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男生滿二十二周歲,女方滿二十周歲就可以領結婚證。我國法定結婚年齡是男生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生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男女雙方未達結婚年齡結婚的,該婚姻關系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早結婚有哪些壞處
1、實行早婚早育不利於學習和工作。
青年人,正是朝氣蓬勃,大有作為的時期。這個時期,人的精力最旺盛,求知慾最強。有做為有知識的青年無不是在這個時期打下堅實的基礎。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如果過早地結婚,生孩子必然會分散精力,影響學習和工作。
2.早婚早育不利於青年的身體健康。
我國青年一般要到二十三至二十五歲才能完全發育成熟。而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各器官組織仍處於發育階段。骨骼,身長還在增長,大腦的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
3、實行早婚早育不利於家庭幸福。
二十歲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夠成熟,生活上缺乏經驗。如果適當推遲婚育期,待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經濟積蓄和生帆旅轎活經驗後再結婚,家庭的穩固性更大,生活就會更加美滿幸福。
4、實行早婚早育不利於子女的成長。
青年夫婦自己稚氣未脫,就要擔負起撫育子女的責任,經濟和生活負擔都加重,所有這些,對孩子的發育成長都鎮鎮不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態肆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B. 多少歲能領結婚證
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能領結婚證。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是男年滿22周歲,耐胡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辦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核畝虛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改燃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C. 婚姻法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男方最快在二十二周歲可以結婚,女方最快在二八周歲可以結婚。法定婚齡,簡稱婚齡。是指法律所確認的准予結婚的最低年齡。婚齡基於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哪姿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八周歲。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運握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旁緩慶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D. 新婚姻法幾歲能結婚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是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升旦到法定婚齡屬於無效的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吵消擾方的原則判決。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在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允許男女登記結婚,領取結婚橋神證。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結婚程序如下: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並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 幾歲可以領結婚證
根據法律規定,領結婚證的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沒有在法定年齡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屬於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婚姻關系。F. 結婚證多少歲可以辦
結婚證要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才可以辦理,除此之外領結婚證還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結婚是自願的,無人干涉;
2、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4、雙方都無配偶。
一般男性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性年滿二十周歲可以辦理結婚證。但是對於法定婚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所以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婚齡根據當地的政策確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
領取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塌好昌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襪緩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團扒。
G. 婚姻法多大可以領結婚證
領取結婚證,應當達到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即男性達到22周歲可領取結婚證,女性達到20周歲即可領取結婚證。所謂法定結婚年齡,並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並不意味著達到法定年齡後就必須結婚。法定結婚年齡也並不意味著最佳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只是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的最低年齡,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屬於違法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頒發結婚證。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准則,無論男女,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都有權根據個人情況選擇結婚的年齡甚至選擇不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對我國公民具備普遍的適用性,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個別地區對結婚年齡作例外規定。比如我國某些少數民族自治州或自治縣地區,男性最低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女性為女十八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