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在的年輕人是如何看待婚姻關系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很多觀念也在發生變化,比如,在婚姻方面,現在的人跟以前的人的觀念肯定是不一樣的,那麼,現在的年輕人是如何看待婚姻關系的?我認為現在的年輕人跟以前的人在婚姻方面的想法有以下幾點不同。
三、如果兩個人沒有愛了,那麼就不應該再困在婚姻之中。
其實現在離婚的人越來越多,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還是因為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不一樣了,盡管在結婚之前很多人會發一些山盟海誓的誓言,但是隨著在一起生活的日子越來越長,或許也會發現彼此的一些缺點,有的缺點可能自己無法忍受,慢慢的就會出現感情上的破裂,對彼此的愛,也就越來越淡薄了,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都會選擇離婚,因為他們認為如果兩個人不再相愛了,那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這段婚姻了。
B. 中國式婚姻現狀是什麼,如何經營婚姻呢
①攀比跟風,沒有主見。不管是長輩之間、兄弟姐妹之間還是閨蜜朋友之間,都會有這種情況,比禮金嫁妝、比婚禮儀式、比房比車,比老婆老公,比孩子…別人有的自己也得有,這也因此會帶來夫妻間的摩擦從而導致矛盾產生!
②太重物質,輕視愛情。受傳統封建思想殘留的舊觀念影響,婚姻像是成了交換,家裡條件非常看重,必須要有錢,結婚前提出種種「物質」要求;但若輕視兩人的愛情,保障了生活卻保障不了兩人婚姻的長久與幸福。
中國式婚姻不是不好,傳承千年自有其合理合情合道德之處,這跟國內大家庭文化、婚姻觀也有關系!我們需要理智看待婚姻,看待婚姻生活里的點滴。婚姻就像進階考試,每個人都需要在婚姻的磨合摩擦和相濡以沫的相處中去成長!面對婚姻,沒有標准答案,但我們的人生,不應該被定義,更不能被「中國式」!
C. 有人說「21世紀後,越來越多的女人不需要婚姻和男人」,你怎麼看
因為女人更獨立了。
有一件事情更可怕,隨著女性的地位越來越高,在同等情況下,未婚女性往往是看不上男方的,這就造成了一個後果,她們寧願自己單身,也不想聽從父母的安排。結婚對女性就意味著需要為男性提供無條件的照顧,提供傳承下一代的能力。沒有哪一個男人不要求女性溫柔大方體貼,身材樣貌要好,還要會掙錢養家。消耗了自己的青春精力照顧公婆老公孩子,以丈夫為大,孩子為本。然而支付的薪水就是那微不足道的愛。說多了就是一言難盡,幸好自己已經解脫了,為自己而活著真好!
更多的時候,是對自己沒信心,對婚姻也沒有了信心,認為自己處理不好各種復雜的關系,更不懂得經營婚姻。或許結了婚我們才知道自己最想要的是什麼,離了婚的,你會倍感珍惜失而復得的自由和自己。
D. 有人說21世紀以後,比6000萬光棍更可怕的是越來越多女人不需要婚姻和男人,你怎麼看呢
是的,隨著出色的女性越來越多,不需要結婚也可以把自己的生活過的很好,獲得自己想要的生活。
因為時代在改變,女性和男性一樣工作,賺錢養家。但生孩子之後,女性在家薯高帶孩子沒有上班,家裡只有老公上班,男性感覺壓力大有怨言。女性在家裡的地位越來越低下,家庭主婦也很累,吃力不討好。
以前社會,女人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現在自己工作,一切都有,男人真的可有可無了。除非為了愛情。可愛情本身就不是一個能持久的東西。為了後代?男人比女人更盼望後代吧。所以以後真的可能,女人不再需要男人。
E. 21世紀,戀愛更加自由,那麼你會選擇怎麼的結婚方式
21世紀,戀愛更加自由,結婚方式有很多種,但是我更傾向於自由戀愛,當然其他人可能也會選擇不同的方式。無論是盲目的婚姻還是自由的愛情婚姻,只要有兩個人相愛並真誠相待,無論如何都可以。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自由戀愛更可靠,因為大多數自由戀愛比盲目約會更為徹底,而共同度過的時間則略長。在某種程度上,家庭或媒人敦促相親,有些人會因為家庭的緊迫性而隨便結婚。
F. 21世紀新時代,包辦婚姻真的應該存在嗎
我覺得現在包辦婚姻的已經很少了,因為現在的畢竟人們的思想都開放了,不再是原來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更多的是會聽從孩子的意見,現在的孩子都是家長的手上明珠都捨不得讓孩子受一點苦,所以在孩子有了另一半之後家長們都會十分謹慎的去審視那另一半,即使是對方沒有那麼有錢,但是要是兩個人在一起真的幸福的話家長們還是會同意的。
婚姻法明令予以禁止。所以基本上已經是不常見了,包辦婚姻給孩子的將來埋下了許多隱患,表面上順從了家長的意見,可是日子是自己過的,到最後大大增加了離婚率,包辦婚姻隱患大,所以不提倡包辦婚姻。
G. 夫妻聚少離多成婚姻家庭新趨勢
夫妻聚少離多成婚姻家庭新趨勢
導語:夫妻之間的差異是造成婚姻不和諧的重要原因。任何兩個人的背景、個性、需求、目的、動機以及情感反應都不可能完全一樣。如果考慮到兩個人之間的環境、遺傳、個性差異尤其是男女之間的巨大情感差別,那麼,成功的婚姻之多真是令人驚嘆。
現代家庭愈來愈像空中的風箏,任由風飛翔,如果要飛得高又遠,必須將細線緊緊握在手裡,否則,風箏很快就遠揚。
有的人因為職業類別特殊,像軍人、船員或飛航人員等,長期和家人聚少離多。
有人為了移民或子女就學而當成「內在美」,或考慮經濟因素,到外地工作,「被迫」成為兩地飛人。
即使在同一城市內,因應公司的職務縮編或調職,出現愈來愈多夫妻分住南北兩地,周末才相聚的家庭。
或因為產業屬性特別,例如科學園區,許多白領奔波於城市兩地,每周六才能與新婚妻子相聚。
網路通訊革命提供更便捷的'溝通環境,科技也加速改變家庭面貌。人們愈來愈勇於出外工作,一家人分隔兩地,攀著纖細的光纖電纜輸送感情,專家稱為「網路家庭」或「遠距婚姻」。
在美國,類似的家庭數目日益增多,「美國的網路家庭數比5年前多20%,」紐澤西州的基石遷徙企業估計。中國改革開放和高房價的壓力下,也造就了難以數計的遠距婚姻。
婚姻家庭新趨勢
經濟全球化帶動了人們往世界各處大范圍移動,川流不息。人與時空的關系不再像傳統社會般穩定如石,國與國的疆界被打開,經濟實體虛擬化,家庭組合也開始發生變化,每個人都必須重新調整,學習在不穩定的急速流動中,定位自己。
「家庭成員要學習面對自己,夫妻間往朋友關系、靈魂伴侶的方向發展,彼此在不同時空尋找相同的東西,」一位和家人分住兩地的企業高級主管說,她和先生閱讀同樣的書或電影,即使兩人在不同空間,仍能維持相同的話題,因而聚少離多沒關系,不是問題。
全球在地化在世界的兩端運作,私人領域也受到影響。21世紀婚姻與家庭的內涵和意義可說是舊瓶裝新酒,整個社會將往「個體化」轉型發展,獨立流動的個體對自己負責,能順應環境改變航向。如果心態不調整,抱持過去對婚姻的認知,期待長相廝守,恐怕會產生失落感。
未來的家庭關系,也面臨考驗。
英國社會學者紀登斯提出「日常生活的情感民主」概念,他認為不論夫妻或親子之間,將往平等互信的「純關系」發展,不僅父母不再視子女孝順為理所當然,男人也不能把妻子的照顧當成必然,所有的關系走向單純,彼此不再互相羈絆。
因應家庭新趨勢的發展,每個人都要在角色扮演上做轉換,遠距婚姻更該如此,否則,無異「為魔鬼留後路」。兩性關系彼此的需求、個人情感上的需求,以及孩子的正常發展,都必須事前詳加討論規劃,取得互諒互解。
;H. 中國婚姻的發展趨向
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及我們的思考
http://www.yfzs.gov.cn/ 2005-09-14 20:26:10
