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婚姻法對全職媽媽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條文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家務補償】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法律條文來看,離婚家務補償的適用有如下幾個特點:
(1)離婚家務補償是發生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即夫妻之間才能請求補償。
(2)在權利主體方面, 須是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也就是說一方在家務方面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犧牲,多付出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補償。
(3)離婚家務補償提出時間只有在提起離婚時,才能請求補償,在平時不能提出,在離婚後也不能提出。
(4)離婚家務補償的金額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並未規定補償金額,一般來說會依據家務付出的多少、一方支付能力、婚齡長短、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對「離婚家務補償」的看法
「家是最小的國,國是千萬家」。對於以和為貴的人們來講,離婚是一個艱難的選擇,但在有些時候離婚或許又是最好的選擇。
當夫妻雙方感情走到了盡頭,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時,」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全職媽媽「的權益,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保護了弱勢群體。我國現行的關於離婚補償制度的規定是《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個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想要對婚後照顧家庭的一方給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實務中,更多的情況是夫妻雙方並沒有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這個法條的適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此次《民法典》中刪除了現行婚姻法的限制性條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修改後的規定更符合社會現實情況。
三、對「全職媽媽」的一些建議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女性,包括很多高學歷高知女性, 為了家庭的幸福和美滿,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及學業,最終鼓起勇氣選擇做一名「全職媽媽」,或者選擇了一個時間較為靈活的工作,而放棄了職業上的發展,全身心的照顧家人,整日操勞,全年無休,非常的辛苦,特別是二胎「全職媽媽」為家庭付出得更多,所以「全職媽媽」應該得到家庭和社會的尊重,也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全職媽媽」也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留意以下一些小建議,當婚姻無法維系時,要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1. 收集保留證明自己對家庭付出較多的證據;
2. 收集另一方對家庭照顧少的證據;
3. 家務補償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已辦理離婚手續,事後便無法再提起家務補償;
4. 家務補償的金額不會太高,建議平衡家庭和自我成長,若非迫不得已,不建議做「全職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