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古代婚姻類型包括
古代婚姻形式:搶奪婚、買賣婚、交換婚、服役婚、聘娶婚、選婚與罰婚、贈婚與賜婚、收繼與續嫁、招贅婚、養息婚、指腹婚、小女婿婚、荒婚、招夫婚、典妻婚、雇妻婚、虛合婚、轉房婚、表親婚、頻度婚、共妻婚、阿注婚、實驗婚、自願婚、私奔。
中國古代學者無從知道達爾文和他的進化論,但某些記載卻與西方學者的研究結果不謀而合。《淮南子.本經訓》:男女群居雜處無二別。《列子.湯問》:男女雜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兩性間的自由結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則是兩性結合所經過的社會程序。根據類似的表述,學者們推測說:原始群婚之早期階段,兄弟姐妹、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但是,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者說想像。《呂氏春秋》雲: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雲: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系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系,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系歸於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B. 歷史上的婚姻形式是什麼
婚姻的形式,簡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
我國歷史上存在過多種婚姻形式。
(1)掠奪婚。
男子未得女子及其親屬的同意,用掠奪的方法強娶女子為妻,俗名叫搶婚。
(2)買賣婚。
完全視女子為權利客體,以財物作為價金購買妻妾,把婚姻純粹看成財物交易關系。
(3)交換婚。
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是對等交換的議婚。
(4)服役婚。
男子於婚前或婚後,須在妻母家服勞役若干時間,作為娶妻的代價。
這其實是買賣婚的變形,不過以勞務代替財貨而已。
(5)聘娶婚。
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的含義,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約。
其實,聘娶婚是強迫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
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選婚與罰婚。
挑選良家女子或挑選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納入後宮,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賜給宗室子弟為選婚。
對於帝室選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斷配給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婚配,此為罰婚。
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拍游
(7)贈婚與賜婚。
依父母或有權人的意志將其所支配的女子贈送給別人為妻,叫做贈婚。
帝王將搜刮來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虜的女子賜與子弟或臣下,叫做賜婚。
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8)收繼與續嫁。
收繼,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己妻,個別也有收庶母為妻妾的。
續嫁,指姊亡,妹續嫁於姊夫。
(9)招贅婚。
男到女家落戶。
贅婿一般分兩種,一種是「養老女婿」,一輩子在女家;一種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養媳嫁。
大多是有子嗣後,抱養別家女兒作養女,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
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孕,指腹相約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
男家兒子尚為孩童,因缺少勞動力,娶一個十八九歲的大姑娘為媳。
(13)荒婚。
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際女子嫁到男家沖喜。
(14)招夫婚。
丈夫死後或生前無力養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
俗稱「拉幫套」、「搭夥」。
(15)典妻婚。
將妻作為物權客體議價典給他人,典約期滿,以價贖回。
(16)雇妻婚。
將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
(17)虛合婚。
為已死亡了的男女舉行婚禮。
包括兩種,一是冥婚,又稱嫁殤婚、娶殤婚,指男女死者聯姻;一是過門守貞,指定婚後,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為婦終身守節。
也有望門終生守寡的,稱「望門婚」。
(18)轉房婚。
