實婚姻:
1.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3.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D. 什麼是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鋒激活的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發生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已銀並襪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 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蔽弊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 什麼叫事實婚姻關系
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雙方是夫妻關系的,就算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鄭激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我國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氏叢冊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殲宏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F. 事實婚姻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現如今大部分人都知道去民政局登記才能成為法律上的福氣,但是在一些農村地區還是認為只要兩個人像夫妻一樣生活在一起就行了。那麼什麼叫賣歷事實婚姻?怎麼樣認定?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應呢?讓我來一一解答。
一、什麼叫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那是不是只要同居了就叫事實婚姻了呢?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雙方自願結婚;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在法律上承認嗎?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
三、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卜悔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但是,有條件的還是要及早辦理結婚登記,否則還是會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哦
以上就是關於事實婚姻的相關內容。如果要辦理結婚登記中弊搜,一定要帶好證明,這樣就很方便了。
G. 事實婚姻的構成是什麼
當今社會不再承認事滾寬實婚姻,只要是沒有打結婚證,就屬於寬首沒有結婚。在曾經很多很多年以前,法制不健全慎備數,婚姻觀念淡薄,未婚男女以夫妻相稱出入吃住在一起組成家庭。現在已取消事實婚姻的說法。
H. 什麼算事實婚姻
一、什麼算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搏褲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實婚亂侍姻的效力如何
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下:
1、我國事實婚姻的效力與登記結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未辦嘩銀吵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即男女雙方可以補辦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後婚姻有效;
3、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該事實婚姻無效,可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