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辦理涉台婚姻登記
法律分析:中國內地居民與中國台灣居民在內地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一同前往內地居民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在辦理涉台婚姻登記時,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證件與戶口本,此外還應當提交一份證明自己當前無配偶並且不是近親結婚的簽字聲明。台灣居民則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證件與通行證,此外台灣居民也應當同內地居民一樣提交類似的聲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B. 涉外婚姻公證
法律分析:涉外結婚登記手續: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以下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2、中國公民所需持有的證件:(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3、外國人所需持有的證件:(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辦理結婚公證需要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C. 男朋友是外地的,要到涉外婚姻登記要哪些手續
無非就是戶口證明和護照還有本人 如果沒有你丈夫沒本人在也辦不了。然後問民政局工作人員最好了。
涉外婚姻
1.外國人同國內公民在華結婚須持什麼證件?
中國公民同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
申請婚姻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外籍華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有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外籍華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件);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入境、居留證件;及經本國外交部(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宣誓證明無效),如果離過婚,還須持有有效離婚證書正本,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認證本。
男女雙方還須提交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本人照片。只要符合我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的,均會獲准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書。
2.華僑同國內公民在國內結婚需要什麼證件?
按照我國民政部門的政策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的結婚登記,凡要求在國內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所在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對於來自同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之華僑(包括申請與我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外籍華人)要求與國內公民結婚,其婚姻狀況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未婚、離婚或喪偶,如果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書正本,喪偶的,還須持有喪偶證),須經與我國和當事人所在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外交部或該國駐我使、領館認證;
(3)在國外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
(4)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3.港、澳地區居民和內地居民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申請同港、澳地區居民結婚的內地居民須持有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申請同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的港澳地區居民須持有:
(1)港澳地區居民身份證,港澳地區居民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和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澳門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能力)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我駐港澳地區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國銀行、華潤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員和香港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及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2)、(3)兩項規定的證明。
同時,港澳地區居民還須持有在港澳地區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地區居民須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正本;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4.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我國有無效力?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需要經過我國法院的裁定承認,才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民復[1990]12號)及《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國當事人一方,持有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應向受理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一份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上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和住址;離婚判決是由何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結果和時間;受傳喚及應訴情況;申請理由及有何請求等內容。同時要附上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和經證明准確無誤的中文翻譯本,交納案件審理費人民幣100元。
法院受理後,經審查,如該國法院的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准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後不得上訴。
5.離婚後,雙方又自願復婚,應如何辦理手續?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後未再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退回離婚證。
6.出國留學生同台灣居民要求在國內登記結婚,應如何處理?
出國留學生同台胞要求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留學生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按照《關於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的暫行規定》(民[1984]民36號)和《關於台灣同胞與大陸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1988]民字9號)精神,出具本人的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當事人登記結婚。
7.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現已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要求離婚的,應在何地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規定,港澳同胞婚姻當事人雙方都已定居港澳的,盡管他們是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因他們雙方的戶口都已不在內地,故內地不能受理他們的離婚申請。
8.我國對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問題有何規定?
根據我國《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律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9.出國未定居人員如何辦理結(離)婚手續?
為加強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民政部和外交部於1997年5月,聯合發布了《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適用於依法出境、並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國公民(以下簡稱「出國人員」),其主要內容有:
(1)結婚、協議離婚和復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下同)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其居住國不承認使、領館登記法律效力的,可回國內辦理,或在居住國辦理(我國對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婚姻登記,不予承認)。