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殘余形式。
兄亡嫂轉嫁其弟,弟亡弟媳高純轉嫁其兄,姊亡妹續嫁姐夫。
(19)表親婚。
通常稱姑表婚與舅表婚,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俗,指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言。
(20)姘度婚。
非法同居,古稱「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
是舊社會流行於 *** 地區的婚俗,是古代血緣、戚賀咐亞血緣婚的殘余變異形式。
多為兄弟共妻,結婚時兄為主夫,其餘弟為副夫。
(22)阿注婚。
此婚俗流行於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
是一種以女系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婚姻形式。
(23)試驗婚。
是正式結婚前行試驗同居的婚俗。
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24)自願婚。
以男女雙方 *** 為基礎的婚姻,「私奔婚」是自願婚的古俗形式。
C. 古代幾種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差寬舉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庄公的女兒庄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 *** 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諡,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虛碧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薰」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游巧簡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斗,締結婚姻。在這里,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一、搶婚 (亦稱掠奪婚):這種婚制是奴隸制時期的產物。蒙古族自七世紀到十二世紀以來,開始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經盛行起來。《蒙古秘史》卷一之首就記載:都蛙鎖豁兒為弟聘婦,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為吾弟朵奔篾兒干聘之。」《蒙古秘史》中關於聘婚、許婚有許多記載。元代前後,聘婚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實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紀,掠奪婚並不少見。《秘史》中也速該把阿禿兒(成吉思汗之父)和訶額侖夫人的結合,就是正在打獵的也速該遇見另一部落的娶女歸來,見顏容無比,遂引其弟,助其搶來為妻。在戰爭中掠奪婚則更不勝數。一二○二年擊滅塔塔兒後,成吉思汗下令:「為父祖報其仇,雪其恨,比轄而屠之,殺之,屠而絕盡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兒的成年女子多被掠來成婚。隨著歷史的發展,掠奪婚逐漸減少了,消失了,為聘婚所代替。但人們仍不忘其舊,把象徵性的搶婚形式,作為一種結婚習俗接受過來。據說草地蒙古人,男女雙方相許後,男方故意將新娘搶走,然後送牛、馬作聘禮,再把新娘帶回婆家,懷孕後娘家才宣告許配成婚。結婚後,婦女也不許再嫁,「以為死人之妻難以共居」叫「鬼妻」(見《北史??室韋列傳》)。 十三世紀時,有的聘女後,姑娘父親宣布;現在我的女兒為你所有了,你在哪裡找到她,就把她帶走。可是,這時姑娘躲在親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裝使用暴力把她搶過來,並帶回家去。(見《魯不魯乞東游記》123頁)。到了清末,仍有類似的作法。有的採取:雙方同意,並交過聘禮以後,新郎在親屬及年輕朋友的陪伴下,騎馬來到新娘的氈包,這時新娘坐在那裡,被她的女友們團團圍著。照例新娘不是被領走,而是從她的女友手中被搶走。她喊著、推打著,掙扎著,那些強壯的小夥子們卻靈巧地把她駕走,讓她坐在馬上,有時乾脆把新娘橫放在馬鞍上,就這樣馳向新郎氈包。這時,新郎家裡大擺喜宴,款待親友,大家盡情吃喝,唱歌,跳舞,騎馬賽跑,射箭摔跤,嬉鬧逗笑,非常開心。不過,這些實質已不是搶婚,只是一種婚俗形式。就是這些,近代也不見了。 二、表親婚:蒙古族實行族外婚制,禁止血親結婚,但不限制姻親結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歲時,也速該把阿禿兒就打算從帖木真舅族的訶額侖母家,斡勒忽訥兀惕百姓處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禪,聘了其女孛兒帖才沒有去成。這種古 *** 俗一直延續到現代。但這種表親婚多限於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們認為那是「姑血倒流」。我國《婚姻法》嚴禁近親結婚。這種亞血緣婚姻已被禁止。 三、轉房婚:加賓尼在《蒙古史》中談他的東游所見,談到寡婦的婚姻時說:「在地們的丈夫去世以後,婦女們是不容易第二次結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後,同他的嫂子結婚。」據《馬可波羅游記》、《加賓尼蒙古史》、《魯不魯乞東游汜》載;十三世紀時,兒子在父親死後,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妻子結婚。