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市民政局:所有進入婚姻登記機關人員須持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發布關於倡導市民錯峰分時預約婚姻登記的公告。② 從婚姻登記管理這一項談民政穩定社會的影響從收養登記談民政穩定社會的影響從救災談民政穩定社會的影
促進婚姻有效 構建和諧社會
摘要:現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保持婚姻家庭的穩定,我國婚姻法中的一些條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婚姻的有效。法律應盡可能治癒婚姻的缺陷,以促進社會和諧。沒有必要將違法婚姻一律規定為當然無效、絕對無效、自始無效。本文結合國外的婚姻立法,對如何促進婚姻有效從法理上作了思考。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條件,家庭自婚姻始,沒有婚姻也就沒有家庭。而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和基本單位,沒有家庭和諧,就不可能造就社會和諧。所以如何保持婚姻的穩定,對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現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保持婚姻家庭的穩定,在我國婚姻實體法中,關於促進婚姻有效性的規定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即一項婚姻盡管在締結時可能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某些結婚要件,但在婚姻締結後的確認階段卻仍然可能被認定為婚姻有效,實際上是對已經締結的婚姻所作的事後審查。保持婚姻家庭的穩定是現代社會對婚姻家庭立法的要求,減少自始無效婚姻的種類、尊重婚姻當事人既成婚姻的事實性、限制溯及規則的適用、強化對子女和善意婚姻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追求法律的實質正義,已成為世界范圍的潮流,我國婚姻立法也不例外。現代婚姻家庭立法體現國家強制性干預規定的減少,賦予家庭自治權利的增多。本文正是從婚姻有效性在整個婚姻立法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出發,來論述我國婚姻立法在「促進婚姻有效性」方面的立法精神及存在的瑕疵。
一、我國婚姻法對促進婚姻有效性的規定
所謂有效性,指的是特定活動及其結果在滿足相應主體需要方面表現出的積極性,即「組織目標的實現程度」。婚姻的有效性規定應體現這一「實現程度」對相關婚姻活動取得有效結果的積極意義。婚姻是被一定社會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男女兩性結合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時,才是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婚姻關系是基於私人意思創設的身份關系,其首先應當體現婚姻自由的原則,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對私人生活的選擇。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中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也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識的實在法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出來。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麼人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同樣,當私人想違反事物的本質任意妄為時,立法者也有權利把這種情況看作是極端任性。」[1] 在這里馬克思科學地揭示了立法的本質,是事物的本質決定立法的內容,立法也應體現民意,特別是像涉及私人生活領域的婚姻法更應如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確立了無效婚姻制度,一方面彰顯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律對有缺陷婚姻的補正,促進婚姻的有效,以維護婚姻生活的穩定和對公民基本權益的保護。
1、在促進婚姻有效的結婚要件上的規定。婚姻有效的要件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違反,否則即導致婚姻無效,如《婚姻法》5、6、7條之規定等;而形式要件在我國婚姻立法中只有一件,即在婚姻締結時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不登記婚姻不能成立。有時一項婚姻的成立可能在婚姻要件方面有瑕疵,但為促進婚姻有效,我國婚姻立法對符合一定條件者承認婚姻的效力。如《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補辦。」這是我國參照其他國家關於事實婚姻的立法,結合本國實際情況,有條件的承認非登記婚即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可以通過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而轉變為合法有效的婚姻,而且登記手續具有溯及力,即「婚姻關系的效力從已經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2]對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當事人,只要其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即承認其效力。這樣既保護了事實婚姻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又能促使當事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從而在我國建立起以登記婚為主,事實婚為輔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其中第3款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當事人一方患有法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依法本不可以結婚,違法締結婚姻後,所患疾病只要已治癒,法律便承認其婚姻的效力。對此有法律工作者撰文指出該條款與《婚姻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自相矛盾。認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即使結婚也只能構成無效婚姻,同時又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治癒的不認定是無效婚姻,即禁止結婚又允許婚後治癒的為有效婚姻。[3]但如果能夠從促進婚姻有效性上看,就不難理解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了。婚姻法的這兩項規定從立法上體現了促進婚姻有效原則,其中第8條缺少的是形式要件,但可以補辦;第10條第3款是違反婚姻的實質要件,但在婚後如能治癒仍然可以認定為是有效婚姻。
2、被判定為無效或撤銷的婚姻,對其子女和財產規定了一些補救措施,使其能夠產生一定的婚姻法律效果。法律對婚姻關系保護的主要落腳點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家庭財產關系及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現代婚姻法的發展趨勢是,盡可能使無效婚姻產生的法律後果接近於離婚。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我國婚姻法中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法》第12條)實際上,婚姻法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很不明朗。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和被撤銷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婚姻法並沒有正面予以說明。但《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就是說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後,子女即便定性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權利也是相同的。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等,從而保護了子女的利益。
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以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2001年12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雖然不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當事人之間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但是,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原則,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按照民法通則按份共有的原則分割,採用共同共有的規定,其立法本意無疑是保護婦女的權益和維持社會的穩定,使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在財產上的法律後果更接近離婚。
3、有關司法解釋對促進婚姻的有效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這是對在結婚形式要件方面有所欠缺或者沒有履行法定手續的婚姻,可以依不同情況享有一定繼承權的規定。該解釋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中,無效婚姻的判斷標准,應是申請時該婚姻狀況是否是屬於婚姻法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無論締結婚姻時的狀況如何,只要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如疾病已治癒,已達到法定婚齡的,且當事人雙方已具備法定的結婚要件,無效婚姻就可以轉化為有效婚姻。這可以說無效婚姻的原因不溯及既往,原本為無效的婚姻關系,當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無效婚姻就可以有條件地轉化為有效婚姻,這樣縮小了無效婚姻的范圍,促進當事人的婚姻有效。另外,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包辦、買賣婚姻是我國婚姻法總則里的禁止結婚條款(《婚姻法》第3條),結婚的必備條件中首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法》第5條)。從法理講這種婚姻應屬於無效婚姻,但修改後的婚姻法未納入無效婚姻范圍,依據該司法解釋其法律後果可按離婚處理。
