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什麼原因導致婚姻終止
法律分析:婚姻終止的原因有:(一)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二)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婚姻的終結的情況有哪些呢
婚姻終止的原因具體有哪些
婚姻終止只能以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
(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系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
⑶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是什麼
法律分析:1、婚姻終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2、婚姻終止的原因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致使婚姻終止。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⑷ 婚姻為何會走向滅亡
第一種情況是因為夫妻雙方性格不合,導致家庭瑣事所引起的。
這種情況導致婚姻家庭最終走向終結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夫妻雙方往往因為一些家庭的瑣事,導致很多的矛盾,而又沒能很好的溝和調節,日積月累矛盾越來越多,最後導致雙方產生了一種厭惡感,影響了夫妻的感情,導致最終破滅。這種矛盾都是因為經濟狀況的影響,家庭利益的矛盾不能調和最終導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走向婚姻終結。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應當多加強一些溝通和理解防止感情惡化到不能調和的地步。
第二種情況導致婚姻終結的就是有第三者插足。
因為婚內出軌行為是導致婚姻家庭破裂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也是普遍夫妻感情破裂最多的,最常見的一種。而這種導致的婚姻家庭破裂也是最殘酷和最慘烈的一種形式,往往雙方或者某一方付出的代價是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甚至會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往往伴隨著暴力一同發生的,這種婚姻家庭破裂的方式,對社會的危害最大。甚至互有暴力,犯罪的行為。一旦夫妻雙方某一方發生了這種情況,那麼必須克製冷靜的處理,既然不相愛了,能夠快速的解決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也是對雙方的解脫,減少痛苦的一種方式。
第三種情況就是夫妻之間性生活不協調導致夫妻關系終結。
其實夫妻之間的所有問題就是愛與不愛的問題,那麼男女關系當中最重要的一種關系就是性的關系。如果夫妻雙方性生活不協調,或者都沒有了性的需求,不能相互滿足對方的需要,慢慢的就會變得越來越冷淡,這種感情就變得微不足道,夫妻之間一旦沒有了性的需求,也就沒有了任何激情,往往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開始,時間一長彼此就互不依賴,也互不需要,也沒有了默契感和信任感。
總之,影響婚姻家庭的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主要還是這幾個方面的因素。婚姻不易,希望大家且行且珍惜,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實在沒有辦法生活夏季的話,那也可以雙方協議,或者是說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男女雙能夠走在一起經營一個家庭也不容易,其實人生的幸福,婚姻幸福是最主要的,我們不要輕易破壞家庭的和諧穩定,人生的幸福,只有婚姻幸福,家庭幸福,是我們生存的根本。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婚姻家庭,大家都要盡力的去維護一個家庭的和諧穩定,家和才能萬事興!
⑸ 夫妻關系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法律分析:夫妻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因法律事件終止婚姻關系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⑹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
1、婚姻終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凳亂運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婚姻終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棗梁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於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終止的原因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致使婚姻終止。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1)協議離婚
亦稱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過有關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在陪搜我國,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依法登記離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待離婚或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調解或判決的一種離婚制度。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⑺ 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什麼原因導致婚姻終止
婚姻終止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 提起離婚訴訟 的,應當准予離婚。;另一種是雙方離婚的,離婚之後,雙方不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婚姻關系終止。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襪笑情不和分襪睜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告好歲。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⑻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主要是:1、因法律行為而終止,一般情況下是雙方選擇協議離塵茄婚或者老兄銷是訴訟離婚結束婚姻關系,但是能離婚的依據一般在於夫妻感情侍游確已破裂,比如雙方感情不和,一方有家庭暴力,一方涉嫌吸毒賭博等惡習,一方被判處刑罰再或者有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為,經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2、因一方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如配偶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