《三國志??東夷傳》記載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時說:「兄死妻嫂,與匈奴同俗」。以此看來,這種「轉房婚」,恐為北方民族所共有的婚姻習俗。這種「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權制氏族社會族外群婚制的遺俗。這種婚制直到現代仍個別的存在著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結合(民間稱就合),可免花很多錢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為全家所贊佩,不忍相離。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遺子受繼母氣,而姐夫與小姨結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贅婚」,有的是「服役婚」。這不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舊唐書??室韋傳》載「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婦,役日已滿,女家分其財物,夫婦同車而載,鼓舞共歸」。這種「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紀仍然存在。也速該把阿禿兒帶領帖木真到德薛禪家聘婚,聘後說:「可留我子入贅。」遂贈其從馬為聘禮留帖木真而去。不過,正如《蒙古秘史》所載;「女子之命刁;可老於生身之門」,可見當時人們並不十分贊同這種入贅婚。這種婚俗雖然一直存在下來,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較為不多見的。東北地區個別邊遠草原,妻方居住婚還有另一種情形,就是結婚得子後,夫婦共歸,如結婚多年未有生兒育女,可以離婚另娶。 五、妻婚:是一種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兩方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為特點。古代,蒙古族信奉薩滿教,篤信靈魂的存在,虔誠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這種冥婚。當時,家裡如果有兒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兒也早逝的話,他們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兒女,象他們生時一樣辦理婚事。在紙上畫一些侍從和馬匹,各種動物,衣服,金錢和日用器皿,把這些紙片和正式婚約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陰間,供給他們的兒女享用,讓他們彼此成為正式夫妻,組織家庭。雙方父母辦過這種儀式後,也成為親家,宛如他們的兒女真正結了親一樣來往(見《馬可波羅游記》)。 六、買賣婚:元朝日寸,蒙古族進入了封建社會。明,清以來,隨著封建制的發展,聘婚制也就成了買賣婚。買賣婚是以男方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娶妻成親的。蒙古族大多數都是用牛,馬、羊為聘禮的,也有的用金銀首飾、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禮多為牛馬羊等牲畜。 蒙古族視九為吉數。聘禮,都由一九到九九,如九隻,四十五隻,八十一、只等。有些窮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禮而終生不娶。一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禮而被拆散,造成遺恨終生的婚姻悲劇。在東北,有的蒙古族地區非常講究陪送和嫁妝。有的要陪送一架新的蒙古包,有的一個箱子裝一勒勒車,一套被褥裝一勒勒車。人們專門查數,看娘家陪送多少車嫁妝。 七、抱斧婚:這是蒙古族奴隸制社會遺留下來的一種非常殘忍的婚制。它始於何時不詳,沒有文獻記載,但直到清末,東北蒙古族地區還存在這種婚姻。它規定,府內女奴如違犯府規,就強行叫她抱斧成親。成婚儀式是,她懷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著豬食槽子,塔頭墩子,意為願她象堵一樣、象塔頭草—樣為王公繁殖奴隸。祝詞歌手還要唱些與這內容相同的「贊歌」。從此她可以任人欺凌污辱。實際上,這是封建王公對女奴——種示威性懲處。據說哲里木一帶也有與碾子成親、抱公雞成親的(見吉林人民出版社《不願作奴隸的人們》),形式雖異,實質相同。
婚前同居、情感婚、現實婚、虛擬婚、婚外同居。
一 娃娃親 即是兩家關系好,又有年紀相仿的兒女,在他們出世沒多久就定親。
二 媒婆說媒 看到心儀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說媒求親。
對於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此無法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文言書信格式舉要
稱謂後附提稱語,用於文言書信,如,運使學士閣下(王安石《上杜學士言開
河書》)、虹生十四兄親家年大人情右(龔自珍《與吳虹生書》);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台鑒、母氏慈鑒、賢弟如晤,等。現將常見提稱語列表如下:
這里再對較常見的提稱語約略作些解釋。
足下 古代最初用為下對上的敬稱,後來書信中多用於同輩之間。
膝下 舊時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親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時常依於父