(2)登記所需要的證件和證明。a.國內人員的身份證、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介紹信(離過婚的須持有效的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b.出國人員的護照,其用於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有特殊的要求。c.離婚登記需要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
(3)出國人員申請結婚登記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單位(國內縣級以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婚姻狀況的國內公證(有效期為六個月)。
(4)出國六個月以上,現已回國的人員,應提供本人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國一年以上,確實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
(5)訴訟離婚的,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均為出國人員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10.出境定居人員在結婚登記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出境定居人員回來選擇配偶的,所屬單位必須按我國婚姻法法定的結婚年齡,為其出具未婚證明書或婚姻離異、或喪偶證明書,以保障其結婚登記的合法權益。
在美結婚和離婚
留學人員結婚,不論是在美國登記還是回國登記,均須先辦理無配偶證明書。具體辦理手續參見「公證與認證」中的程序。在美國結婚的,持經美國州政府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書的到使(領)館簽證處、組登記。回國結婚的,也須持經使(領)館簽證處、組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書回國辦理。 留學人員回國結婚,要持護照和上述未婚證明及未婚配偶所在單位的婚姻狀況證明,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回國處辦理轉換證明的手續,然後到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婚配偶系國內在讀學生(包括研究生、大學生等),不予辦理「婚姻狀況證明」。
所有留學人員(不論公派還是自費)的離婚,若當初是在使(領)館登記的,則雙方可到使(領)館的簽證處、組辦理離婚手續。若是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則需當事人到使(領)館的簽證處、組辦理委託書(須本人親自前來)。委託書辦好後,可寄給國內的親友或律師(被委託人)代為辦理。
辦理結婚、離婚的程序的解釋權歸使(領)館簽證處、組,若前面敘述不祥或執行時有差異,請同簽證處、組聯系,以他們的解釋為准。
開具未婚證明不再愁煞人
2004年03月31日 深圳商報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單位沒有再為個人開具未婚證明的義務。由此引發的問題是,許多市民在辦理出國留學、涉外婚姻、買房買車按揭業務時,想為自己開一份未婚證明卻不知去哪個部門辦理。
據了解,省民政部門已接到相關通知,2004年5月起市民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開具未婚證明。這樣,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後未婚證明的開具部門也就明確下來。
[尷尬現狀]未婚證明開具權歸屬不明
舊的《婚姻登記條例》中規定,公民想要開具未婚證明由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辦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公民辦理婚姻登記不再經過單位,因而單位均表示沒有義務再為員工開具未婚證明。而目前公安局、銀行等多個部門還是要求公民在出國留學、涉外婚姻、買房買車辦理按揭業務時出具未婚證明書。
深圳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員稱,由於未婚證明出具單位各異,其可信度其實並不大。他還說,有些國家早就不再看重一紙未婚證明書,只要求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宣誓就可以了,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個人隱私、誠信和民族文化的問題。
沒有未婚證明能否辦理未婚公證,深圳市公證處一位接電話的小姐說,只要當事人帶齊深圳戶口本和個人身份證,並在公證員的見證下作出未婚聲明即可,但宣誓聲明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難以與實體公證相比,來辦理未婚宣誓聲明的市民還是比較少。
[部門說法]市民政局:接到通知就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負責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省民政廳有關未婚證明要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文件,如正式文件下達,將依照文件執行。他還表示,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當事人出具在本轄區域內「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目前的婚姻信息系統還沒有實現聯網,登記方的具體婚姻狀況他們也無法全盤掌握,因此須同時在證明上註明「不排除在其它區域內登記的可能性」。
D. 涉外婚姻公證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結婚公證為了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當事人需要向公證機構提交相關的材料。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 大陸人和台灣人結婚要辦什麼證件
您好!
就您提出的問題,我們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咨詢。現將了解到的兩岸有關規定羅列如下,供您參考。
台灣同胞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一、辦理涉台婚姻登記的相應部門
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到相應的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進行。根據台灣同胞在祖國大陸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進行婚姻登記。
1、已在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可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2、來大陸探親、旅遊、經商的台灣同胞,可在大陸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
二、結婚雙方當事人資格的認定
根據此《關於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與大陸居民結婚的,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台灣一方當事人應提供以下4種證明文件:
1、有效期內的《台灣同胞旅行證明》,或加註「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
3、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台灣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是指其無配偶的證明文件,包括未婚、離異、或配偶已經死亡的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必須經由台灣公證機關的公證證明,並由大陸中國公證員協會或大陸一方當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驗證通過後,方具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效力。
大陸一方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相關事項,提供以下4種證明文件: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其中,「婚姻狀況證明」是由大陸一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其無配偶的證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經公證機關公證。
三、台灣同胞在大陸結婚後婚姻關系在台灣島內的效力問題
就現階段而言,因兩岸人員往來的單向性,決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絕大多數,是台灣同胞在祖國大陸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事宜。因此,婚姻雙方當事人,最好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1、辦理婚姻公證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所頒發的《結婚證》後,應共同到大陸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在可以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機關辦理《婚姻關系公證書》,並可要求公證部門將該公證書的副本寄往台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以便日後之驗證。
2、申請驗證。當事人將所辦的《婚姻關系公證書》的正本提供至台灣海基會,申請進行驗證。但事先最好將申請驗證的公證書復印留底,或將其公證編號記錄下來。提供方式可以是台灣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交至海基會;也可以由大陸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書正本自行郵寄至海基會,但應註明將驗證通過後的公證書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託在台灣的其他親朋好友辦理有關驗證事宜。
3、申請戶籍登記。台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雖然台灣當局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書面登記,但現階段,大陸一方當事人去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這也就表示,在大陸所締結的婚姻關系,現階段只能通過辦理「戶籍登記」的方式,來實現其在台灣的合法性。
