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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如何約定財產

發布時間:2023-04-15 20:10:40

1. 夫妻婚後財產怎麼劃分

法律主觀:

一、夫妻的婚後財產如何分
夫妻的婚內財產是要根據其財產性質來劃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需要分割,個人財產直接歸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達成協議的,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蔽春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並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渣源,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新婚姻法對婚後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書面形式的約定
《民法典》規定: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夠盡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二)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 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寫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的簽訂不僅能體現夫妻之間的關愛和互相信任,也能確定財產歸屬問題,減少家庭里的決策紛爭。

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雙方對夫妻的財產歸屬和債務承擔進行約定的協議。婚內財產協議一般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信息、婚姻登記情況和協議簽訂情況、夫妻對財產和債務的約定以及簽名幾個部分。在簽署時,需要注意協議僅能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不要以離婚為前提,也不能約定凈身出戶等情形。協議簽署完畢後,要及時辦理相應的財產變更手續。

婚內財產協議要點

如何寫好一份合法的婚內財產協議,更好地維護自己和配偶的合法權益呢?

通常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分為五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雙方的個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地址以及聯系方式等。

第二部分,夫妻雙方的婚姻登記情況以及協議簽訂的情況。其中包括結婚登記時間、協議簽訂的原因以及雙方是否自願簽訂。

第三部分,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其中包括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具體信息和分配情況。

第四部分,夫妻對債務的約定。其中包括債務的具體信息和責任分配情況。

第五部分,簽名部分。其中包括協議生效時間和份數的約定以及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日期。

婚內協議的注意點

現實中,夫妻雙方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往往會存在一些瑕疵,在婚內財產協議上落筆簽字前,請注意審核協議內容是否涉及到以下四點:

1、婚內財產協議僅能對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如果約定涉及撫養權等包含人身性質的權利的歸屬,該約定是無效的。

2、盡量避免在財產協議中直接約定「凈身出戶」。如果作出該約定後,對方不履行的,基於公平原則,很難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對方履行。

3、在財產協議中不要以離婚為前提條件,比如「假如雙方離婚,房產歸一方所有」。這種約定視為附條件的約定。在訴訟中,如果對方反悔,該約定視為未生效。

4、簽署完協議以後,要及時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將夫妻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或者約定將財產給子女,實際屬於贈與,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

3. 民法典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約定

法律主觀:

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雙方或一方所得的沖悔財產稱為 夫妻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散春正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金 、 破產安置補償 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森李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 怎麼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約定 夫妻共同財產 概念及范圍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鄭指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橘汪在財產的種類上也圓叢仔沒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106 2、1063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綜上所述,財產一直都是結婚和離婚男女雙方非常關心的問題,在離婚率不斷變高的現代,離婚之後怎麼處理財產和 子女撫養權 的問題是許多決定離婚的夫妻應當考慮的,夫妻兩個人的財產分割如果能夠協商一致盡量協商,因為這是最不傷感情也是最高效率的方式。

5.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的姓名等個人信息;掘態

2、所涉及的財產必須明確表明名稱、數量、規格等;

3、對財產歸屬的約定,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或部分財產的歸屬,可以協商一致後約定為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4、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一、夫妻財產協議書格式如下:

男方:__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女,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於____年____月認識,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登記結婚,婚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__。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包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或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______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判戚源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______所借債務由_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______元給女方。鑒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____元仔侍。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給對方。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女方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總之,夫妻財產協議書只要是真實地意思表示,不存在違法強制性規定的條款,都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6. 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如何界定

眾所周知,《民法典》婚姻編是專門針對婚姻而制定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是對合法婚姻的保護。當然,在實際生活中,緩備《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也並不能完全有效的解決所有問題,所以,《婚姻法》也是在不斷的修改的。《民法典》涉及的內容很多,包括孩子撫養,和婚後財產等。我就將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婚姻法婚後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如何界定
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如何界定,主要從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和一方財產的婚後收益一般認定共有兩方面分析,以及提供新婚姻法的最新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房產處置
婚後財產: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時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擾並毀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擅自賣房造成損失離婚時應賠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關於婚後財產:一方財產的婚後收益
一般認定共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後財產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蔽扒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新婚姻法婚後財產的界定,相信大家通過介紹也都有所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所以掌握一些常見的還是很有必要的,不僅能夠豐富我們的知識,還能有效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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