【內容提要】70年代末以來,我國從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隊伍不斷壯大,學術活動增純乎多,學科體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諸多學術領域獲得研究成果的同時,對中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研究亦功不可沒。21世紀的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應改變重應用、輕理論的功利化傾向,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加強學術上的開拓與創新,爭取在廣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層樓。
【關 鍵 詞】伍衫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學
婚姻家庭法學是廣義民法學的組成部分,基於它在民法學中具有的相對獨立的性質和我國法學研究的傳統分工,現已成為新中國法學的一個重要的分支學科。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學科建設初創於本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稱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內亂中陷入混亂和停滯。70年代末期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得到全面發展,婚姻家庭法學也獲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上均有長足進展,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一、研究隊伍的壯大和學術活動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銷的法律院系逐漸恢復,不少大學新創辦了法律學系。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研究人員增加了約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隊。特別是90年代以來,一批青年學者脫穎而出。在某些地區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區,學者們通力合作結為較為固定的研究群體,在該領域進行「集團作戰」,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從社會方面看,組織推動婚姻家庭問題研究的學術團體、反映研究成果和開展學術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國性的學術團體有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中國婚姻家庭建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也有相應的學術團體。以婚姻家庭為內容的學術刊物從80年代的幾種增加到90年代的十幾種。
1984年,全國第一次婚姻家庭學術討論會在京召開。此後,以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全國婦聯為龍頭,主持召開了多次全國性婚姻家庭問題研討會;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學研究會以及有關雜志期刊社亦不斷舉行各種類型的婚姻家庭學術研討會。會議內容既涉及宏觀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國婚姻家庭的現狀與未來等;也涉及微觀的、具體制度的研究,如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財產制、無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等。這些學術活動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范圍不局限於婚姻家庭法學,比較注重跨學科、跨領域的綜合性研究,充分估計婚姻家庭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二是求真務實,重視調查研究,關注婚姻家庭的社會熱點。許多會議收到的論文中,都包括若干很有價值的婚姻家庭問做橘悉題的調查報告或疑難案件分析。90年代,隨著國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學者參與立法活動的機會增多,婚姻家庭法學的許多學術活動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為中心議題,實際上成了立法問題研討會。
國際性的和區域性的學術交流亦很頻繁,婚姻家庭法學界人士通過與外國及台、港、澳學者互訪等多種途徑,開闊了研究視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學的動態,有效地促進了自身學術水平的提高。
二、學科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70年代末,婚姻家庭法學從「民事政策和法律」課程中分離出來,被列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獨立課程。與此同時,不少高等院校開始招收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婚姻家庭法學是其中一個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為該方向研究生開設婚姻家庭法專題研究、中國古代婚制研究、比較家庭法等必修課程;為法律專業本科生開設比較家庭法和家庭社會學等選修課程。1994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開始招收以婚姻家庭繼承製度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現已培養博士生11名(包括已畢業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學法律系編寫、出版了「文革」後第一種婚姻家庭法學教材《婚姻法概論》(民法教研室集體編著,楊大文執筆定稿),這部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政法院系開設婚姻家庭法課程的急迫需要。但是,由於思想禁錮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還明顯地存在「左」的痕跡。
