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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和離什麼時候開始的

發布時間:2023-04-30 14:16:21

『壹』 從哪個朝代開始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

法律分析:
我國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形成於西周時期,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禮的影響體現了宗法禮教對家庭的影響,維護了男尊女卑的等級觀念。西周時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經較為完備,而在西周時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則對之後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響。後經漢唐宋明清演變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響特有的婚姻制度。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適婚年齡的規定。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一夫一妻制
由於我國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時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響,所以並不像成語「三妻四妾」和電視劇中演的那樣,而是嚴格的執行一夫一妻制,即一個男性只能有一個嫡妻,這是因為宗法制十分重視嫡庶之別。嫡庶無別,嫡長子繼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則就無法維持,勢必導致整個宗法的混亂。然而,在中國幾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來並加以發展,其目的在於確立妻、妾在家庭內的尊卑地位以維護家庭秩序。所以,准確地說一夫一妻制在我國古代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禮,為了規范血緣宗法的有序傳承規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則,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為了壯大家族力量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出於家庭倫理的考量。當時的人認為同姓女也是傳於祖先遺體,娶同姓女為妻就是褻瀆祖先,因此娶同姓女為妻是有悖人倫形同禽獸的作法,有違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禮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一般是男方主動請媒人提親。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空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不奉父母之命,沒有媒證的婚姻,社會是不承認的,該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於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反映了古代社會家長制度和包辦婚姻的價值觀,這一觀念至今在我國依舊有很大的影響。
(四)適婚年齡的規定
史料記載,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漢惠帝令:女十五;晉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相對於今天的結婚年齡來說,中國古代的婚齡普遍較早,中國古代是個農業社會,地廣人稀,為鼓勵人口增殖,歷來是提倡早婚早育,並以此作為增加生產,提供兵員的重要手段,而且早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採用加賦的手段懲罰,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動用極刑。
二、結婚的程序要件
「三書六禮」是中國的傳統婚姻習俗禮儀。「三書」指在「六禮」過程中所用的文書,包括聘書、禮書和迎書。「六禮」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個結婚過程。「六禮」即六個禮法,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
「三書」是結婚過程中所用的文咐磨書,可以說是古時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記錄。分別指:聘書:即訂親之文書。在納吉(男女訂立婚約)時,男家交予女家之書柬;禮書:即在過大禮時所用的文衡友斗書,列明過大禮的物品和數量;迎書:即迎娶新娘之文書。是親迎接新娘過門時,男方送給女方的文書。
六禮是結婚的法定程序,包括:
納彩:男方請媒人向女家提親
問名:男方詢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卜於宗廟以定吉凶
納吉:卜得吉兆後即於女家訂婚
納征又稱納幣:男方送聘禮至女家,婚約正式成立
請期:商請女方擇定婚期
親迎: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婦
六禮程序是禮治社會下的產物,從西周開始確立,在中國古代婚姻史上影告閉響深遠,以後各朝一直傳襲下來。經過六禮的程序之後,婚姻成立。漢唐以來在法律上規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為我國盛行幾千年的結婚方式。
三、離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關系的大權掌握在男子手中,稱為:「出妻」、「休妻」。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條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七出」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第一、「不順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第二、「無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嗣」,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第三、「淫」:敗壞道德、破壞倫常。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系,理由是「亂族」;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第五、「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閑話。理由是「離親」;第七、「竊盜」: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第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富貴了。「三不去」是作為「七出」規定的補充規范,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婚姻雙方家族之間的「倫理之義」已經斷絕,包括夫妻分別對對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實施了毆傷行為或夫妻雙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發生了毆傷行為,妻子犯奸和意欲謀殺丈夫,即使此時夫妻之間感情尚可也必須強制離婚,否則予以處罰)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二)和離
古代離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離",而和離指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後離婚,而不單純是丈夫的一紙休妻.「和離」始見於唐代《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條後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後代循唐例,也稱「和離」為「兩願離婚」,並為近代法律沿用。

【法律依據】:
《大清通禮》 男十六,女十四
《大戴禮記》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貳』 我國古代是怎麼離婚的