二、對完善我國婚姻有效規定的法理思考
現代婚姻的成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自治,各國婚姻立法也更加註重婚姻的事實性而減少對婚姻領域的國家干預。因此,筆者認為婚姻家庭法首要的價值之一是促進婚姻的成立、有效。依照我國法學界普遍公認的觀點:「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特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首先是規定婚姻家庭的發生或產生,其次才是終止。即使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也是婚姻,只是不受法律保護而已。而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規定大多是強制性規范,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私法自治的原則受到更大的限制。」[5]這樣,就出現了在婚姻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法律可以保護無感情聯系的婚姻,卻不能保護有感情聯系的非婚男女同居關系。
我國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1994年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但仍未建立完備無效婚姻制度。因此,我國促進婚姻有效的規定是比較欠缺的,遠落後於世界各國婚姻立法的發展。2001年修正後《婚姻法》設立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這是一個適應形勢需要的正確之舉,但無論從立法的具體內容上還是從法律實務上,仍有一些不盡人意之處。如何從立法上完善這一制度,在審判實踐中促進婚姻有效,是值得認真深思和研究的。
1、不能因婚姻登記有瑕疵就一律否認婚姻的效力。近些年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因為婚姻登記時存在瑕疵而主張婚姻無效的情況,如在一起繼承案件中,妻子張某因繼承丈夫遺產未能與婆婆達成協議,便在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繼承丈夫的遺產;而她的婆婆卻在他們住所的某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該基層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和丈夫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因缺少有關證件而未登記,後來是其親屬托熟人關系代辦的結婚證,所以撤銷了兩人的結婚登記。筆者認為,像這種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僅僅是在婚姻登記中有瑕疵的婚姻不能一律認定無效。因為婚姻登記瑕疵與婚姻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記是行政行為,受行政法的調整;而婚姻無效是因欠缺結婚實質要,使其婚姻在民事法律關繫上的後果,受婚姻法的調整,不能以婚姻登記時的瑕疵來主張婚姻無效。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是法定的婚姻無效事由,沒有兜底性的條款,不能隨意做擴大解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登記宣告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適用范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對請求撤銷結婚登記的行政訴訟,法院應已經締結的婚姻作事後審查和確認,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僅在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仍然可以被認定為有效,不能以程序瑕疵而撤銷婚姻登記。司法也應盡最大可能的促進婚姻的有效,以保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在法律後果上作明確的區分。我國婚姻法雖然採取婚姻無效與可撤銷雙軌制,兩者形成的原因、請求的主體、適用的程序都作了區分,而最重要的法律後果兩者卻是完全相同的,即「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法》第12條)。這大大降低了將二者區別的意義,在法理上是不科學的,在司法實務上對受脅迫一方也是不利的。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求和公共秩序(如重婚)、違反社會的善良風俗(如近親結婚),應當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我國可撤銷婚姻是因受脅迫而結婚,只是一般性地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當事人的意願),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婚等違法婚姻相比,違法程度相對較輕,對社會危害不大,欠缺的是婚姻合意。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即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還是有效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撤銷宣告無溯及力。這樣可能更加符合可撤銷婚姻立法的宗旨,也更有利於保護受脅迫一方的利益。我國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規定為自始無效,顯然對可撤銷婚姻來說不太公平,過於嚴厲。而應借鑒日本、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賦予可撤銷婚姻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是從撤銷時無效,即「自今無效」。對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後果,分別規定是科學、合理的,減少了自始無效婚姻的種類,在促進婚姻有效上有積極意義。
3、保護無效或撤銷婚姻善意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立法應盡可能兼顧社會公益與婚姻當事人的私益,在一定范圍內認可這一現存的社會關系,保護善意一方的利益。人民法院在確認婚姻無效、處理財產時,本著當事人善惡意來決定無效婚姻是否有溯及力,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婚姻無效的效力對惡意一方發生,對善意一方應產生有效婚姻的效果,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或惡意一方所得的財產應為共同財產,善意一方不僅有權以配偶身份要求分割,而且還可因照顧無過錯方的分割原則適當多分。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法國的做法,即以當事人的善惡作為無效婚姻有無溯及力的標准。
4、賦予無效或撤銷婚姻當事人子女婚生的法律地位。馬克思認為,婚姻關系是夫妻關於婚姻的意志關系,但又不僅僅停留在夫妻的個人意志上,而是一種倫理關系,並且是以「倫理實體」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倫理關系。指出:「幾乎任何的離婚都是家庭的離散,就是純粹從法律觀點看來,子女的境況和他們的財產狀況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處理、不能讓父母隨心所欲地來決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礎,那麼它就會像友誼一樣,也不是立法的對象了。」[6]所以,婚姻關系的解除(包括無效或撤銷)決不只是夫妻關於婚姻的意志關系的解除,而是家庭這個具有客觀物質性的社會關系的解除。馬克思在這里提醒人們,對於婚姻,不應該僅僅想到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而忘記了家庭、子女及其財產,將法與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之間的關繫上升到法與人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及社會經濟關系之間的關系。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對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是否婚生作正面說明,理論界的觀點基本認定為非婚生子女。「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因此,在當事人同居期間受胎而出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 [7]盡管我國有「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的法律規定,但這對歷來比較看重名分的中國人來說,對子女權益的保護是不夠的,對子女也是不公平的。因為設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懲治惡意當事人等,但是如果因為父母的過錯必須要犧牲子女的利益,這就不能說是合理的。對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立法不能忽視婚姻的事實先在性,無效婚姻雖然在成立時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卻是一既存的社會事實。當事人在主觀上都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雙方有共同生活的實質,且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關系。基於該事實而業已形成的婚姻家庭關系,對子女、家庭及社會都產生一系列的重要影響,婚姻法不應當對婚姻實體的現實及其衍生的各種身份上的法律事實視而不見。