80年代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學發展的重要時期,多種婚姻家庭法學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標志。1982年,由楊大文任主編、楊杯英任副主編的《婚姻法教程》出版,該書內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法、婚姻法的歷史發展、中國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立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親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終止、離婚的法律後果、父母子女、收養、婚姻法的適用等章。這部教材以馬克思主義的婚姻家庭觀和法律觀為指導,總結了中國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對婚姻家庭領域的各項具體制度做了比較科學、系統的研究和闡述。對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規范,還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探討和評析。它初步奠定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教科書的框架,在國內有著廣泛的、重要的影響,對構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學科體系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1985年,納入國家教委「七五」規劃文科教材建設的婚姻家庭法學五個項目同時上馬,包括法律專業本科必修課教材《婚姻法學》(註:楊大文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出版。)、選修課教材《比較家庭法》(註:李志敏任主編,張賢鈺任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出版。該書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較法學著作)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參考資料、案例選編等,於1990年全部出版。《婚姻法學》與《婚姻法教程》相比較,在內容上有所擴展,有所提高,標志著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教材漸趨成熟。這兩部教材分別獲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文科教材一等獎和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優秀獎。此外,各種類型的成人教育教材如大學函授教材、電視廣播教材、自學考試教材等也紛紛出版。
近幾年來,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和教材有一種回歸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的趨勢,個別院校將課程冠以「親屬法學」的名稱。1997年出版的「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為《親屬法》(註:楊大文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該教材對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學教材體系做了重大調整和補充,內容包括親屬法概述、親屬關系原理、結婚法、夫妻關系法、離婚法、親子法、收養法、監護法、撫養法等章。將監護法和撫養法作為全書重要組成部分,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正在超越現行婚姻法的范圍;盛行已久的婚姻家庭法學教材在形式上與婚姻法體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內容上所具有的注釋特徵正在得到改變。
在教材建設的同時,一批質量較高的專著和譯著相繼問世,打破了教科書一枝獨秀、注釋研究獨撐天下的局面,為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有楊懷英、趙勇山等人的《滇西南邊疆少數民族婚姻家庭制度與法的研究》(註: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禎、王德意、楊大文主編的《當代中國婚姻家庭問題》(註: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中國古代民法》第三章《中國古代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註: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三章以獨特的視角挖掘了中國古代婚姻家庭法倡導的親屬尊老愛幼、老婦相敬如賓愛而不淫等優秀文化遺產。書中關於儒、道、釋三教對中國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影響的研究,超越了20世紀前半葉婚姻家庭史學著作的研究范圍,結論精闢獨到);陶毅、明欣著《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史》(註:東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這是我國20世紀唯一一部婚姻家庭法制史專著);陳鵬著《中國婚姻史稿》(註:中華書局1990年出版);陳小君、曹詩權主編的《海峽兩岸親屬法比較研究》(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譯作品《美國婚姻與婚姻法》、《日本民法•親屬法》、《離婚法社會學》、《婚姻與家庭的起源》(註:這幾本書的原作者分別是:〔美〕威廉•傑•歐•唐奈、大衛•艾、瓊斯;〔日〕我妻榮;〔日〕利谷信義、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蘇〕謝苗諾夫。翻譯者分別是:顧培東、楊遂全;夏玉芝;陳明俠、許繼華;蔡俊生)等。
與婚姻家庭法學相關的一些領域,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會學、婚姻家庭心理學、婚姻家庭倫理學等也得到了長足發展,碩果累累。
三、理論問題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來,隨著婚姻家庭法學的逐步恢復、發展和繁榮,研究領域越來越寬,各種專題研究越來越深入。現將學者們關注的一些問題及論點簡要概括如下:
1.關於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特性。這個問題在80年代早期還鮮為人們議論,學者們幾乎順理成章地接受了50、60年代關於婚姻家庭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思維定式。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後,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關系在立法體制上得到了解決,確定婚姻家庭法為民法的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學界到80年代後期,終於打破了以往把婚姻家庭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研究的局限和偏狹。學者們論證了婚姻家庭法在法律體繫上歸位於民法的種種理由,指出:在調整對象的外延上,婚姻家庭法與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調整對象的內涵上,婚姻家庭法與民法具有一致性,兩者構成了「私法」的完整內容;在法的作用上,婚姻家庭法與民法具有統一性;在現代市民社會中,身份關系漸趨弱化,婚姻家庭法在原則上不斷向民法靠近。
