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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婚姻的有哪些犯罪

發布時間:2023-04-29 16:11:20

『壹』 婚姻詐騙罪是什麼罪名

婚姻詐騙罪 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念晌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旦高薯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模者 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詐騙罪是指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成立詐騙罪,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主觀方面要有 非法佔有財物 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第一,婚姻詐騙罪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婚姻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婚姻詐騙罪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表見代理的構成。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關婚姻詐騙罪的幾種形態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遇到相關情況後,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報警,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事項,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確定,如果對相關事項不能認定的應當可以向律師進行咨詢處理。

『貳』 涉及婚姻詐騙的相關內容

(一)婚姻詐騙罪
一、婚姻詐騙罪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二、婚姻詐騙罪在告察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三、婚姻詐騙罪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婚姻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攜檔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襪隱茄。

『叄』 在非法婚姻的過程中有可能構成的犯罪有哪些

在非法婚姻的過程中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伍鍵擾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2、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腔旦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亮蠢役。」

『肆』 妨害婚姻家庭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如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干涉寡婦再婚、強迫或干涉離婚等。

2、侵犯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行為,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3、侵害家庭成員間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拒不履行贍養、扶養、扶養義務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

4、破壞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拐騙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擅自泄露收養秘密等。

5、破壞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民英雄同居、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登記出具虛假證件、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伍』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有兩個:
1、重婚罪;
2、破壞軍婚罪。
破壞婚姻家庭罪法條具體規定如下: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軍婚是指行為人與我國現役軍人締結的婚姻關系,受到國家的重點法律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行為相對人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從而構成的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現役軍人與有配偶的現役軍人同居或結婚,而雙方配偶均不是軍人的,應以一般的重婚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陸』 什麼是破壞家庭婚姻罪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嗎

在當今社會上,離婚率越來越高,能導致離婚的原因也有許多。關於破壞家庭婚姻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一條罪責,叫破壞家庭婚姻罪。破壞家庭婚姻罪主要是兩個方面,分別是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這兩個行為都能夠構成破壞家庭婚姻罪的罪責。

破壞家庭婚姻罪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中,第三者沒有確定的相關條款規定,所以大部分人對第三者都是加以道德上譴責,而不能將其告上法庭,但是破壞家庭婚姻罪已經表明了第三者存在有法律上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無法判定第三者的是否觸犯了法律法規,如果是想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則要依據第三者的行為來判定。

『柒』 什麼是騙婚罪

按目前的法律,沒有「騙婚」這一罪名。

我國歲正判刑法沒規定騙婚罪,一般會構成詐騙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

(7)涉及婚姻的有哪些犯罪擴展閱讀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乎改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清裂。

『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有哪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構成是: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主體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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