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婚姻資訊 > 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哪些

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4-23 02:08:10

A. 民法典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有以下兩種情況出現,婚姻是可以撤銷的第一,因受到脅迫結婚的,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第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前如實告知,如果沒有告知的話,另一方可以在知道的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同時,無過錯方,是有權要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悔數盯納友答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告掘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碧和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洞慧者應當知道撤銷畢敏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B. 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法定事由

可撤銷婚姻有這些法定事由:一方因褲攔受到脅迫而結婚的;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的婚姻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銷,一般都是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之內。關於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法定事由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法定事由
1、一方因受到脅迫而結婚的;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的婚姻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銷,一般都是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之內。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鎮凱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胡旅胡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受理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應具備哪些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可撤銷婚姻有這些法定事由:一方因受到脅迫而結婚的;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

C.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目前只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拍清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於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悉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睜賀或。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D. 可撤銷的婚姻情形包括

法律分析:
可撤銷的婚姻的具體情形包括: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漏激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毀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衍生問題: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什麼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返凳襪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粗梁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E.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辯咐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攜閉純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態銀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F.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五種情形,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知,當事人因脅迫而與他人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即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則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除脅迫外,當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肢飢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坦褲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讓飢簡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G. 什麼情形下婚姻可撤銷

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是因受脅迫而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是一方再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H. 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什麼

一、 可撤銷婚姻 的事由有什麼?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國《 婚姻法 》僅規定了受脅迫 結婚 這一種情形。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兆羨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所謂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為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應當追究脅迫者重婚的行為責任? 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 結婚證 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系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會制度,符合 重婚罪 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婚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 離婚 ,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 如前一個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系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奸,如牽連強奸則應按 強奸罪 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被依法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後,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二、可撤銷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乎猜迅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歲此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男女雙方在到達了法定年齡後,也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麼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也是需要通過雙方自願去辦理,如果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出現了任何的脅迫情況後,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但是撤銷婚姻的時效必須是要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內。

I.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婚姻有三種情形。
法律分析
一、根據相關規定可知,當事人因脅迫而與他人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二、受脅迫方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仍不行使撤銷權,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成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申請撤銷該婚姻,如果在此情況下想解除婚姻關系,就只能依靠離婚訴訟了。三、除脅迫外,當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孫敏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則中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拿鏈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J.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撤銷婚姻登記,是因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或一方有證據證明其申請結婚登記是受脅迫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將返耐已登記的結婚登記取消,恢復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為。

2.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臘世談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3、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4、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輪碰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

5、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是指在離婚冷靜期內,向民政局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閱讀全文

與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經濟危機哪些行業受益最小 瀏覽:809
遼寧都有什麼健康碼 瀏覽:309
測你是多少人眼裡的美女 瀏覽:596
什麼讓我幸福初一作文500字 瀏覽:606
國際貿易與經濟法有什麼關系 瀏覽:408
愛情靠什麼積累起來的 瀏覽:21
美女拿花籃代表什麼 瀏覽:669
津心辦健康碼變成橙碼是為什麼 瀏覽:785
氣質美女自拍怎麼拍 瀏覽:226
婚姻中的壓力如何解決 瀏覽:765
幸福樹開的花怎麼掉了 瀏覽:927
哪些是與健康有關的職業 瀏覽:660
阿特斯常熟生產基地為什麼事業部 瀏覽:568
西安美女工資多少 瀏覽:825
美女廚師怎麼拍 瀏覽:663
技校經濟管理是干什麼 瀏覽:396
中國經濟技術網怎麼下載 瀏覽:228
有哪些網站可以看經濟學 瀏覽:172
北京哪些企業美女多 瀏覽:218
遇到愛情挫折父母不同意怎麼辦 瀏覽: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