與此同時,幾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學者都主張,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規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點,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是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經濟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雖然具有一定的經濟內容,但它是從屬於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的,這種財產關系無非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相應的後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主要反映商品經濟的要求,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反映的卻是親屬共同生活、實現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一般都有等價、有償的性質,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因此決不能將其與一般的共有和債權、債務關系等量齊觀。學者們還認為,婚姻家庭法在內容上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其中的規定多為強行性規范;並且提出了親屬法律行為的限定性,親屬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性和親屬間權利和義務的關聯性等論點。主張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行為應當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
學者們指出,婚姻家庭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同婚姻家庭法學能否成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從婚姻家庭法學的廣泛內容和發展婚姻家庭法學的實際需要來看,似以作為法學中獨立的分支學科為宜。90年代的婚姻家庭法學者均不採部門婚姻家庭法說而采學科婚姻家庭法說。
2.關於事實婚姻和無效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婚姻家庭法學中,事實婚姻屬於違法婚姻和無效婚姻的范疇。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作明文規定。對事實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認為須以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為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之一;有人則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構成事實婚姻(事實重婚)。有學者提出對事實婚姻應採取不承認主義,確認其為無效婚姻,雙方不產生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關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離婚論。還有學者主張對事實婚姻採取限制承認主義,即根據我國國情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為合法婚姻。還有少數學者堅持採取承認主義,凡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者,不論登記與否均以結婚論。
到90年代,有關事實婚姻的研究被無效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學者們認為,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僅有關於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規定,而無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這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關無效婚姻的規范體系,是結婚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種違法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層次上確立有關無效婚姻的規范體系,是防治違法婚姻的根本對策。學者們從法理、立法、司法實踐和婚姻管理等角度對無效婚姻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許多人提出,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未達法定婚齡、違背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規定、不合法定結婚方式均為婚姻無效的原因。確認婚姻無效可以兼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確認無效和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兩種程序。婚姻無效為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夫妻身份與權利義務關系,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雙方的共同收入和財產應按民法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則處理,而不應按夫妻財產制處理。
