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貳』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叄』 以下哪些情況是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三種: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重婚。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後,男女雙方自始都不具有夫妻關系,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請求法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春擾。《中華人民共拿森雀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消早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肆』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唯團碰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指談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或衡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民法典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伍』 哪些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一、哪些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以下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 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怎麼分財產
無效婚姻分財產情況如下:
1.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
2.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 佔有 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3.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於男女雙方一方所有,並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的區別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陪早的存續期間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橘亂滲當男女雙方完全自圓脊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八周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陸』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包括以下情形: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柒』 婚姻無效有哪些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是無效的: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橘亂滲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圓脊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八周歲。第一千零四十陪早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八周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捌』 什麼情況的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玖』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核心內容:婚姻法規定了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且婚後尚未治癒的疾病、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四種情形的婚姻無效。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婚姻無效」的含義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自行主張無效,無需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宣告無效,
顧名思義就是婚姻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效力。我國同大多數國家一樣採用宣告無效,也就是必須經法院裁決並宣告無效,才發生無效的法律效力。採用宣告無效方式,有利於國家對違法婚姻的監管,通過具體案件的裁決引導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含義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這里的婚姻無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關系沒有法律效力,不論第二個婚姻中的無配偶方是善意還是惡意,均應認定為無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個婚姻關系必須有效成立,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雙方已經形成互為配偶的身份關系。
(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本條文所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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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直系血親包括自然直系血親和擬制直系血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這些親屬關系沒有血緣關系,不會產生遺傳學問題,但是依據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直系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四)「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范圍
為了防止當事人將所患疾病傳染給對方或遺傳給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質和民族健康,根據《婚姻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禁止結婚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現行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范圍只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對具體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確。審判實踐中一般依據《母嬰保健法》和參照衛生部《婚前保健規范(修訂)》所規定的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把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法定結婚年齡
所謂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低於該年齡不得結婚。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根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根據本民族的特點一般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方年滿20周歲,女方年滿18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