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通則》與《繼承法》、《婚姻法》、《物權法》等等之間是什麼關系
這幾部法律都屬民法的范疇,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民法通則》是普通法,《繼承法》等屬於特別法,法律適用時要採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民法典,將來進行法律編纂時,這些法律將成為民法典的組成內容。民法通則中涉及到的婚姻、繼承、合同,又重新立法加以補充,起到完善法律、作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作用。
㈡ 婚姻法和物權法發生沖突怎麼辦懂法律的高人給指點
你呀 是典型的心理綜合症,你沒有必要害怕.物權法和婚姻法是兩個法律文件,他們包含的意義不同,更不能混為一壇,物權法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個體和個體之間在產權發生糾紛或處理個人房產等,物權法給予公民的權利.像你這種情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你們夫妻兩都對房產享有處置的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房子是你們的共同財產,即使離婚了,只要這個房產是你們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買的,你也有權利獲得屬於你的那部分,如果你和你媳婦結婚沒登記,那可就不好說了,得吃點虧.
㈢ 如下情況《物權法》和《婚姻法》的沖突該怎麼辦
物權法和婚姻法是不沖突的。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明確物權法定的具體規定,兩部法律是相輔相成的。
㈣ 婚姻法與物權法中關於共有財產規定的關系是怎樣的
婚姻法與物權法中關於共有財產的規定並不相悖,只是適用的情形不一樣。
婚姻法是針對夫妻二人而言的,而物權法則是針對所有的物權人而言的,兩者適用的對象是不一樣的。
㈤ 物權法和婚姻法是否有沖突
沒有沖突,婚姻法涉及物權的主要是分配物,物權法是支配物.
㈥ 婚姻法與物權法哪個級別高
1、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則: ⑴ 上位法衫睜優於下位或核歲法。《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第80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 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⑵ 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⑶ 新法優於舊法。《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氏行用新的規定。 ⑷ 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2、《婚姻法》與《物權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不存在那個級別高的問題,但是在具體適用上,可以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
㈦ 《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和《物權法》的房屋產權有區別嗎
房屋產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即指房屋所有權的州談不完全情況。房屋所有權不完全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1、福利性不完全所有權,包括房改房和解困房等;2、負債房屋,主要指通過住房抵押貸款——按揭貸方式購買的商品房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3、無所有權房屋,即分期付款購房未付清房款前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有兩個方法:一是提前清償冊友碰所欠銀行的貸款,塗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並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對還貸所用的資金,如系共同財產自不必說,告旅如系借貸所取得,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二是在雙方離婚後,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並塗銷抵押登記後,雙方通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