此種既成事實理應成為在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立法時思考的基礎。因此,筆者認為應參照英美等國的做法,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其在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應享有合法婚姻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英國法規定無論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只要子女出生在婚姻成立之後,即為婚生。美國法律也明確規定:「因被宣布為無效的婚姻而生的子女視同婚生子女」。筆者認為,為了子女健康成長,保障他們的基本民事權利,當事人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這不僅在實踐中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在理論上也是說得通的。與非法同居不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也是婚姻,在我國一般都是履行了登記手續的。對不符合法定結婚要件的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是在婚姻效力上的否定性評價,「法律強調的是『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並未對『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是婚姻』的否定。」[8]正因為這樣,法律還規定在某些無效條件失去後(如當事人年齡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或當事人不提起撤銷時就承認其有婚姻的效力。如果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不是婚姻,怎麼賦予其婚姻的效力?所以在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就應定性為婚生子女。
5、增加對無過錯方救濟途徑,即因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律是通過救濟和保護弱者來體現它維護社會公正的本質的。對於無效婚姻中,假如是有配偶的一方故意隱瞞已婚事實或隱瞞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欺騙對方與之結婚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顯然會給對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失及精神上的傷害。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只規定了離婚中的損害賠償制度,沒有涉及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問題,只突出了無效婚姻的違法性和無效性,卻忽略了對在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構成中有過錯一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弱勢方的法律保護和權利救濟。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確設立相應的無效婚姻損害賠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既加大了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也與婚姻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又使過錯方對其行為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扼制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減少違法婚姻。
婚姻有效性作規定為一種預設性的結果,是婚姻當事人所期望達到的結果,在婚姻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義。因此,婚姻立法必須充分反映婚姻當事人的實際,考慮各種主客觀條件,從實際出發但又超越實際,並能在實踐中加以執行、指導並保證有效結果的取得。婚姻的有效性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動態運作,體現在婚姻有效立法的制定、修改、執行及完善的整個過程。近年來各國在婚姻立法上的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越來越重視婚姻的既成事實性,進而強化對婚姻家庭權益的保護。其結果是導致無效婚姻的范圍逐漸縮小,並減輕無效婚姻的後果,使無效婚姻關系的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還停留在制裁的層面上,對促進婚姻有效而言,應該說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比較嚴厲的。但是,這一嚴厲後果所產生的社會傷害,遠遠超過了嚴格遵循婚姻規則程序的完整性所要達到的社會目標。這一嚴厲後果對無過錯方和子女來說是不公平的,會引起不良的社會後果。沒有必要將違法婚姻一律規定為當然無效、絕對無效、自始無效。法律應盡可能治癒婚姻的缺陷,促成婚姻的有效,而不僅僅是斷然的否定和制裁。這不僅有利於當事人利益,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也符合世界的立法趨勢和潮流。
③ 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要求
近日,民政部下發了《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這意味著我國的婚姻登記工作將產生一些細微的變化,那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涉及哪些變化?下文為大家解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政策。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最近,民政部下發了《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相關負責人就社會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2003年,民政部出台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時隔12年出台新的規范,主要是針對哪些新問題進行了修訂?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陵陪嫌記工作暫行規范》實施以來,我國婚姻登記工作更加規范,婚姻登記當事人權益得到更好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暫行規范》已不能滿足當前婚姻登記工作的實際需要,亟需修訂。新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主要對內地居民、港澳台居民、華僑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內容、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審核辦理程序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修訂的重點包括:首次提出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標准和要求;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將婚姻家庭輔導和 結婚登記 頒證工作納入《規范》;提出了婚姻登記機關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要求;補充完善了補領證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加強與本地區人民 法院 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為規范婚姻登記進一步提供支撐條件等問題。 問:為什麼增加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標准和要求? 原《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沒有明確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標准和要求。因此,為方便當事人就近辦理婚姻登記,很多地方設置了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在群眾路線 教育 實踐活動中,很多地方領導要求將轄區所有婚姻登記管轄權下放到鄉(鎮),以此作為聯系群眾、方便群眾的舉措。婚姻登記工作與群眾人身、財產權益息息相關,直接關系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確立以及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債務關系,同時還涉及個人隱私的保護,需要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新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對此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並設有候登大廳、 結婚 登記區、 離婚 登記室和檔案室。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大多數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員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員變動大、更換頻繁,導致辦理登記隨意性大、搭車收費現象和違法違規辦理時有發生、辦理登記時間無法保證等問題。同時,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無獨立辦公場所,硬體設施較差,不能實現實時在線登記,沒有檔案室、檔案管理不規范,不僅不能給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必須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要求,確保婚姻登記依法依規、便民利民。 問:婚姻信息化聯網現狀,什麼時候能實現全面聯網? 近年來,民政部門不斷加大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經實現部、省兩級婚姻登記信息聯網,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已基本實現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和在線婚姻登記。