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婚姻法方面的東西!
首先,按照現行婚姻法,沒有辦結婚證就不是結婚,因此不能要求離婚,只能解除同居關系。其次,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你所謂的經濟投入沒有具體的說明,如果是投入歸對方使用的,一般理解為是贈與,如果是作為訂婚的禮金的,可以要求取回。「經濟投入」需要證據支撐,你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采購的財產等。
㈡ 國家有沒有法律規定離婚了個人物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你說的個人物品要明確它的概念。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是有的。可以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㈢ 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專用物品歸個人,是否個人物品越多的人多分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如果妻子個人財產屬於上述情況.那麼夫妻雙方便有平等的處理權
㈣ 婚姻法中規定的親屬有哪些種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在繼承中主要是按第一、第二、第三繼承人這樣來劃分的。
㈤ 新婚姻法中個人物品私人財產跟對方沒有關系,到底是先有性才有愛,還是先有愛才有性
愛情本來就不應該同財產掛起鉤來,所以,應該先有愛,愛情到達一定的深度,才會有性慾,才會結婚。
㈥ 結婚對戒是丈母娘買的,男方的戒指屬不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一方個人生活用品」
應該可以的,結婚時買給你應屬於贈予,贈予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可以帶走
㈦ 婚姻法 錢和物品誰名下就是誰的
不一定,關鍵看是不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如果想得到詳盡法律幫助,聯系當地律師詳談解決為好。
㈧ 婚姻法中的財物指得是什麼
通俗來說就是指任何可以換成錢的東西
㈨ 婚姻法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你好,就你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你所指的金手飾、鑽石珠寶之類的貴重物品,不屬於《婚姻法》規定屬於人的專用物品,而應該做為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配,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施行均等分割,即一人一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條解釋: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 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一、僅限於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動產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不屬個人生活用品。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於個人生活用品。
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於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三、僅限於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四、僅限於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為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那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