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類婚姻經過什麼階段有何特徵
長久的婚姻都要經歷這7個階段:
激情期
主要指新婚期,夫妻二人如膠似漆,婚姻充滿了興奮和親昵。這個階段一般持續到婚後1年,愛情是生活的重心。
婚姻是人生的一個轉折,婚後要學會樹立兩人的觀念,凡事少想「我」,多想「我們」。要利用這個和諧階段,培養共同的生活習慣。
磨合期。
失望和沖突成了這個階段的主題。你們開始發現對方並不完美,也有很多你受不了的缺點和不足,你們開始就某件小事爭論,甚至開始懷疑自己的選擇。這個階段一般在婚後1-2年時出現。
這是非常重要的時期,處理好了,會為將來的長久廝守打下基礎。要打破對婚姻不切實際的幻想,注意換位思考,不要費盡心思改變對方,尊重更重要。
叛逆期。
你們經常吵架,一方甚至產生外遇的傾向,導致你們對彼此的忠誠產生懷疑。這個階段大多會持續數年,一般在結婚3—7年後出現。
千萬不要輕易有外遇,即使出現問題,也不能輕言放棄婚姻,互相尊重和理解,一定能走過困難時期。
合作期。
有了孩子後,你們為了家庭不懈努力,事業蒸蒸日上,共同創造著美好的未來。這個時期多在結婚5年後到來。
上有老,下有小,會讓你們每天都忙得不可開交,偶爾重溫浪漫情懷,大膽地對他(她)說「愛」,你們將成為令人羨慕的幸福伴侶。
重組期。
孩子長大了,家庭基礎穩定,愛情開始轉化為親情,你們之間多了一些謙讓,少了一些爭吵。此時,你們已經共同走過了15年的歲月。
上一階段的忙碌讓你們的身體變得不那麼靈活了,此時健康開始提上日程,兩人一起運動,一起做家務、一起度假,會讓婚姻生活變得更充實。
危機期。
中年危機到來,你們可能經歷人生的一些重大變故,例如一方父母出現重大疾病甚至離世,事業上也可能遭遇瓶頸,很多不幸的事沖擊著整個家庭。這個階段可能在結婚20年後出現。
壓力不言而喻,兩個人要學會共同面對,互相支持安慰,只要度過這個時期,你們將永遠不離不棄。
完美期。
婚姻的建設階段已結束,你們已經完全了解對方,希望對方與自己一起安享晚年。此時你們至少一起走過了25個春秋。
盡管夕陽西下讓人感到生命的悲涼,但共同回憶你們走過的婚姻之路,會帶來溫暖與幸福感。
B. 現代婚姻有什麼特點
隨意和隨便,合合分分是自然。變數增多,不求常在,只求擁有過。能過則過,不能過離了再說,管他和誰睡過。
C. 在幸福的婚姻中具有哪些特性可以詳細說說嗎
1.珍惜彼此
在婚姻中,夫妻彼此珍惜是非常重要的。珍惜彼此,只是不忍心讓彼此受苦。當另一方身心疲憊時,他們會永遠相愛,彼此分享。兩個互不珍惜的人只會讓對方感受到自己的價值和存在感。在幸福的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必須相互尊重。
D. 中國式婚姻特點
中國式婚姻特點
一、一切為了孩子
很多夫妻都漸漸過得像陌路人,心中的激情早就轉化成了對孩子的愛,為了給孩子完整的家庭才堅持不離婚。夫妻二人圍著孩子轉,有什麼家庭活動、大筆開支也是為了孩子,如果不是因為孩子的牽絆,很多人都會想結束這樣的婚姻。
四、過著無性生活,哪怕有,也沒有快感
婚姻中的愛情漸漸流逝,沒有愛,漸漸的也沒有了性,變成了無愛無性的「牢籠」婚姻。哪怕還有,也往往是草草了事,沒有了當初的快樂,不像熱戀時的纏綿,也不想回到那個時候。
E. 婚姻的特徵是什麼
婚姻的特徵是什麼
婚姻的特徵是什麼,結婚可不是兒戲,這時候在找老公的時候都需要擦亮自己的雙眼,因為婚姻更多的是靠雙方的人品在支撐這樣的一段婚姻,下面為大家分享婚姻的特徵是什麼。
一、結婚的特徵是什麼
結婚是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結婚有以下三個特徵:
1、行為主體為異性男女。
結婚的行為只能發生於男女兩性之間,同性不能成婚。這是婚姻自然屬性的要求。兩性的差別和性的本能是婚姻關系成立的自然條件。
2、行為性質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必須按法律的要求進行,否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結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要求結婚的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才能得到當時社會制度的承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不被社會制度認為是婚姻。
3、行為後果為結成夫妻關系。
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夫妻關系得以確立。男女雙方因結婚而確立互為配偶的夫妻關系。從此,他們之間相互承擔著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未經法定手續,雙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確立的這種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嗎
是的,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
結婚的法定程序:
1、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系。
2、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系。
4、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
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
婚姻登記機關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2)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民法典律,倡導文明婚俗。
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婚姻成立的特徵是什麼
1、婚姻的成立從性質上來看只是一種事實,即婚姻關系己經產生的一種客觀事實。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並不一定受法律保護,即產生法定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其是否受法律保護,取決於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
2、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構成婚姻的`要素。否則,法律認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關系是兩性關系,然而並非任何兩性關系法律均認為其為婚姻關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兩性關系法律才認為其構成婚姻關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項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無婚姻可言。即使雙方有同居的事實,法律也認為他們之間沒有婚姻關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現代婚姻的特點
一、男女在婚姻中人格、地位平等。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有些夫妻地位不平等,一個獨掌話語權的情況,但是這是一種畸形的婚姻。真正幸福的婚姻必定是兩個人的人格和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誰掌控誰,誰掌控家庭話語權的情況。家中事務都必定是兩個人相互協商相互溝通的結果。
二、夫妻享有共同財產。 這一點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婚後兩人的所得都視為共同財產,而不論誰的貢獻大誰的貢獻小。
三、夫妻有相互扶持相互撫養的責任。
在一方生病或是遭遇其它困境時,夫妻雙方都有相互扶持相互幫助的義務,而不能甩手不管或是找借口推搪。
四、男女都有選擇婚姻關系是否繼續的權利。
這一點就是兩個人都有提出結婚和離婚的權利,另一方不得制止。
五、感情、相互尊重、責任感是維持婚姻最重要的三條紐帶。
婚姻是人生中一個系統性的工程,耗時長成效不一定明顯,而且還會面對不斷的挑戰和誘惑,能否修成正果白首相偕,需要方方面面的感悟與珍惜,而這,就只能是見人見智各人各求了。
F. 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應當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即雙方的同居是完全自願,且均無配偶又非禁婚親屬和染有禁婚疾病。這是追認此類兩性結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應當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不正當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僅內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一切具有隱蔽性的、臨時的不正當兩性關系的形式區分。
4、事實婚姻違反了婚姻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這是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區別。
1、主觀目的性。即當事人雙方主觀上具有創設夫妻法律關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願,並且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觀現實性。即當事人雙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經濟生活與物質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關系公示性。即當事人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且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公認其為夫妻關系。4、實質符合性。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6、時間限定性。即前述五個特徵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備了。這也是區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法定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