為推動婚姻登記信息資料庫建設,2013年開始,我部多措並舉督促各地抓緊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並開發了歷史數據補錄系統,供各地免費使用。目前,全國基本完成了現存的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有 身份證 號的歷史數據補錄工作,部分地區完成了建國以來現存歷史數據的補錄工作。為進一步提升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水平,新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對實時在線聯網登記、歷史數據補錄、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核證等方面也提出了相關要求。 問:有媒體報道婚姻機關亂收費、搭車收費等現象,民政部將有哪尺手些措施來治理? 民政部2004年下發了《民政部關於嚴格制止借婚姻登記亂收費的通知》(民函〔2004〕83號),明確亂改規定:堅決取消任何非自願收費服務項目和各種搭車收費,杜絕婚姻登記工作中的亂收費現象。並通過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推動婚姻登記機關行風建設,解決亂收費、搭車收費問題。為進一步解決此問題,新《規范》也提出了「婚姻登記處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等明確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將結合調研、執法檢查等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婚姻登記機關亂收費、搭車收費問題的調查處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問:《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新增了哪些便民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方便群眾 辦事 創業的有關要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新增了多項便民措施。一是要求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二是要求婚姻登記機關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咨詢電話,避免當事人因材料不全而來回奔波,減少當事人等待時間。三是允許有條件的省份在轄區范圍內跨區域為當事人補領婚姻證件,例如當事人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 常住戶口 所在地為 北京 市 延慶區 ,但現在在北京市 東城區 工作生活,當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記處(東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補 領結婚證 ,不必回到延慶區補領證件。四是要求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並設有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和檔案室,改變了原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都在同一區域辦理,個人隱私暴露於大庭廣眾之下的問題,切實保護了當事人隱私。 問:《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為什麼新增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工作?這兩項工作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環境的快速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婚禮鋪張浪費、大操大辦、閃婚閃離、家庭責任感缺失等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背道而馳的現象,為此,各級民政部門以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為己任,探索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拓展性服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深入推廣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工作,《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將相關內容納入其中,鼓勵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積極開展相關服務,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結婚登記頒證工作是指各地民政部門在婚姻登記機關內設立頒證大廳,將簡單的結婚登記發證程序轉變為莊重神聖的頒證儀式,讓結婚當事人在溫馨、喜慶的頒證廳中知悉有關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了解組建新家庭所賦予的責任和擔當,拋棄華而不實、鋪張浪費的婚禮排場,在庄嚴的國徽下作出為愛相守、呵護一生的承諾。該項服務得到新人的廣泛歡迎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近千家婚姻登記機關開展了結婚登記頒證服務,為數以萬計的新婚夫婦舉行了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頒證儀式,取得了廣泛的社會認同和明顯的示範效果。婚姻家庭輔導是指民政部門在婚姻登記機關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或者引入法院工作人員設立家庭糾紛調解室,為有需求的當事人免費提供一對一的 法律咨詢 、情感輔導、心理疏導、糾紛處理、婚前教育等服務,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北京等地的民政部門還將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向外延伸,組織開展婚姻家庭文化進社區、婚姻家庭大講堂等活動,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將先進的婚姻文化、經營婚姻家庭的技巧等送到群眾身邊,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歡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④ 軍人結婚登記流程詳解
法律分析:(一)軍人應當向單位提供戀愛報告,單位對戀愛對象負責政治審查。
根據《規定》要求,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立戀愛關系以後,應當主動向所在的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的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二)軍人應當在結婚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申請,單位負責審查。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審查內容還包括軍人配偶的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要求軍人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規定》要求,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關的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查完畢後,應當製作結婚涵調報告表。
(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軍人和配偶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申請結婚報告表,軍人一方的《婚姻狀況證明》、軍人單位提供的結婚涵調報告表。非軍人方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⑤ 一直堅守在婚姻登記崗位上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幾點:
1、 為了維護婚姻觀念。登記婚姻是宣揚傳統文化,提倡倫理道德,讓民眾重視寬螞婚姻,讓大家珍視婚姻,堅守貞潔美德。
2、 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婚姻法律的出台,使得家庭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得以維護,而婚姻登記就是社會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3、 為了更好地保護婚姻關系中的受益者。婚慎亮埋姻登記過程中,會制定一定的法律保護措施,以保護受益者的利益,給受益者提供更多的權利保障。
4、 為了保障家庭的穩定。婚姻登記是政府認可的正式婚姻,可以幫助家庭成員確立共同的關鍵孝系,從而有效地維護家庭穩定,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矛盾。
⑥ 在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2003年月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地民政部門認真貫徹《條例》,嚴格執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服務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對《條例》和《規范》理解不深入,執行不到位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有的登記機關雖然能夠按照《條例》的規定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和婚檢證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記程序依然延續舊的做法,未體現當事人責任自負的新要求,也給登記效力之爭埋下隱患;二是有的登記機關政務公開不到位,應當公開的內容未公開,或公開的內容不準確,服務意識不強;三是有的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行為禮儀欠缺,沒有體現政府執政為民和婚姻登記工作由管理變為服務的理念;四是一些縣(市、區)還未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設置和公布婚姻登記機關等。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婚姻法》和《條例》,提高婚姻登記工作水平,根據民政部的安排,從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時間,在全省婚姻登記機關開展以嚴格執行《條例》和《規范》為主要內容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規范婚姻登記機關建設和管理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必須依法設立並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依法設置婚姻登記機關
