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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發生財物糾紛如何起訴

發布時間:2023-04-08 10:40:08

Ⅰ 沒領證的婚姻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一般情況下,沒領證的婚姻關系屬於同居關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所以沒領證的婚姻糾紛需要按同居關系對待,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1、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2、結婚證丟失後,夫妻有兩種方法來協議離婚:一種是帶上身份證到發證的婚姻登記處(結婚窗口)查找結婚登記檔案,婚姻登記部門出具查檔證明,當事人雙方帶著戶口本、身份證、查檔證明和三張大兩寸合影相片到當事人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證,也可以到存檔的婚姻登記部門補發結婚證。補好結婚證後,雙方便可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辦理離婚證。另一種方法是不需要補辦結婚證,直接去民政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即可以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Ⅱ 離婚財產的糾紛哪些能起訴

法律分析:下列財產糾紛可以進行起訴: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約定。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此明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3.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悶扒枝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螞敏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Ⅲ 財產糾紛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並沒有「財產糾紛」這一民事案由,有關財產引起的糾紛也是各種各樣的。我們就以「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婚約財產糾紛」為例,簡要說明在這類案件中,起訴都需要什麼證據。婚約財產糾紛作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婚姻家庭糾紛的一個子案由,專門解決婚約解除蔽汪後,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一類民事糾紛。一般需要以下證據:(一)證人證言:旁租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比較常見的證據之一,從審判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證言:1.婚姻介紹人(媒人)的證言;2.當事人親屬、朋友等的證言。(二)視聽資料:婚約財產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運並兆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Ⅳ 事實婚姻財產該如何分割

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佔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Ⅳ 婚約財產糾紛應該如何寫起訴狀

法律分析:婚約財產糾紛起訴狀格式:1、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訴訟主體:男女雙方為訴訟主體,也可以加上雙方的父母;3、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4、事實與理由:雙方何時認識,何時訂婚,何時交付涉案財物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如模殲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渣沖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碼搜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Ⅵ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如果對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有糾紛時可以通過確定財產的所有權以及家庭成員對財產協早拍商一致後進行劃分等方式來解決,下面一起來看看夫妻之間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1

一、夫妻雙方因為財產糾紛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協派陪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1、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離婚財產有糾紛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具體處理如下:

1、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陸羨羨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2、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選擇協議和起訴兩種離婚方式,當然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對於財產的分割有異議的那麼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定離婚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我國婚姻法中對於離婚財產的分配都是以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2

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一、約定的主體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於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但只要最終結為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對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

二、約定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產制。

三、約定的內容

我國《民法典》採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協議採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應審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產生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1、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協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的內容限於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4、約定要明確,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處所、財產歸屬等。

5、雖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或者無效。

正確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時間效力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夫妻人身關系,當事人具有婚姻關系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的前提條件,即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婚姻締結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時間卻在締結婚姻之後。

2、優先效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就其適用來看,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效力。

3、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財產的約定對內效力及於夫妻雙方。

4、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即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並不當然的及於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財產糾紛3

一、夫妻的共有財產的糾紛如何處理?

(一)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二)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三)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四)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五)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六)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二、分割共有財產應注意什麼問題?

家庭財產共有人並非包括所有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或其他成員。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時間,但對共同財產形成未做過貢獻的,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等。同時對家庭財產有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分割時要考慮貢獻大小和生活的實際需要,對於貢獻大的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在財產分割時適當予以照顧。

當男女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在婚後的工資收入、繼承所得以及經營所得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處理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後才可以,如果說未經允許就隨意的轉移或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轉移方及時歸還的。

Ⅶ 沒領證的婚姻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回答:沒領取結婚證要考慮夫妻雙方是否構成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滑扒,依據同居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各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如果雙方構成事實婚姻,財產糾紛依據婚姻關系的財產糾紛進行處理,依據婚前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劃分;如果不構成事實婚姻則按共有關系處理,雙方對財產糾紛協商處理不成可以考慮到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溫馨提示:財產問題需要兩人心平氣和的溝通,不要因為一點錢財爭執的臉紅脖子粗而傷了和氣,做不成夫妻大家還是朋友,凡事好毀碧商量,日後好相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纖讓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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