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枝圓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上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重婚罪的認定特徵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蘆搭胡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陪攔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貳』 婚姻過錯的相關法律表現形式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是因為一方出現了婚姻過錯,而在法律上,對婚姻過錯的認定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認定婚姻過錯的表現形式,希望能幫到薯老你們。
婚姻過錯的表現形式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數亂升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一夜情、通姦、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離婚辦理財產分割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四)如有共陪尺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五)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六)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系或其他合作關系終止的證明;
(七)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八)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九)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離婚財產分割的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叄』 婚姻過錯包括哪些
夫妻間旅並的過錯是指婚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過錯行為,有以上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或答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肆』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在電視劇或者小說中,人們經常可以看到重婚罪的案例,但是有很多人不太了解,重婚與結婚者又與他人同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常見情形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檢察院沒有對重婚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訴路徑,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就不得以重婚罪屬自訴案件為由拒絕立案。
當然,走公訴還是走自訴,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區別在於,作為自訴案處理,受害人作為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後,偵查、公訴等程序則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為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很多。同時,也不存在自訴案件取證困難這一問題。
二、結婚證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領域和刑事領域中,是有區別的。民事領域不認可1994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但刑事領域中,是認可事實婚姻的。
這是因為,在刑事領域中,最高院曾做過明確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來說,男女雙方即使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證據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觸犯重婚罪。
重婚罪是如何認定的
1、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本罪主體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系,是指經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系,下包括事實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無配偶的'。人、原無婚姻關系的存在,與育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有一個婚姻關系,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無婚可重。但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法律要求,此種情況必須以明知他人有配偶為要件,不明知者則不構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具體表現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於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
所謂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的關系。在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那麼,在刑法上具有事實重婚是否構成犯罪呢?1994年12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處罰。可見,在實踐上對事實重婚是以重婚罪論處的,所以,這里所說的「結婚」、「重婚」,我們認為既包括正式登記結婚,也包括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這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而是為了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
『伍』 婚姻過錯方如何認定
當婚姻關系的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之一的,就屬於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陸』 婚姻中什麼行為屬於過錯
《婚姻法》對於過錯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在和羨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像不做家務、出軌這一類的過錯,由於不是法律規定的過錯,不會導致法律義務。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上的過錯通常有四種:(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不讓她知道就行了
屬於過錯,你老婆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
被人詐騙屬於受害者,怎麼能成為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按上面的規定,在婚姻中,有重婚的、有家暴的等上面所列行為的褲掘才是婚姻中的過錯方。
構成重婚的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種情形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種情形構成重婚的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依據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喚純拍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父母干涉,另一方強行甚至威脅,反正是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沒有婚姻過錯法的說法。但與異性聊天過多或在內容和場合方面不適宜的話可能會影響家庭感情或夫妻感情,引起家人的誤會。
最常見的是出軌
此外就是家庭暴力、虐待等
還包括對家庭義務的不作為,比如不盡撫養子女的義務等。
『柒』 婚姻過錯責任的認定標准婚姻關系有哪些事
婚姻關系中的過錯責任有:婚姻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