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和無效婚的區別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 離婚 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 訴訟 的方式解除婚派賀伏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一)重婚;拍舉(二)塵攜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2. 簡述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
離婚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已經存在的合法予以解除的行為肢橡;而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對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結合的違法婚姻,作出判決宣告其婚姻無效的行為。合法婚姻與都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除了事實婚姻以外,都進行了結婚登記,領取了書,但是兩者並非相同,其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的性質不同。離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無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
2、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歷好旁的發生於婚姻關系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在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婚姻本身具有違法性。
3、行為的效力和時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且為當事人生前的法律行為;而宣告婚姻無效則表現為該婚姻自始無效,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系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4、請求權人不同。離婚只能由婚姻關系襪指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僅限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婚姻無效請求權的行使可以由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
5、處理的程序不同。對於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解決;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3. 離婚與無效婚姻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1.兩者的行為性質槐埋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系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敬明碧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3.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4.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許可權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雖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亮舉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5.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6.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4. 婚姻無效和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在社會上有些婚姻看似合法卻是無效的,此時如果法官判決中必然會出現 婚姻無效 而使得這段婚姻呈現始終不存在效力的狀態,但是這樣的結果又似乎類似於 離婚 後產生的效果,下面一起看看婚姻無效和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一、婚姻無效和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著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系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 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 結婚 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 民法典 的尊嚴。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范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系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雖然說二者的結果與形態在法律表面上是相似的,但是其法律的性質卻是完全不一致而導致了無效婚姻與離婚在提起 訴訟 的初衷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婚姻無效甚至是出現了違法的行為而必須加以規范和處罰。
5. 婚姻無效和離婚有何區別
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著本質上的據別。 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2、原因不同。 3、請求權人的范圍不同。 4、時效期間不同。 以原因不同為例,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系成立之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的破裂。 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發生在締結婚姻關系之初,是一種既成的事實。《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6. 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二)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埋譽畢婚姻關系成立之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三)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四)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虛盯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彎芹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7. 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沒有區別
法律分析:有區別為:1、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2、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系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3、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鎮隱亂。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系成立之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御檔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攜薯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8. 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是什麼
1、離婚的婚姻關系是之前有效,後面解除,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是自始無效;2、離婚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無效婚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3、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是確認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慶薯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譽和者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棚碧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