母膝旁,家書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對父母的親愛、眷依之情。
如果是皇上或太後給將軍大人們賜婚的話,應該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後皇上異常寵愛的王公貴族小姐,那要是娶妾,那位小姐肯定會去告訴皇上。
如果是駙馬或郡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執意要求駙馬另娶的才可以。不過也只能悄悄地養在外面,不能張揚,否則公主的名聲就完了。一般駙馬都不會另娶的。
中國古代經濟是農耕為主體的經濟形態,自然經濟是其主體,小農經濟是主要經濟形式。其包括農業、手工業、商業三大經濟部門,發達的農業、先進的手工業、繁盛的商業為古代文明萌發、發展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塑造了輝煌燦爛的中國農耕文明。至明清時期,從中分離出迥異的資本主義萌芽這一先進的生產方式,但自然經濟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傳統重農抑商、閉關鎖國政策觀念的抵制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一直處於萌芽狀態,導致了近代的遲滯、落後、挨打。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D. 什麼是形式婚姻
你好:
請參考。
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顧名思義,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也有人稱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於來自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壓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與女同志組成的沒有性關系的形式意義上的家庭。表面上看來,這是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而實際上,「夫妻」雙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他們不過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抵擋外界的壓力,在婚姻的保護傘下獲得愛的自由。
形式婚姻定義
形式婚姻,顧名思義,就是婚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這是近年來 形式婚姻
在北京,上海,南京等經濟發達的城市興起的一種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個男同性戀者和一個女同性戀者舉行婚禮,組建家庭。表面上看來,這是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正常家庭,而實際上,「夫妻」雙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獨立,他們不過是藉助婚姻的形式,抵擋外界的壓力,在婚姻的保護傘下獲得愛的自由。 也有人稱為互助婚姻。男女同志迫於來自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壓力,以及自身性取向的原因,由男同志與女同志組成的沒有性關系的形式意義上的家庭。 此種家庭一般採取婚前財產公證、生活支出AA制等方式避免因經濟產生的糾紛;同時,若條件允許,男女雙方一般不會住在一起,而雙方會和自己的BF(boy friend)或者GF(girl friend)住在一起,而後者更像是真正意義上的家庭。
形式婚姻的幾種形式
由於對婚姻的期望和要求不同,形式婚姻也分好幾種。比較常見的是「夫妻」 形式婚姻
雙方保持朋友關系,平時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在逢年過節或家中有事等需要同時「出鏡」的情況下,雙方才一起出現。也有像正常夫妻一樣,住在同一個屋檐下的,但是可以帶各自的伴侶回家。有的人想要孩子,「夫妻」雙方會事先約定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後代。 還有一些同性戀者只是希望用婚姻的形式告訴外界他/她是一個「正常」人,他們結婚的目的是為了婚離,因為很多人歧視同性戀者,但離婚者基本不會被看成是同性戀者。形式婚姻的雙方都清楚,所謂結婚不過是對家人的一個善意的謊言,是對世俗偏見的無奈妥協,所以有些人乾脆連結婚證都不要,只是舉辦一場婚禮,讓周圍的人以為他們結婚了,而他們在法律上依然是單身。 但是,不管如何形式。在親朋面前,都需要有個共同的家——房子,以及房中的傢具電器等,這就要涉及到婚前的經濟利益。雙方花出去的錢到底該如何分配,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很多時候這會成為雙方矛盾集中的地方。所以,先小人後君子,「夫妻」雙方在互助伊始,要把這些問題攤開來,有必要時,求助法律,生成合法協議。
形式婚姻產生的原因
在異性戀佔主流的社會中,同性戀者往往被扣上「有病」、「變態」、「 形式婚姻
