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4年2月1日事實婚姻的規定
一、94年事實婚姻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94年事實婚姻司法解釋規定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根據該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以外,對於其他單純的同居關系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後,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即事實婚姻關系和同居關系,而兩者的處理結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確地對事實婚姻關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關鍵問題。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並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若男女雙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時雖然結婚的某些實質要件不具備,但滑讓只要起訴到人民法院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則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如果雙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後同居的,則要求雙方必須在同居時均具備結婚的法定條件,才能被承認具有事實婚姻關系。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以外,其餘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為同居關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事實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變動。該解釋參考1994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堅持過去司法解釋中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原則的情況下,將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界線劃分了一個時間分界點。該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冊讓頌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其他法條的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去進行界定:一是結婚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欠缺的僅是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二是時間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就已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
對於《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即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則應按同居關系處理。由於《州鄭婚姻法》解釋(一)中明確規定:「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所以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應嚴格的將以上兩個條件來作為判定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的標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事實婚姻,它在我們國家是經歷了很多不同的階段,也就是目前為止我們國家都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但是在1994年2月1日頒布相關的條例實施之前是可以進行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離婚的時候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2.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想離婚需要怎樣辦理
沒有領結婚證,意味著雙方系同居,這種情況一般就不會存在離婚的問題,但是有兩種特殊的情況需要介紹一下:
1.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此時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在離婚時可以一並解決小孩撫養的問題。
2.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願補辦的,則是同居關系,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小孩撫養有爭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 1994年之前的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只能上法院起訴解決,因為沒有辦理結婚證,民政物絕升部門沒有備案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宏租政部《罩老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4.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 發生在1994年《 婚姻登記 辦法》公布實施以前,除非雙方願意補辦 結婚登記 ,否則只能到人民 法院起訴離婚 。發生在《婚姻登記辦法》公布實施以後,不存在 離婚 的問題。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系,自行解除即可。對 同居財產分割 有爭議,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 結婚 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5.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如何辦理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來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廳轎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民法典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拆伏皮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旅差,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6.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在我國的法律上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事實婚姻的雙方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可以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歡的,應當准予離婚。
但因為事實婚姻雙方是沒有結婚證的,所以是無法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只能訴嫌臘訟離婚。
訴訟離婚具體需要哪些材料
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結婚證明材料;
3、關於訴訟主張的相關證據材料;
4、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芹喊滑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滲棚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8. 94年前沒領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一、94年前沒領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1、94年前的婚姻屬於事實婚姻,雙方協商不成可以起訴離婚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侍衫扮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塌核;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94年之後的事實婚姻還承認嗎?
94年之後的事實婚姻不承認。自1994年2月1日以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老灶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