《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為此,經我們請示省政府同意,決定城市婚姻登記必須集中在市轄區民政部門。較大的區可設幾個登記點,方便群眾辦理婚姻登記。但街道辦事處不得辦理婚姻登記工作。農村婚姻登記也要逐步集中到縣級民政部門。但對於經濟條件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圍大的縣(市),仍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為此,各地要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明確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明確我省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處,全省其它地區均無權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2、規范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印章
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為婚姻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窗口,應當按照《規范》第七條的規定為本機關命名,並在辦公樓(院)外醒目處懸掛名稱標識牌,便於群眾知曉,方便群眾辦事。
婚姻登記印章是政府公共權力的象徵,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規范》第九條的要求自行規范印章式樣。
3、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內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以及數據等事項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記員崗位責任制和考評獎懲制度,落實責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記證書無丟失;污損、作廢婚姻登記證書統一上交、集中銷毀有記錄;婚姻登記檔案及數據齊全、完整;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及數據安全使用,維護婚姻登記機關的信譽。今後若發生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印章失控、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等情形的,根據《條例》規定,將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科學布置婚姻登記機關內部環境
婚姻登記場所內部環境和場地的布置要充分考慮婚姻登記的特點,做到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排隊等候分區(室)設置,布局合理,既有利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尊重當事人個人隱私,體現人本理念。
結婚登記區(室)、離婚登記區(室)實行開放式面對面辦公,方便當事人作出聲明及婚姻登記員詢問相關情況。
婚姻登記場所內要寬敞、明亮、莊重、整潔,排隊等候區應當配備有桌椅。
5、規范婚姻登記證件
全省各地嚴格使用由省民政廳從民政部指定的廠家購買的婚姻登記證件,嚴禁擅自使用假冒偽劣婚姻登記證書,如發現有訂購使用假冒、偽劣婚姻登記證件的,將根據《條例》規定嚴肅處理。
6、協調解決人員編制及行政經費
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爭取解決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編制或全額撥款事業編制,落實辦公經費。
7、積極推動婚姻登記工作的信息化
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婚姻登記管理水平。實現《結姻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補辦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件等由計算機列印。今後各地要逐步對本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
(二)積極推行婚姻登記政務公開
各地婚姻登記機關要按照《規范》第十一條和第十六條的要求,把婚姻登記的辦事程序公開,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使婚姻登記機關成為宣傳法律、文明執法的模範。
要從服務群眾、保護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在登記機關設置提示板,盡到告知的義務。要製作結婚登記告知單、離婚登記告知單。告知單應當註明禁止結婚的情形、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隱瞞真實情況辦理婚姻登記的後果等內容,幫助當事人了解法律規定,避免矛盾和糾紛,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婚登記告知單、離婚登記告知單應當提供給每位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閱知,並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三)認真執行婚姻登記程序
各地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按照《規范》第四、五、六、七章規定的程序、步驟和要求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撤銷婚姻和補發婚姻登記證。
當事人作出的聲明承載著法律責任,要通過規范的登記程序,使婚姻當事人認識到聲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記員要認真向當事人詢問相關情況,了解當事人的結婚、離婚意願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等情況,確保登記程序合法。
(四)制定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
婚姻登記機關要制定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使婚姻登記員樹立崗位意識、責任意識、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做到態度熱情、語言文明、行為得體。要把規范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作為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的重要內容,把婚姻登記員隊伍打造成為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周到的高素質隊伍。
二、步驟和方法
(一)2005年6—9月為學習培訓階段。全省婚姻登記機關要組織婚姻登記員深入學習《婚姻法》、《條例》和《規范》,深刻理解開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掌握《婚姻法》、《條例》和《規范》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練掌握業務知識。
為推動各地學習培訓,省廳將在適當時候舉辦規范化建設示範培訓班,以幫助縣、鄉婚姻登記機關理解和把握規范化要求。
(二)2005年10月—2006年2月開展制度建設。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法》、《條例》和《規范》的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對現有的規章制度,可行的,應當繼續執行;不嚴謹的,進行修訂和補充;不適應形勢要求的,應當及時廢止。
(三)2006年3—6月進行自查和改進。各州、地、市民政局要對本地區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婚姻登記機關設置是否合法,印章、證書及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運行是否正常,登記機關內部布局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政務公開和登記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是否符合規范等,省廳將進行抽查。對各項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記機關給予通報表彰,對存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登記機關要進行指導,幫助改進。
(四)2006年下半年根據民政部的安排將進行省際交流和互查。在此基礎上,確定上報我省擬被民政部命名的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窗口單位名單,從而形成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組織保障
做好婚姻登記工作,是政府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各地要充分認識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性,以規范化建設活動為契機,積極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為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為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創造條件。