畸形」的帽子,得不到大眾的理解和尊重。常常有父母得知子女是同性戀者後悲痛欲絕,或求助醫生,或訴諸暴力,或尋求其他「偏方」,想盡辦法試圖改變孩子的性取向。根深蒂固的社會偏見使絕大多數同性戀者不敢公開自己的身份,而是小心地扮演著異性戀者的角色。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傳統婚姻文化的影響非常大。在這種文化中,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傳宗接代,不僅僅是社會對個人的要求,更被融入到與個人道德緊密相關的「孝道」中。西方國家的同性戀者很多選擇不婚,而在中國如果不結婚,會被周圍的人認為不正常,招來很多流言蜚語。在社會和文化不認可同性戀,又逼人一定要結婚的情況下,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互相幫助,組成形式婚姻,似乎是目前情況下所能做出的最佳選擇。
形式婚姻相關機構
形式婚姻網站:他們不但提供給同性戀群體的交流平台,有的還提供形式婚姻的交友指導服務。
每一個新興行業的誕生,都具有它的時代性和必然性。形式婚姻的誕生,是在遵守我們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上為了應接社會生活需求而產生的應時產物。它不僅是一種新型行業,同時也是一種新穎另類的社會風潮形成的標志。形式婚姻的出現,無疑是給我國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帶來一絲生的曙光。
相信不斷發展的形式婚姻機構會為更多的形式婚姻需求者帶來幫助。
形式婚姻協議書
甲方: 乙方: 形式婚姻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系,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並以法律公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四)結婚期間費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平分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系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幹涉。婚後,雙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門鑰匙,以避免無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條列
(—)在婚後各自居住,不可以無辜打攪對方生活。 (二)雙方老人的贍養,歸各自處理,對方可以有義務探望。 (三)婚後,如對方出現身體上的傷害,對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四)形式婚姻後,雙方不受婚姻法條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則,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挾對方,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著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故事白領希望享受單身生活
結婚、生子、傳宗接代……對80後的白領小軒來說,象徵著一種平庸而無 形式婚姻
趣的生活。從小受到保護與溺愛的他害怕陷入感情旋渦,只希望永遠享受單身自在的生活。 但隨著年歲的增加,到了婚戀年紀的他不得不面對許多「麻煩事」,父母不斷組織的「相親約會」,街坊親戚不斷提起的「招親名單」,讓他十分苦惱。「總是拒絕怕傷人,不拒絕又實在沒感覺。」一次又一次地拒絕相親對象也讓小軒的父母非常擔心,甚至不少鄰居也七嘴八舌地議論起來。 最後,小軒也選擇了形式結婚。「結婚前大家都說好了,即使分開也無所謂傷害不傷害,這樣生活沒有負擔,讓自己快樂,讓父母放心,同時也成全別人,並沒有什麼不好的。」
律師提醒婚前最好分清雙方財產
結婚畢竟不只是領本證那麼簡單,從進行婚姻登記的那一刻起,夫妻雙方就必須履行一定的婚姻義務。面對日益龐大的「形式婚姻」一族,不少問題漸漸浮出水面:男女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如何區分,萬一其中一方「假戲真做」,那麼日後的離婚問題又該怎麼解決……福建萬石律師事務所的李忻律師告訴記者,越來越多的問題告訴人們,形式婚姻不是個「放生池」,很有可能成為時尚男女「危險的游戲」。 那麼,如何在婚前婚後保障男女雙方的權益?李律師建議,首先應該分清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不一定要做財產公證,可以選擇約定的方式,把雙方的財產分清楚,約定時最好有見證人,然後三方在約定書上簽字確認。」李律師表示,婚後如沒有特別約定或者署名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雙方約定財產的歸屬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如果屬於「形式婚姻」男女,婚前最好約定離婚條件,以方便認定感情破裂,避免沖突的發生。
評論
形式婚姻可能會帶給我們無數的思考,也讓這個社會狀態發生著改變。身邊總有奇聞異事,雖不值得一提,但它具有著充分的社會意義。當這種形態產生的時候,我們的國家,我們具有愛的人們都要去思考,為什麼會產生,而且還會持續性的發展下去。因為某些事實,某些形態是必然的產生,而同性愛沒有錯。形式婚姻雖只是一種形式,但只要目的單純,它的意義就沒有錯。 形式婚姻是為了面對傳統社會所帶來的壓力,通過男女同志共同建立的一個只有朋友感情,或是親情又或只是合作性質的無接觸婚姻,可稱無性婚姻。雙方都為了應付自己的家長而採取相應的應付措施,如果准備一起要孩子的可以到醫院進行無性接觸的人工受孕方式。 有法律界人士也認為,要慎重考慮走入形式婚姻。他建議如果真要搞形式婚姻,就應事先做好各種准備,比如做好婚前財產公證,甚至事先約定好離婚條件等。尤其是要事先約定好「形式」的具體范圍,以免以後一旦出現問題,引發糾紛。
E. 婚姻的五種狀態