3.關於夫妻財產制。學者們普遍認為,共同財產制比分別財產制更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和特徵,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更符合社會主義社會中婚姻家庭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也有助於保障那些由於從事家務勞動而無收入或收入較低的婦女的利益。但是現行的婚後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大背景下,按照當時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制定的,內容過於簡單,與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的情況和問題不相適應,內容顯然滯後。有的學者認為,解決的辦法是改婚後所得共同制為婚後勞動所得共同制,縮小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擴大個人財產的擁有。有人進一步主張實行婚前財產登記,以防止婚後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或婚姻終止時對婚前財產的歸屬發生爭執。有人建議提高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有優先適用的效力。約定必須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則,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不得規避法律義務,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夫妻財產約定可在婚前,也可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應以書面為之。婚前所做約定應列入結婚登記事項,婚後所做約定則須經過公證或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報,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約定應以夫妻財產所有權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權等方面做合法約定。
4.關於離婚觀和離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學者們就提出應當正確評價離婚制度在宏觀上改善婚姻家庭關系的積極作用,同時又應依法防止輕率離婚,以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許多人主張在立法上採用無責主義的離婚理由,是否准予離婚應以感情是否無可挽回地破裂為客觀依據,而不應過分地強調理由、過錯等因素。准予離婚只是對已經死亡的婚姻從法律上確認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準離婚來懲罰有過錯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學者們仍然堅持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防止輕率離婚的指導思想,但是對判決離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為標准爭議較大。對此,大致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定離婚條件是有充分理論和實踐根據的,既符合馬克思主義的離婚觀,又是我國幾十年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第二種觀點認為現行法定離婚條件與改革和現代化建設對婚姻家庭之穩定的需求形成了明顯的沖突,客觀上削弱了法律對婚姻家庭的保護作用和控製程度。因此有必要強調離婚中感情與義務的統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標准。對過錯方故意製造離婚糾紛的,應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種觀點認為感情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不盡科學,將其改為「婚姻破裂」或「婚姻關系破裂」更為妥當。理由是:(1)以婚姻破裂為法定離婚理由,是各國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如1969年英國離婚改革法、1970年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的規定。(2)婚姻是作為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它並不等於也不能代替構成婚姻本質的另外兩個方面。所以婚姻破裂並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內容都遭到了破壞,才意味著婚姻的崩潰和死亡。(3)感情作為人們的一種心理狀態,屬於精神生活的范疇,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我們就不再是用主觀標准評價某一婚姻關系的實際,而是用客觀標准來認定它的現狀,從而決定應否准予離婚。第三種觀點後來被婚姻家庭法學界的多數學者接受。
在離婚法律後果的討論中,對於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姦雙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是一個被人們廣泛關注的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是否定說,認為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1)法無明文規定,該行為侵害的婚姻家庭關系不是侵權行為法救濟的對象;(2)對此行為的處罰已有黨紀、政紀規定,不必再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另一種是肯定說,認為應允許請求賠償。但對通姦行為到底侵害了配偶的何種權利則有不同見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權利;(2)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侵害「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性的專用」權利;(3)較多的人認為侵害了妻(夫)的名譽權,因為這種行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會評價降低,並遭受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對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情形嚴重者如同名譽權受損害。民法通則關於名譽權受侵害可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為無過錯的配偶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學者們還就賠償的條件、賠償的主體、賠償的標准等問題發表了各種主張和意見。
四、對中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研究