各地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州(地、市)民政部門要制定指導性意見。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各地工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關於促進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幾點建議
《民政部關於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通知》(民函[2005]70號)及《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座談會會議紀要》的要求,為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現在和經後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標。由於婚姻登記機關主要設立在全國縣區、鄉民政部門,加上各地政府財政基礎及領導重視程度不同,全國縣區一級民政局對「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貫徹是不同的,最終體現在縣區一級民政局領導對該項活動重要性認識上及資金投入上在全國各地也是不同的。即然有開展規范化建設先進地區,就必然有規范化建設落後地區。
由於婚姻登記機關設立在基層及數量多、分布廣的特點決定了基層領導及工作人員大多不可能赴各地參觀學習和交流規范化建設活動經驗。本著以先進帶動落後,落後學習先進,比學趕幫超,促進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共上一個新台階精神,特建議如下:
一、利用網路優勢,宣傳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建設成果。
在民政部網站上開設「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專題網頁。利用網站網頁無版面容量限制、易於快速上傳即時瀏覽圖片的優點,由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安排組織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及示範點上傳其登記場所硬體設施的數碼照片(要求從不同角度、不同遠景近照特寫展示),並配必要的文字說明。這樣可讓廣大基層民政部門領導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通過上網,足不出戶了解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場所的硬體設施投入及布置情況情況,讓他們對規范化建設活動的有直觀地感性認識。特別可以讓基層民政部門領導直觀地發現和對照本局婚姻登記機關在場地及硬體設施建設與外地存在的差距,促進其重視對婚姻登記機關的硬體投入。
利用民政網路電視台製作播放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及示範點有關「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的錄像片,展示其辦證及服務流程,促進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在「軟體」上的交流學習。
考慮到全國不是每一個基層婚姻登記機關都有上網條件,民政部可以在積累了一定照片和影像資料的基礎上製作一盤「全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成果展示」的光碟下發全國各地民政部門。
通過「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專題網頁的不斷建設和豐富,經過一定時間的積累和發展,可考慮建設象「中國民間組織」、「中國行政區劃網」等專項民政工作網站規模的「中國婚姻登記網」專業網站。為各級民政婚姻登記工作者提供一個交流平台,也便於各級民政部門領導集中了解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社情民意,同時也為經後全國婚姻登記聯網奠定中央網站平台基礎。
二、利用民政部報刊宣傳優勢,宣傳交流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建設經驗。
可以說面向全國發行的《中國社會報》和《中國民政》是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必訂的報刊,因此利用該一報一刊對無上網條件的基層婚姻登記機關經常了解交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經驗是必不可少的。
「建設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周到的高素質婚姻登記隊伍」除了必要的硬體投入,最終要靠廣大一線婚姻登記員自身素質的提高。民政部可以安排組織被評為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婚姻登記工作、以「依法行政,規范管理,為民服務全面提高婚姻登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角度出發,撰文總結本機關規范化管理和登記員個人的工作經驗和服務心得發表在一報一刊上,供全國婚姻登記工作者學習交流。通過學習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先進思想和經驗,促進廣大婚姻登記工作人員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的提高,為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深入持久開展奠定人才基礎。為了這項宣傳交流先進工作能長期堅持下去,調動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領導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利用一報一刊奉獻自己的工作經驗和服務心得的積極性,民政部可考慮在評選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時,將被評對象要在一報一刊上發表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經驗文章列入評選標准。
三、經濟發達地區的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所在民政局對口支援經濟落後地區的婚姻登記機關。
由於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東西部地區各級財政對民政工作的投入差異巨大。因此大多數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落後的婚姻登記機關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主要表現在缺乏婚姻登記工作信息化設施,嚴重製約全國婚姻登記聯網查詢工作的實施。
在當前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沒有婚姻登記信息化專項經費的情況下,民政部可考慮出台鼓勵與協調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所在民政局,對口支援缺少信息化設施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婚姻登記機關的政策措施。如建議信息化發達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將多餘或升級淘汰尚可使用的電腦、列印機等贈送給受幫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婚姻登記機關盡早更新信息化設施,將更換下的信息化設備支授受幫扶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回饋,受幫扶的婚姻登記機關在沒有聯網條件的情況下,可優先定期向提供授助的婚姻登記機關寄送符合其要求的數據格式的本地婚姻登記信息數據,使雙方擴大其婚姻登記信息查詢地域范圍,確保婚姻登記合格率。通過該項互助,以點帶面,從縣區互助逐步推廣到地市,以至省際之間的互助,加快全國婚姻登記工作聯網的盡早實現。
民政部對於該項結對幫扶工作做得好的民政局及領導要表彰,並可以將該項工作完成的情況列入評選先進民政局及局長的條件,以調動其積極性。
⑦ 涉外婚姻如何辦,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有哪些
如兩人在中國登記結婚,外國公民一方需要提供國外單身證明,證明當事人截至目前為止是單身的,符合婚姻登記要求
外國公民單身證明在中國使用,還須經過使館認證。
⑧ 2022年最新士官婚姻法
軍人結婚除了要滿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之外,還要遵守軍隊上的政策規定。現役軍人結婚的法律法規、政策有哪些?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現役軍人結婚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了解!⑨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京民婚發〔2016〕177號
各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全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民政局。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 下列婚姻登記由本市任一區民政局辦理:
(一)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三)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婚姻登記;
(四)雙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 區民政局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處應當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准》中的4A級婚姻登記機關標准。
區民政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並上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八條 區民政局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名稱為:
北京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以序號。
第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
