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的婚姻法對房產怎麼分配
屬於夫妻共有資產的情況夫妻共同資產怎麼界定?有四種情況:
1.婚前夫妻用全款買房,婚後卻登記在對方名下。這種情況一般被視為夫妻間的贈與,因此屬於共同財產;
2.在續婚期間,父母一方全款購房,並在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姓名,視為父母贈與,為共同財產;
3.夫妻結婚後,兩個人共同買房,還房貸。那麼這個時候,無論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都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這也是最常見的情況。最後一種情況比較復雜,但也是很常見的一種:夫妻結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資「首付」部分,其餘房貸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後,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投資人的名字,那麼「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資產,而房貸部分屬於共同資產。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雙方的名字,首付和房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以及贈與子女房產的分配問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父母獲得的財產。
如果父母立遺囑明確房屋歸子女所有,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個人資產。沒有立遺囑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很多家庭在買了自己的房子後,會提前為孩子准備一套房子。那麼夫妻離婚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1.產權證上登記夫妻、子女姓名的,均分為三等份;
2.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孩子的名字,孩子不是成年人,屬於為了降低離婚率,近年來頒布了新的規定。例如,民法典:增加了「冷靜期」,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的30天內,不願離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從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主要是為了避免夫妻因「沖動」而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② 新的婚姻法對房產怎麼分配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第一,婚前買房的,該房產是個人財產;
第二,父母給自己子女買房的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第三,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