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20年最新版婚姻法在2020年內有效嗎
沒有明白你的意思。我國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只在2001年4月28日進行過一次修改,至今沒有再修改過。在此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三個婚姻法解釋。另外,從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將被廢止,新的《民法典》將生效,其中第五編規定了婚姻家庭的相關法律內容。
『貳』 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哪種病不能結婚姻法
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具體來說共列為以下幾類: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叄』 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分開一年可以判決嗎
新婚煙法2020年新規沒有什麼變化,分開兩年才可以判決。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離婚。
『肆』 2021年《婚姻法》與之前的有哪些變化和新規定
2021年新的婚姻法是怎樣要求的?下邊就追隨百思特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異要求:《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宣布起效,全篇包含通則、物權法、合同書、人身自由權、家庭婚姻、承繼、賠償責任七編,一共1260條款。在其中,有關家庭婚姻篇,是大家老百姓非常關心的內容。
夫婦能夠約定婚姻關聯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及其婚前房產歸分別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別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因這類承諾如果是口頭上的,具備可變性,非常容易產生糾紛案件,因此法律法規,該承諾務必選用書面通知。
『伍』 新婚姻法有哪些改變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重婚。增設無效婚姻新制度。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追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陸』 新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一、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六、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新婚姻法2020法規哪些改變擴展閱讀
婚姻法中離婚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