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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十九條規定什麼

發布時間:2023-05-02 02:39:10

① 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確實我們長期的生活在爭吵的環境當中會影響到整個人的身心健康跟生活質量的,與其身心俱疲的去經營一段根本就不幸福的婚姻很多人都寧願選擇 離婚 的。可是在離婚的時候,大多數的人當然都不願意把自己在婚前的財產部分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來平等地進行分割的。所以想必雙方也都十分的關注最新 婚姻法 婚前財產 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 (一)新婚姻 法規 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 結婚 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 繼承 ,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鎮數冊,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畢拿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 離婚財產分割 注意什麼?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准;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 同居 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後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 財產分割 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 律師 做中 證人 ,主持分割。 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後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採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御宏後,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由此可見,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就是說在沒有結婚以前其中一方的各種財產收入,如果沒有當初兩個人書面的約定的話,在財產分割的這一部分必須要把兩個人各自的婚前財產區分出來。當初在結婚的時候很多人有可能會把婚前財產也都混入到家庭生活當中,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婚前 婚後財產 的界定上還得收集相關的 證據 。

②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包涵什麼規則

法律主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拆擾改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 本條旅判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李斗 婚姻法 修改增加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

③ 《婚姻法》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

答: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就廢止了,同時施行的是《民法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約定生效後,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因為夫妻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因此相對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債,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__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__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④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鏈伏用的制度。它不滲喚帶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叢蘆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夫妻財產約定製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任何一個離婚案件,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是有合法約定的應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的,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處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協議採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⑤ 新婚姻法第十九條中第三者知道該約定的怎麼解釋

新婚姻法第十九條中第三者知道該約定的怎麼解釋

即只要夫妻一方能夠證明第三者知道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約定的,那麼第三者只能向夫妻中舉債的一方主張債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指的第三人是誰?

債務人啊

新婚姻法第三者

《婚姻法》沒有特別規定第三者的問題,但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於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
(2001修正)第四條【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族兆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說的「書面約定」需要公證嗎?

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說的「書面約定」是不需要工作的。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新婚姻法第一十九條

您好,新婚姻法是媒體誤傳實際指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喊叢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是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約定財產制是相對於法定財產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制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本條第一款即規定:「沒鄭穗櫻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相比較而言,其靈活性更強,更能適應復雜多樣的夫妻財產關系,更能適應現代社會豐富多樣的生活方式,也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個性化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國都愈來愈重視約定財產制的意義和作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和俄羅斯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採用某種財產制來支配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締結夫妻財產契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42條規定:「夫妻雙方有權以婚姻合同變更法律規定的財產共有制,有權對夫妻的全部財產、財產的個別類型或者夫妻各方的財產確定共有、按份所有或者分別所有制度。無論是對夫妻現有的財產,還是對夫妻將來的財產均可訂立婚姻合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財產分配各自所有,這個約定要怎麼辦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對外負債,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負債方財產清償。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第三者問題?

1、《婚姻法》沒有特別規定第三者的問題,但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於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條【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問題由四川律盾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
這個要看第三者插足的理解或者要看第三者插足達到什麼程度以及 *** 足家庭配偶身份(如果結婚了話)
1、如果達到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程度,那麼構成重婚罪。
2、如果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
如果不是以上2類情況,法律沒有規定對第三者的懲罰。
這是因為按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或者說對於婚姻需要承擔責任的是那個「出軌」的人,而不是第三者。
不是每一個在婚姻這個「圍城」里的人都因為有了誘惑就放棄了忠實義務的。
婚姻是個繩子,但是是用來約束自己的。
抵禦不了誘惑,需要怪的是那個不能抵禦的人,如果怪誘惑,恐怕本末倒置了。
以上是法律第三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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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者的處理

沒有法律對第三者懲罰的條款,第三者是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祝你好運。

⑥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現今已經廢止,如果需彎搏要引用應該引用民法典第帆殲一千零六十五條埋轎祥。

⑦ 新婚姻法解釋一全文內容是什麼

新 婚姻法 解釋一全文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 住。 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 結婚登記 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 結婚 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 可撤銷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 結婚證 書並將生效的 判決書 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 證據 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 舉證責任 。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 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 法定監護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 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准。 第三十四條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國追求婚姻自由,新婚姻法比較公平、公正。婚姻法包含了很多內容,有離 婚後財產 的分割、 孩子撫養權 的歸屬、以及什麼是無效婚姻等。做為即將踏入婚姻殿堂的小夥伴,要了解一下婚姻法,即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另一半的負責。

⑧ 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因為社會上家庭的婚姻問題總是出現讓法院難以用現有的法律來解決,為了避免這些婚姻問題不會累加後嚴重影響原有的社會秩序而專門完善了過去的 婚姻法 而新推出了法律規定,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一、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1、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 2、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關系。 3、第八條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應當補辦登記。 4、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5、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7、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 贍養 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10、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 離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 的,應准予離婚。 11、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2、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3、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綜上所述,因為過去的婚姻在一定意義上其實對夫妻的權利存在不公平的現象,所以在最新的法律中將權利變得更加對等而使相同的問題出現時就有了依據讓法官作出判決。如果根據新婚姻法出現糾紛可以咨詢 律師 。

⑨ 離婚財產分割,最新婚姻法怎麼規定的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塵畝不能隨意更仔缺改。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製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念兄辯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⑩ 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法律分析: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悶辯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灶塌因婚姻關系的螞或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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