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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操作才能把婚姻變作無效

發布時間:2023-04-14 04:56:28

① 無效婚姻怎麼辦,該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的認定婚姻無效:1、屬於重婚的。2、雙方或者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3、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② 我是精神病患者,我該怎麼辦

精神病是由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共同影響而導致的結果。生物學因素包括神經傳導物質不平衡、腦室腫大、灰質萎縮以及基因遺傳等。
而心理學因素是指矛盾、危機、緊張和創傷可能會導致心理應激反應而誘發精神病。
可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態模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喚伏,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 蟲病、艾滋病等未治癒帆鏈緩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 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後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痴、獃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

③ 哪些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法律主觀:

一、哪些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以下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 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怎麼分財產
無效婚姻分財產情況如下:
1.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
2.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 佔有 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3.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於男女雙方一方所有,並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的區別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陪早的存續期間不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橘亂滲當男女雙方完全自圓脊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八周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④ 剛領證怎麼撤銷婚姻

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的才能撤銷,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可以撤銷的情形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可撤銷婚姻情形:
1、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慎碼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3、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 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離婚的方式有兩種,流程分別為:
(一)協議離婚,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寬棚哪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二)訴訟離婚,訴訟方式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和嫌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⑤ 在民政局怎麼辦理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在民政局是無法辦理無效婚姻的,需要向法院申請確定婚姻無效才可以。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取得結婚登記後的任何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⑥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並段梁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燃襲)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絕運,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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