我國婚姻家庭法學界對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實務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沒的。數位婚姻家庭法學者曾擔任《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規的起草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了修改現行婚姻法的建議,這方面的立法研究是近年來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婚姻法學研究會承擔了中國法學會的「八五」課題《完善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學者參加了課題的調研和報告撰寫。1995年出版了課題成果《走向21世紀的中國婚姻家庭》,該書是一部專門研究婚姻家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學術著作。學者們總結了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歷史經驗和教訓,論證了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體系結構。學者們對現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滯後性做了深入的評析;對需要增設或修改的各種具體制度和規范,如有關親屬的通則性規定、無效婚姻、夫妻財產制、親權、監護、扶養、有關離婚理由的列舉性規定、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等,都提出了明確、具體的主張和方案。
五、婚姻家庭法學面臨的問題和發展前景
70年代末以來的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從恢復到發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斷進步的,也達到了相當程度的繁榮,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問題,認識和解決這些問題,是發展21世紀婚姻家庭法學的關鍵。
1.專業研究者勢單力薄,高水平的理論著述為數不多。法學界雖然出現了一些頗有名望和建樹的婚姻家庭法學家,近年來又產生了一批優秀的年輕學者,但是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婚姻家庭法學的專業研究隊伍都還比較薄弱。學術著作不僅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專著,有些是「法律導讀式」專著,真正稱得上擔綱之作的著作極為少見。有些論文因襲教材,或者僅就有關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及一些社會問題做一般性的論述,學術上的開拓、創新明顯不足。
2.許多教材雷同,模式陳舊。70年代末以來的婚姻家庭法學教材有幾十種之多,而其體系結構和內容大同小異。一般是先論述歷史唯物主義的婚姻家庭觀、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婚姻法的概念、對象、歷史發展和親屬的一般知識,接著對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闡釋,然後分別對結婚制度、家庭關系、離婚制度進行闡述。當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漸增加了一些現行婚姻法規定之外的內容,如適當地介紹外國婚姻家庭制度和理論,增加對婚姻家庭法學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論述。盡管如此,從總體上講,婚姻家庭法學的注釋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徵並未徹底改變。
3.基礎理論研究薄弱,學科體系不夠健全。80年代以來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學論文,大多數屬於立法研究或法律對策研究的性質。而有關婚姻家庭法的原則、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婚姻家庭制度的變化規律、婚姻家庭法學的體系和內容、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方法等基礎理論問題卻少有人問津,而基礎理論問題恰恰是一門學科的基石。婚姻家庭法學重應用、輕理論的功利化傾向應當引起我們注意。作為一門學科,婚姻家庭法學不能只是對現行法律條文進行學理解釋,也不能只是將古今中外婚姻家庭法律知識進行簡單堆砌,而應當從豐富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法律現象中抽象和提煉出有著內在邏輯的理論系統。婚姻家庭法學的體系,無論從深度還是從廣度講,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體系和作為一門課程的教材的體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內涵。如何打破「注釋法學」和「教材法學」的藩籬,構建一個更科學的婚姻家庭法學體系,仍然是婚姻家庭法學界面臨的重大課題。
婚姻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和最普遍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的發展變革息息相關。21世紀的到來,為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制建設提供了新的機遇和條件,也對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應吸引更多的年輕學者加入到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隊伍中來,出一些高質量的學術論文和專著。要進一步開闊研究視野,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哲學的理性思維和邏輯推理的方法、社會學的調查和實證的方法、數學的定量分析的方法以及倫理學的、心理學的方法等,進行綜合性研究,力爭在下個世紀使中國的婚姻家庭法學在廣度和深度上取得開拓性的進展。(楊大文 馬憶南)
I. 21世紀以後的婚姻為什麼這么經不起考驗
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在的人思想越來越開放。現代婚姻也變得更加脆弱起來,似乎經不起些許考驗。出現這樣的情況,我覺得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三:現在的選擇更多。
在21世紀多姿多彩的世界裡,人的選擇越來越多,合適就在一起,不合適就分開。這就是為什麼很多閃婚閃離的型毀案例。開心了就結婚,婚後經不住考驗,也不願意一起經受生活的考驗,所以就離。因為有了更多的選擇,可以活得更好。
當然,婚姻不是兒戲畝禪,既然要在一起,就要做好接受考驗的准備,不輕易放棄。
J. 21世紀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乎結婚生子
因為我們從來都不僅僅是自己在生活,能影響我們做決定的也不僅僅是我們自己。
經濟一直在迅速發展之中,人們的思想也在不斷解放過程當中,可哪怕已經到了現在,依舊有許多人非常在乎結婚生子。其實這不僅僅是個人期待,而是一個群體對某件事情的共同渴望。
父母親人的催促以及自身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都讓適齡青年對結婚生子充滿期待。在這兩方面的共同作用之下,許多人在乎結婚生子也就不讓人意外了。
人總是在為幸福生活而努力,而組建家庭或許是擁抱幸福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