標牌尺寸不得小於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
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 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區民政局名稱(「北京市××區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良好的區域,並設有候登大廳、婚姻登記室、檔案室、頒證廳和婚姻家庭輔導室。
候登大廳應當設立公示牌和公告欄;
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室應當設置國徽,婚姻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座,中間無隔離屏障。
檔案室應當配備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櫃,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頒證廳應當設置國徽和頒證台,頒證台前體現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頒證日期,配備音像、燈光設備,設置親友觀禮席;
可以選擇紅雙喜、龍鳳呈祥等背景裝飾。
婚姻家庭輔導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專業設備。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化妝室、更衣室、衛生間、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營造婚姻和諧、家庭和睦的氛圍,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婚姻家庭責任,宣傳婚姻文化。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庄嚴、整潔,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嘩和吸煙;
未經允許,禁止照相、錄音、攝像等侵犯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婚姻登記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四)證件及紙張列印機;
(五)計算機;
(六)身份證閱讀器。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並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
(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六)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的規定;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
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
巡迴登記的,應當公布巡迴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處在周一至周五應當對外辦公,在周六提供預約登記服務;
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應當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加班調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本市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
全市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區民政局應當為本區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並建立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為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可以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人工、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台登記。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設立預約服務窗口,為預約當事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登記的同時,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公開招募志願者等方式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延伸性服務。
第三章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由區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市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市民政局統一印製。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市民政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證和婚姻登記材料上的簽名應當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親筆書寫,不得使用計算機列印或者加蓋個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記員簽名應當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依法行政,文明服務。
婚姻登記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要求,著制式服裝並佩戴標識。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當事人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七)雙方自願結婚;
(八)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為聾啞人且為文盲,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由專業手語翻譯人員翻譯結婚意願。
能夠明確表達結婚意願、履行登記程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結婚登記的,監護人應當同意並見證。
第三十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升位前15位數字的,視為一致);
不一致的(戶口簿上無公民身份號碼的,視為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或者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採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後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並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塗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為空白或者「未婚」;
為其他內容的,視為與聲明不一致,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
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等證明。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一致,且能夠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到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配偶死亡信息的,當事人可不提交離婚、喪偶材料。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不一致,且變更或者登記日期在離婚、喪偶日期之後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晶元信息)或者照片與本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包括服役前領取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已注銷的戶口簿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四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六條 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台灣居民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第(三)項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外國人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無配偶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除按照本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證件和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交一方當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
其中雙方均為外國人的,還應當分別提交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專家證等在本市就業、就學或者居住的證明。
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是指本國明確同意其居民之間或者與第三國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明;
無配偶證明已載明雙方身份信息的,視為本國已承認其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
