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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智障人士如何解除婚姻

發布時間:2023-04-14 01:30:19

❶ 民法典規定女方智障是否能主張婚姻無效

否,但可以申請撤銷婚姻,權利交由當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橡鍵核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梁掘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亮消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❷ 夫妻一方殘疾人離婚怎麼離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殘疾能離婚。殘疾人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的方式與配偶解除婚姻關系。以訴訟離婚為例,殘疾人要離婚的,可以直接向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所以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得出夫妻一方不會因為殘疾而喪失離婚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配散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培棗氏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岩緩,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❸ 智障的人能協議離婚嗎

可以,如果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監護人,最好是父母。

❹ 新婚姻法解釋有智力障礙人能否結婚

有智力障礙人可以結婚,只要不是精神類疾病或者醫學上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與智障人士如何解除婚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❺ 新婚姻法解釋有智力障礙人能否結婚

新婚姻法解釋有智力障礙人能否結婚

智力障礙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完全行為能力人 。人可以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無行為能力人。後兩者都沒有自己決定是否結婚的主體。如果對方是完全行為能力者,那就由對方決定,離婚也是如此。如果雙方都是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則由雙方監護人決定,離婚也要雙方監護人達到意見一致才可離婚。

新婚姻法對肝病人能否結婚

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可以結婚。

最新婚姻法解釋規定,男女幾歲能結婚?

最近沒有新的婚姻法解釋。
規定還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
如有疑慮,可以去最高法院網

婚姻法中是否約束智力障礙者結婚生孩子?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智力障礙者屬於殘疾人。不在禁止行列。

對新婚姻法解釋有什麼要說的么

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是對原司法解釋存地的瑕疵的完善,是對離婚者編造虛假債務惡意坑害對方的有效竭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新婚姻法解釋會推高房價

暈了,是不是最近那個什麼婚後父母贈予也屬於個人財產的那個婚姻法?真是氣死我了!把財產分的這么清楚,就是為了離婚做打算嘛!愛情本來是單純的,但是一提到婚姻就復雜了好多!

新婚姻法頒布之前結婚的也是用新婚姻法來解釋吧。

是的,所有法律都一樣

新婚姻法 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歲吵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乎辯侍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灶並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案例發生在婚姻法解釋三之前,起訴在婚姻法解釋三之後,能否適用婚姻法解釋三

適用法律,以起訴時間為准,起訴時間在頒布實施規定日期之前的,則不適用。在其後的,則適用。
法律依據為《婚姻法》解釋規定的實施日期。
比如《婚姻法》解釋中有如下條文:「本解釋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而起訴時間為2011年8月14日,則適用於該項解釋。

求解釋新婚姻法 ?

首先是房產證做在誰名下,這點很重要。
如果在男方,那麼房子屬男方,但貸款部分屬於共同,可以要求分割補償。
如果在女方名下,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雙方都有名字,那麼就根據房產證記載。

❻ 女孩智障,結婚一年男孩提出離婚,需賠償多少錢

如果是重度、極度智力障礙,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至於賠償沒有法律支持,但司法原則是濟予弱者,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分割上要濟予弱方的照顧。如果男方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智障一方的生活給予適當安排,也可以從人性化角度給予適當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六條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婚前保健工作規范》(衛基婦發[2002]147號)

2、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4、醫學意見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

(1)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註明"建議不宜結婚"。

❼ 殘疾人離婚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殘疾人士的離婚程序和普通人的離婚程序並無不同。雙方既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如果智力殘疾應當先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悄芹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枯耐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啟敗畢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❽ 家有智障孩子該如何離婚

孩子智障並不影響夫妻離婚,雙方自願離婚,對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權、債務承擔等都能協商處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構協議離婚,若無法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都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離婚,只要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一、婚內有智障孩子父母能離婚嗎?
有智障孩子父母也可以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悶困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離婚子女撫養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喚輪綜上所訴,孩子的精神狀態並不影響父母的婚姻關系,另外,無論孩子的精神狀態和罩信是否正常,父母離婚以後對孩子還是要承擔應盡撫養義務的,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確定。

❾ 家有智障女,怎麼離婚

    阿秋有兩個女人,大女兒圓圓和二女兒慧慧。圓圓小時候很懂事,聽話,成績也特別好,人見人愛。可是不久後因發燒送醫院治療後而導致智力出了問題。待圓圓成年後,母親阿秋托朋友到處說媒終於把大女兒圓圓嫁了出去,誰想女兒的智障越發嚴重,以至於男方在結婚後的第三年無端端失蹤,照顧圓圓的重擔落在了阿秋櫻慶手父母身上,可是父母年事已高,知道自己也照顧不了多少時日,就想勸說女婿回來繼續同女兒一起生活。脊嫌女婿其實從結婚開始就盤算著老丈人家的財產,現在哪裡會回來照顧圓圓,那離婚吧?女婿說可以離婚,不過老丈人家得給我多少錢才簽字協議離婚。阿秋萬般無奈,為了不讓自己的遺產落入外人手中,為了將來能照顧好自己的女兒,首先幫女兒想到了起訴離婚。

  那麼這位智障女怎麼才能合法的把自己的婚姻關系解除呢?

    我們口中的智障女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定性需經神精病院的相關證明可認定其為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通過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差搜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配偶時,應先通過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人,再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有鑒於此,圓圓母親可以先向法院提交申請,認定其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後變更女兒的監護權,由原來的丈夫變更為父母,再向法院提交訴訟訴請離婚。如何進一步照顧圓圓?圓圓如果比父母先死亡那就不存在任何生活上的擔憂,以防萬一比父母晚去世(實際上這個概率要大得多),那父母遺留給孩子的生活費會不會打水飄?本人的建議是:給圓圓的妹妹慧慧做一個領取型的理財產品,由慧慧做投保人,一次性或者分幾年將此筆款項轉給保險公司,然後由妹妹第十一年後每年領取年金,照顧姐姐。妹妹留下遺囑,保單收益人必須不損害姐姐的利益。這樣,父母在姐姐妹妹彼此之間形成利益鏈,才能更好地傾向性保護姐姐長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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