婚姻的五種狀態:一、婚前同居,這是最常見的婚姻形式,也是最普遍的一種。二、婚外情,這是最不可取的婚姻形式。三、半路夫妻,這也是一種婚姻形式,但是這種婚姻形式不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因而,這種婚姻狀態也是一種不穩定的婚姻狀態。四、形婚,這是一種特殊的婚姻狀態,這種婚姻狀態的形式是一種「假結婚」,但是,這種婚姻形式的穩定性也是很不穩定,一般來說,這種婚姻形式的穩定性是比較差的。五、喪偶式的婚姻,喪偶式的婚姻也是一種特殊的婚姻狀態,這種婚姻狀態的形式是一種「假離婚」,但是,這種婚姻狀態的穩定性也是很不穩定的。
F. 婚姻的形式
從古至今,婚姻有多種形式出現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雙方同時只有一名配偶,是現時世界上最多國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2.亂婚
無婚姻制度。
3.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乾姊妹相互集體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過。中國古代婦女結婚後稱公婆為「姑舅」,是這個制度存在過的證明。現存的馬來式親屬制也是證據。
4.普那路亞婚制
在前者的基礎上產生出來。若乾姊妹是他們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們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
5.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
6.一夫多妻制
一個男性同時娶多位女性成為他的妻子。雖然古代中國和中亞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經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這兩者仍然有區別。傳統中國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來人則是簡單的多位妻子。狹義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後者。
7.一妻多夫制
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子。藏族曾經存在過這種婚姻模式。
8.單偶制專偶制
和單一配偶結婚,並排斥與外人同居,後面一點是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會普遍採用這種婚姻制度。
9.事實婚姻
指未經法律登記,但被社會承認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現在婚姻法尚未強制執行的時期,為法律所暫時容忍的婚姻狀態。
10.走婚
一種存在於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間不涉及經濟關系,亦並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系維持的婚姻。
11.閃婚
婚姻雙方相識時間不長就迅速結婚。
12.網婚
在互聯網上結為虛擬夫妻。
13.同性婚姻
指同性之間的婚姻關系。
14.冥婚
為已經去世的人舉行婚禮,將雙方結為夫妻。
G. 我國的婚姻方式劃分為哪四種
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我國曾出現過許多形形色色的婚姻形式。
一、搶奪婚:俗名叫搶婚,也稱劫奪婚、搶劫婚,是盛行於以男性為中心的游牧時代。此時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為部落與部落、民族與民族之間發生斗爭時的掠奪對象。
二、買賣婚:是族外婚議婚的發展,是私有制婚姻的代表形式。男女雙方沒有權力按自己的意願決定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男女的父母定好了以後,男方便用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換取女方為妻。
三、服役婚: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轉變時期的一種婚俗。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勞役為條件,換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來。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為3~7年,長者達10餘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後生育子女,方可攜妻返家。
四、表親婚:指兄弟的子女與姐妹的子女之間互相締結的婚配形式,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風,曾流行於全國廣大地區。
五、交換婚: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種古俗形式,它是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的做法,是古代以人易人,對等交換的族外婚的延伸。
六、轉房婚: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殘余形式。
七、招養婚:就是人們常說的「入贅」,口語稱「招養老女婿」。
八、招養夫婚:是一種重婚的一妻多夫的變異形式。如女方的丈夫因病或因殘等原因不能參加勞動,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