第四十條 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上述證明應當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並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上述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交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者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或者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有關國家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經民政部文件確認的,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第四十一條 辦理香港居民或者台灣居民的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應當核對當事人提交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與收到的副本無異。
第四十二條 持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身份證件的當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視為當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驗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完成:
(一)「申請人姓名」:
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二)「性別」: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填寫;
(三)「國籍」: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四)「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五)「民族」: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按照實際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不填寫;
(六)「職業」:
按照實際填寫;
(七)「文化程度」:
按照實際填寫;
(八)「身份證件號」: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其中現役軍人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和軍人證件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九)「常住戶口所在地」: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常住人口登記卡(表)上無住址的,填寫派出所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其中現役軍人填寫部隊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的政治機關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現役軍人在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填寫入伍前常住戶口住址);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按照實際填寫;
(十)「婚姻狀況」:
按照實際填寫「未婚」、「離婚」或者「喪偶」;
(十一)「聲明人」:
當事人本人親筆簽名並按指紋;
(十二)「聲明日期」:
按照實際填寫;
(十三)「監誓人」:
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十四)「監誓日期」:
按照實際填寫。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六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由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
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3.「身份證件號」: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4.「國籍」: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
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和聲明等材料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
填寫「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
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型大小」:
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製號」:
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製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
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
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備注」:
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
(四)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並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四十七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的「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
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
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四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
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四十九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
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第五十條
⑩ 2021七夕北京民政局上班嗎北京婚前檢查預約攻略
七夕肯定有不少情侶會選擇去結婚登記,但是七夕那天是周六,很多小夥伴都關心是不是能去領證。大家在去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記得要去做婚前檢測喲,下面是相關指南。
能,記得提前預約,
說到這個問題,不可不提的就是7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發布的消息啦——
按照市政務服務局的統一要求,在婚姻登記機關服務工作中採取「午間不間斷」「早晚彈性辦」「周六不休息」延時服務,延時服務時間內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預約量開放輪值窗口,滿足群眾婚姻登記需求。現將全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時間統一如下:
周一至周五:8:30-17:30
(延時服務時間:8:30-9:0012:00-13:3017:00-17:30)
周六延時服務時間:9:00-13: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另:如遇婚姻登記高峰日,按照市級應急預案規定時間辦理。
最新消息
8月5日,北京市民政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事務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婚登機構,採取預約限流錯峰措施,合理設置1米線及等候排隊區域,嚴格測溫、驗碼,必要時核驗行程信息,暫緩開展上門服務,適情開展集體頒證等容易人員聚集業務,密閉場所實施嚴格限流控制,及時勸離體溫異常或14天內到過兆備中高風險地區人員並做好解釋工作,工作人員核驗服務對象身份信息時,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並做好一人一消殺。
1、辦理條件
1、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市;
2、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3、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4、均無配偶;
5、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
2、辦理材料
1、本人芹猜舉身份證
2、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紅底)
結婚證上的照片當事人可以提前准備,也可以辦證當天在婚姻登記處現場拍攝。
3、雙方有效的戶口簿
4、《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基本情況介紹
1.服務對象: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
2.服務內容: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和婚前衛生咨詢服務。3.項目意義:婚前保健服務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遺傳病、精神病,構建健康家庭,以及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重要措施。
4.服務機構: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合格的婚前保健機構(目前為各區婦幼保健院)。
5.辦理程序:雙方婚姻登記前到任一方戶籍所在區婚前保健機構接受服務。
6.所需手續:雙方需攜帶戶籍證明(戶口本、身份證),詳情請咨詢各婚前保健機構。
7.是否免費:戶籍人口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