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狀況公證的材料有哪些,辦理婚姻狀況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 、戶口冊及其復印件; 2.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一)申辦未婚(未再婚)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已出境的,應提旅首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及出境時間;(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人明遲才市場,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記結婚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學的,拆槐數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二)申辦結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結婚證丟失 的,由原登記機關換發夫妻關系證明書;(2)申請人配偶的戶口冊、護照的復印件;(三)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或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書及復印件;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 授權委託書 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貳』 起訴離婚都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起訴離婚都需要准備的材料包括:1、起訴狀;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4、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如果婚姻涉及到財產問題,還要帶著相應的財產證據和夫妻共同債務證據。如果婚姻涉及到子女撫養的問題,還要帶著子女的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然後由原告攜帶以上資料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叄』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情感會有著不同的看法,所以每個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體會到這些不同的情感,因為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受影響的因素太多。以下分享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
1、民事起訴狀。
2、身份證。(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即可)
3、結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花錢,大多無償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和核對章。但如果復印相關婚姻登記材料,需要交納一定的復印費用。
4、請求法院處理的財產清單。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爭議財產在1萬元以下的,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50元;超過1萬元的部分,加收1%。
比如,雙方爭議財產在50萬元,法院要收取的訴訟費用就是50元+4900元=4950元;再如,雙方爭議財產在一百萬元,法院要收取的訴訟費用就是50元+9900元=9950元。
對於上海、北京、廣州等大城市而言,雖然普通百姓沒有巨額財產,但僅房產一套就可能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百萬、甚至幾百萬元。因此,如果據此交納訴訟費用,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但是,要明確一點,這里所要列的財產清單,僅僅是需要人民法院處理的即雙方有爭議的財產,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處理,即雙方對一部分共有財產已作好約定或即將能做好約定,當事人不想讓法院處理,就不必列入到財產清單,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一、離婚訴訟立案材材料包括哪些?
離婚訴訟立案材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身份證或居住證件復印件(一式兩份)、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信息復印件、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戶口本復印件(一式兩份)、財產清單復印件(一式兩份)。
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
二、離婚訴訟立案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
1、避免被告兩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訴狀;
(2)書;
(3)身份證;
(4)財產清單。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
2、規范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系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系。
(二)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並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當事人盡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的可能。
(三)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握。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時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點之前立案。
(四)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找審理離婚糾紛時,如果判處雙方離婚的,還需對夫妻之間設計的共同財產、孩子等進行合法的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過錯方適當補償的基本原則進行,但是如果是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合意的,法院可以不予理會。
一、離婚立案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二、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是什麼?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結婚登記證書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去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這項證據的證明目的是關於婚姻系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等情況。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不過在收集這項證據時,最好像專業的婚姻律師求助,以免對他人造成侵權。
5、提供子女的相關資料。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要想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首先是需要找到管轄法院,然後提供相對應的材料,才能夠對此決定是否立案處理,最終才能作出判決。
『肆』 起訴離婚都有哪些程序夫妻雙方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起訴離婚是我們在正常的離婚手續無法進行的時候才會選擇的一條路,不過既然選擇了起訴離婚,那麼應該是非常想要結束這段感情,所以還是要做好充足的准備。起訴離婚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容易,不是說兩個人到法庭上,然後提交一些材料,或者隨便一說,然後法官就會判決二人的婚姻關系失效。
這時可能夫妻雙方就會發生很多矛盾了,但這還沒有涉及到孩子的一個撫養權歸屬問森彎題。撫養權歸屬問題也是非常的棘手的,是比較考驗人性的問題。當這些問題都處理好的時候,法官就會宣判二人的夫妻關系結束了,然後二人之後就可以走出這段關系了。
『伍』 離婚起訴要准備哪些材料
一、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一)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二、離婚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結婚登記證書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去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這項證據的證明目的是關於婚姻系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等情況。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不過在收集這項證據時,最好像專業的婚姻律師求助,以免對他人造成侵權。
5、提供子女的相關資料。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關於財產的證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明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收入和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關於以前是否有過離婚訴訟的證據。如果以前曾起訴過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這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會判決准予離婚。
三、《民法典》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陸』 離婚時需要帶哪些材料
不同離婚方式下,需要帶的材料不同。(一)協議離婚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離婚協議書;等。(二)訴訟離婚材料:1、起訴書;2、身份證、戶口本;3、家庭財產清單;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柒』 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書;
3、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離婚流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讓褲求離婚的意思表畝攔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坦耐簡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捌』 離婚辯護律師詞
一、原告離婚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原告離婚辯護詞的內容有男女雙方信息、婚姻情況、離婚情況、原告的訴訟請求、離婚財產分割及其它情況的認定等。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二、格式和內容
(一)標題。可寫雹跡「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塌談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源衫並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需要離婚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對於相關訴訟案件的審理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對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等進行合法的處理,原告的辯護人也應當圍繞相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辯護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