九、典妻婚:這是舊社會買賣婚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形式。又稱「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實際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養婚:是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婚俗之一。大多是有了子嗣後的人家,抱養別家的女兒作為養女,到了該女子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十一、指腹婚:包辦婚姻的一種變態形式,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時懷孕, 父母便指腹為媒, 若所生為一男一女,即結為夫妻。
十二、冥婚:又稱嫁殉婚,娶殉婚,是一種古老的封建加迷信的婚俗形式。它的特點表現為男女兩方是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
十三、共妻婚:是舊社會主要流行於裕固族中的古俗,其表現形式為:哥哥先娶了妻子,經過一段家庭生活之後,弟弟也慢慢加入婚姻關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實。
十四、「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是一種以女系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類型。
十五、走婚:是雲南省少數民族摩梭人的婚俗。在日間,男女很少單獨相處,只能在聚會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對意中人表達心意。男子若是對女子傾心,便在日間的聚會上約好女子,到半夜的時候再到女子的「花樓」相會。
十六、試驗婚:是未正式結婚前先試行同居的婚俗。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它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十七、自願婚:以男女雙方以性愛為手段的正常婚俗,雙方在經濟、情感、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與均衡。
H. 婚姻的三種形式
第一種:供養式婚姻。
就是自己不賺錢,所有的收入來源幾乎全都來自於對方,這樣的婚姻結構從剛開始就造成了一個結果,自己很容易喪失經濟來源。
原因大多在結婚時就定下了,首先要知道這個世間必有所求,才有所愛,那需求不是因為對方長得好看,就是因為對方的錢多。
當時間匆匆流過之後,其中的一方不是年老色衰,就是另一方金錢方面無法供養另一方。然後便產生爭吵與矛盾,這樣的婚姻大多都存在不確定性,說不上哪一天,其中的一方便會因為沒有感情的基礎,彼此的結合就變成了哀怨與負擔,婚姻自然也就不幸福了。
第二種:朋友式婚姻
彼此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也就談不上誰養誰,婚姻的主導權可能在男方或女方,但不管怎樣,都會體現出一種互相尊重的原則。
這樣的家庭,大多缺少一種服務性。所以彼此爭執的焦點便是需求上的滿足,時間久了比如你為什麼不能像別人那樣和我親熱?你為什麼不能洗碗,做飯等等,因為沒有虧欠對方,也就沒有誰讓著誰,婚姻是很長遠,但不一定會有多高的溫度。
第三種:神仙眷侶一般的存在。
彼此為了共同的目標而共同進步。就算吃糠咽菜,過苦日子也心甘情願。因為彼此的價值觀相同,興趣相同,每天都有同樣的話題,願意以討論的形式開場,共同制定願景,規劃,並每天都為此而努力。互相有矛盾,但彼此還是願意坦誠相待,互相扶持,從而走完幸福而有意義的人生。
總結這三種婚姻形式,其實也不一定非得說哪個好哪個不好,就算神仙眷侶也有可能因為一些客觀的原因而分道揚鑣,從而成為一生的遺憾。
就算是供養的方式,也可能互相達成了某種默契,而陪伴到老。就算朋友再好,也可能出現小三兒,所以經營一段婚姻並不容易。
想要白頭偕老,筆者認為更需要的是雙方不斷的創造自己的吸引力,新鮮感,使對方永不厭倦同你交流彼此的收獲與感悟,不想離開你,從而成就完美的婚姻!
I. 婚姻狀態四種類型是什麼
婚姻狀態四種類型是未婚,已婚,離婚,喪偶。
未婚,顧名思義就是還沒有結婚的意思。但這是指法律意義上的未婚,不能與事實婚姻混淆。有些夫妻一起同居多年,並且孕育了子女,已經構成事實婚姻,但由於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所以他們的戶口本上依然是未婚狀態。
已婚是指男女雙方已經到相關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已經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而已婚又分為初婚、再婚、復婚這幾個小類。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起訴等方式解除原有的合法婚姻關系,終止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到相關部門領取了離婚證。
喪偶是指夫妻中的其中一人因病或意外而逝世,另一人就成了喪偶狀態。
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並取得法律、倫理、醫學、政治等層面的認可,雙方共同生產生活並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
形成人際間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要結婚就雙方都要不忘初心,好好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