在中國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環境下,婚姻解除的決定權完全操縱在男方家長方面。「休妻」一詞即代表了離婚的意思。

西周時期建立的「七出三不去」就是一套相對比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儀禮·喪服》中載「七出」:「無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鍵扒侍惡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項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

而本應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關系,不但家長有權解除,國家也強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動用刑罰手段來處罰。封建倫理是離婚的法定標准,直接決定著婚姻的存亡,即使當事人不願意也必須離異,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賦予婦女一定的離婚權,丈夫外出三年不歸、逼妻子為娼或出賣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處以流刑或被處以其他刑罰而移鄉編管,其妻可以離婚。宋代已婚婦女的法定離婚權之規定,賦予了作為封建社會弱勢群體的婦女維護自己婚姻完整的權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叄』 婚姻制度是從什麼朝代開始的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源。他們以為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以一夫一婦為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為更大的組織。此等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千年來,會奉為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自有歷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把歷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那給研究過歷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為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系因緣起滅的現象,都將認為天經地義,不可變更。這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見,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組織方面,影響尤大。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為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為婚,就成所謂氏族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為此一群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系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系更為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范圍,而成為今日的形態的。

『肆』 唐朝已經有」離婚協議「我國古代離婚制度什麼樣

在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份唐朝的“離婚協議”,所在在唐朝就已經有了“離婚協議”。我國古代的離婚制度主要有和離和休妻兩種形式為主。

“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自生歡。”這是出土於敦煌莫高窟的一份唐朝的離婚協議書。協議的大致意思是因夫妻不和而分開,希望離婚後兩個人能夠各自安好。當今社會的婚姻制度也是以公平公正為前提的,但夫妻之間到離婚時往往是斤斤計較、惡言向加總是以最難堪的姿態收場。倒不如學習唐代文人這種廣闊的胸襟。茫茫人海,相遇即是緣分,做不成夫妻,各自安好便好。

『伍』 不幸的婚姻哪個朝代都有,歷朝歷代是怎樣規定離婚的

多人都不了解唐朝的離婚制度,接下來跟著趣歷史小編一起欣賞。

現代社會,如果夫妻雙方出現問題想要離婚,自然是要簽署一份擁有法律效力的虧世離婚協議書,但是,千萬不要以為這樣一個具有現代化名字的產物是今天才有的。其實早在唐朝時期,就已經存在離婚協議書了,只不過當時並不是叫這個名字而已。那麼,唐朝的離婚協議書又是什麼樣的?什麼樣的人是可以離婚的呢?

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公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和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後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不會離婚了,這或許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說有時放妻書只是範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事實上,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

『陸』 最早的離婚協議書竟然在唐朝,究竟是怎麼回事

在1996年的時候,敦煌莫高窟曾經發掘出了一批唐代的文獻,里邊保存了很多唐朝的離婚證書。在古代中女子的地位一直都是很低的,所以很多朝代婦女是沒有離婚自由的,男人卻可以隨意的休息,這一點女人只能忍受。而且在古代還有一個名叫貞潔牌坊的東西在限制女性的自由。但是我們從發掘的唐朝文獻中可以看出,在唐朝的確民風比較開放,女人可以選擇離婚重新嫁給別人。雖然唐代比較開放,但實際上在唐代離婚的事情也並不多。而且唐朝的女性不會無緣無故的就提出離婚,他們大部分都會相夫教子,只有在難以忍受的時候提出來才會獲得認可,否則就算把他鬧到官府也得不到同意。最為重要的一點,如果女性在結婚的時候出軌得到的懲罰也是特別嚴厲。

『柒』 我國古代夫妻可以離婚嗎

我國古代夫妻可以離婚,且在西周以前離婚相當自培局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
自周朝開始,夫權制婚姻家庭磨中啟制度逐漸建立,但家庭基礎並不穩固,《周易》中記載了許多妻子離家出走、男子招贅瞎如、寡婦拋棄孩子改嫁等現象。
唐宋時期,隨著夫權意識不斷強化,法律規定「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官府申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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