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五種情形,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知,當事人因脅迫而與他人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即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則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除脅迫外,當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肢飢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坦褲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讓飢簡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㈡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根據最新規定,婚姻可撤銷只存在兩種情形,具體為: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一方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是並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相對方,那麼對方可以在婚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的情況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麼疾病導致的不能發生性行為,並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閃婚,婚後兩個人不合沒有感情,沒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隱瞞對方的,婚後治不好的,或者是兩個人結婚後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騙另外一方,騙取的結婚證的;
5、父母包辦的婚姻或者是買賣婚姻、婚後沒有感情,沒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過兩年的,並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後分居又超過一年的;
7、隱瞞婚史,讓對方發現重婚,提出離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說賭博,吸毒、懶惰等,並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為違反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出離婚的;
10、激做模一方突然失蹤,下落不明超過二年,起訴離婚,經調查,確實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傾向,毆打自己或者親屬,並屢教不改的。
二、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胡檔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明緩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㈢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辯咐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攜閉純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態銀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㈣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㈤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1、兩種情形可以撤銷婚姻關系,分別是: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1、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㈥ 可撤銷的婚姻情形包括
可撤銷的婚姻情形包括以下兩種。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 重婚。重婚的涵義是指,在某人已經擁有配偶的情況下,該人再次與第三者進行結婚的舉動。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關系的時候,就與另一人辦理新的婚姻關系。重婚行迅寬為在法律原則上屬於違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規定為無效的;
2、雙方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其實都是有規定,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辦理結婚前老登記手續;
3、未到法定婚齡的。要求男性不得在22周歲之前結婚,而女性則不得在20周歲畝悔亮前結婚。只要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一方並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結婚年齡,即使領取到了結婚證,但是他們二人的婚姻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
㈦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結婚
你好,根據相關法律,有兩種法定情況可以撤銷婚姻關系。第一,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被隱瞞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㈧ 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鎮攜的,另一方輪豎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臘旅大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㈨ 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法律分析:可撤銷婚姻,指的是當事人因為受到脅迫而結婚的,受到脅迫的一方、或者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直接向民政局或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具體有:
1、因遭受脅迫結婚的,則受脅迫的一陵衡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對於撤銷婚姻的請求,當事人應該在其受到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該自當事人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2、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的疾病,應該在登記結婚前如實的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對於未如實告知的情況,另一方當事人在知道後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尺猛做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知雹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㈩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的婚姻的具體情形包括:因脅迫結耐返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埋腔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