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呢
(1)離婚案件:①婚姻關系證明;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4)贍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②原告單λ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④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⑤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5)收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λ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②養子女系δ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④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⑤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 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6)解除同居關系:①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②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③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①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②單λ、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③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8)監護權糾紛:①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λ、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λ、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②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③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㈡ 離婚案件如何收集證據
一、 離婚 案件如何收集 證據 離婚時各項證據都不好搜集,這里主要講述以下幾點: (一)證據的時間 證據直接證明自己 訴訟 請求,所以證據的時間一定不能太遠,一定要是在離婚近期狀況的證明。 (二)注重生活細節 家庭事務 繁多,每一項都涉及財產的收入支出,將平時存款的單據,繳費單據, 房產證 明等有書證的保管好,像收藏品、首飾等可以拍照錄音留證,最為復雜的是公司股權,如果沒有接觸到公司,那麼一定要細心留意對方在處理股權方面的細節,以防暗中被轉移。 (三)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有些證據自己不能搜集到,必須靠法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 委託律師 收集。還有鑒定報告,比如 親子鑒定 等,均需法院委託,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要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既保險又有效。 (四) 孩子撫養權 證據 對自己收入狀況、生活狀況等都要詳細列舉證據,另外還要搜集沒有不利於孩子的因素的證據,以辯駁對方對自己的質疑。孩子的意願至關重要,平日一定要細心關懷孩子,爭取到孩子的心,讓孩子做出願意跟自己生活的意思表示。 二、離婚案件應該收集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 結婚證 、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 身份證 。 2、如涉及構成 事實婚姻 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 家庭暴力 ,應提交 法醫鑒定 ,提出 證人 。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 行政處罰 、 刑事犯罪 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 判決書 。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 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 居住證明 、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 撫養 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 工資 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 共同財產 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 購房合同 、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 債權債務 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對於當事人來講要想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必然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尤其是在 訴訟離婚 的時候,對於原告而言證據的缺乏,往往會導致案件的敗訴,這樣的後果對於原告來講顯然是很不利的。由此可見,在打 離婚官司 的時候證據是多麼的重要。
㈢ 婚姻家庭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
1、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
2、夫妻子女的情況證明;
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等事實和證據;
4、夫妻各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狀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㈣ 事實婚姻怎麼開證明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符合事實婚姻關系構成要件的,可以根據要件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出具證明。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擾雀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緩唯早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山樑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㈤ 夫妻事實婚姻關系證明怎麼開
事實婚姻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事實婚姻證據材料到本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申請開具;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