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法規定再婚夫妻房產如何分配,再婚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提起婚姻法規定再婚夫妻房產如何分配,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再婚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另外,還有人想問二婚離婚房產如何分配,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新婚姻法對再婚夫妻的房產歸屬問題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再婚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婚姻法規定再婚夫妻房產如何分配
1、婚姻法規定再婚夫妻房產如何分配:再婚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再婚夫妻財產分配原則: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歲凳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曾經在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於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
新婚姻法對再婚夫妻的房產歸屬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雙方有約束力。因此在婚前或婚後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拍賣房產配偶不同意。
2、婚姻法規定再婚夫妻房產如何分配:二婚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再婚財產分配,在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大體上是一樣的。關於房產分割的問題,再婚的處理和次婚姻是一樣的。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1.房屋贈與未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乎伏旅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廳虧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6.婚後以按揭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依據:《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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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二婚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可以消友嘩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以雙方約定為准;
2、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了財產分割一致的,以協商結果為准;
3、如果雙方沒有財產分割約定或雙方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在再婚之前的財產或是再婚後屬於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告州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離婚財產存款分割原則:
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拿行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達成調解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如何分割;
6、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㈢ 再婚家庭財產怎樣分割
二婚家庭的離婚財產分割也需要遵循一定的順序:
第一,夫妻雙方應當先行協商,只有協商不成功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法擾跡仔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首先會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因此,二婚家庭的當事人需要舉證證明,某一項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這一項財產產生於第二段婚姻的存續期間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會盡量照顧在婚姻關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例如:取得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會更容易分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但是需要給州伏予另一方相應的緩汪補償。
㈣ 再婚夫妻的財產怎麼分
一、 再婚 夫妻的財產怎麼分? 再婚 離婚 時, 婚前財產 ,有 證據 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 婚後財產 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 共同財產 ,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 繼承 、受贈的財產叢山凱; (3)一方或雙方由 知識產權 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唯亮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結婚 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滲喚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人們離婚不僅要辦理 離婚手續 ,同時還會處理 離婚財產 和子女的 撫養權 的問題,那麼再婚後如果還是選擇了離婚,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還是一樣的,只是需要明確的證明婚前婚後的財產,個人財產要明確的分明,不能證明的都屬於婚後 財產分割 。
㈤ 二婚夫妻財產怎麼分割
1、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後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謹扒沒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後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祥納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後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於婚前財產的除外此高)。3、再婚結婚後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婚後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1)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婚前財產處理。(2)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㈥ 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如下:
1、男女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若是對方出軌屬於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的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後過錯方分財產的方式: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並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㈦ 二婚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2、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3、再婚夫妻對夫妻財產有做約定的,離婚可以根據協議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㈧ 再婚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一、再婚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1、再婚家庭財產的分割,具體如下:
(1)離婚時,夫滑蠢搏妻的共同財檔拆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給予補償的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信祥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