根據台灣有關方面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為申請人」,並「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即在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必須提供被台灣當局承認的證明文件。這里的「當事人」包括大陸一方的當事人,即無論台灣,還是大陸方面的當事人,雙方均可申請辦理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且經過台灣海基會驗證通過,並「推定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關系公證書》。另外,大陸一方當事人還可以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台灣的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戶政機關提供台灣配偶的戶籍,以確保婚姻在台灣島內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心橋編輯
2002年10月11日
附 「民政部頒布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12月10日 民政部令第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的婚姻登記管理,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陸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所稱台灣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第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居民身份證;
(二)居民戶口簿;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三)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五條 台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六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
離婚證件系台灣離婚協議書的,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無法提交離婚協議書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台灣地區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證件系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如果離婚的一方系大陸居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離婚證件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離婚證件系外國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
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系台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
死亡證明系外國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第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非雙方自願的;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第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民民身份證;
(二)居民戶口簿;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三)離婚協議書;
(四)結婚證。
第九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第十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婚姻關系不是在大陸依法締結的;
(二)一方要求離婚的;
(三)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四)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復婚的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第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或者撤銷婚姻登記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認為申請辦理或者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符合法定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定居後在大陸申請婚姻登記,適用香港、澳門同胞辦理婚姻登記的規定。
僑居國外的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婚姻登記,適用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規定。
第十六條 已在大陸定居的原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婚姻登記,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款情形的,還應當提交第五條第二、三款規定的證明。
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第十七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按規定交納證件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涉台婚姻登記管理的通知、規定與本辦法不同的,以本辦法為准。
F. 涉台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需要滿足:1、根據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婚姻的男女雙方的年齡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G. 兩岸婚姻離婚流程
一、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願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願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離婚登記。辦理涉台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台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證、身份證。辦理涉台胞協議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二、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H. 台灣人和大陸人結婚需要怎麼辦手續
大陸台灣兩岸結婚最全攻略
第一步:台配辦理單身證明
辦理人:台配
1. 台配(須本人)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個人戶籍謄本 5份
2. 到法院公證處申請單身證明
3. 辦理完成後,公證處會將單身公證書寄往海基會,海基會會再寄到陸配戶籍所在地相應的大陸公證處,需等待一個月左右到達。
需准備:
(1) 個人戶籍謄本5份
(2) 身份證
(3) 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個人經驗:沒有強制要在台配戶籍所在行政區辦理。我老公戶籍在文山區,但是在淡水的法院一樣可以辦理。辦理完成之後會有文件告訴你大陸各省份接收證明的公證處名字、地址和電話,可以致電詢問文件是否到達。
第二步:在大陸登記結婚
辦理人:雙方
需准備:
(1) 台胞證、護照、身份證
(2) 結婚登記照片
(3) 台配單身證明
(4) 陸配身份證、戶口本
這里當場就可以拿到熱乎的結婚證。
個人經驗:因為兩岸結婚是涉外婚姻,所以一般是只有省會城市的辦事處才可以辦理,最好提前查清楚。(我們在四川省民政廳辦理的)。去了提交材料填好表之後十多分鍾就能拿到結婚證,結婚證本身不收費,但是工作人員會復印好接下來辦理結婚證公證需要的厚厚一沓材料,復印文件是收費的,大概是收了二三十吧。另外工作人員會告訴你接下來要去哪個公證處,並且拿公證員的名片給我們,所以不用擔心找不到有涉台業務的公證處,至少四川是這樣的(在四川律政公證處,涉台業務不能網上申辦,必須面談提交材料)。結婚登記照片可以到了登記處拍,也可以提前找相館拍,相館會根據你登記結婚的地區列印裁剪成相應的大小(每個省要求的照片大小不一樣)。
第三步:結婚證公證
辦理人:雙方
需准備:結婚證
個人經驗:結婚登記完當天還有時間的話,可以馬上去公證處,帶著結婚證去跟他說要辦理涉台結婚公證書,公證員知道怎麼幫助你。公證書辦好之後會把正本自取或者郵寄到你手中,把副本寄給海基會,等到時間大概一個月,等到差不多時間,在打電話確認公證書到達之後,就可以去領取公證書。
第四步:領取公證書
辦理人:台配或其委託人(需委託書)
需准備:
(1) 結婚公證書正本
(2) 身份證
個人經驗:查詢好公證書已抵達海基會後,就可以到北中南任一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海基會辦事處會有義工在那邊給指引,當場也有填寫範本給參考。按照指引取號等叫號就可以了。這步不用陸配到場。辦理完成後,海基會就會在你公證書上面加一張驗證完成的封面
第五步:為陸配申請入台證
辦理人:台配
需准備: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
(2) 大陸配偶兩寸白底照片一張
(3) 大陸配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5) 台灣配偶的戶口名簿&身份證
(6) 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
辦理完成後,在一個月內移民署就會派人來家裡面談,面談前會先寄信或者致電通知。
移民署工作人員會打電話給台配本人或家人要求出示一些兩人交往以及准備結婚的證據,
個人經驗:需准備的資料會根據個人情況有多有少,比如雙方的合影、聊天記錄,和對方家人的合影等。面談放輕松如實回答,全力配合工作人員就好。
在這個步驟的時候,陸配可以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良民證" ——無犯罪證明,然後再拿去公證處公證。(良民證的效期只有三個月,之後辦依親居留要用的,因為我們不是很著急,所以我是等入台證拿到了才去辦的無犯罪證明)
個人經驗:各類表格移民署都會准備好給你填,裡面的類目很詳細很繁瑣,包括陸配工作經歷,陸配父母工作、電話等等,填錯可以問工作人員要修正帶。如果家裡有特殊情況不願意工作人員上門面談的話也可以提出,工作人員會酌情處理。
無犯罪證明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需*****復印件)。因為有的地區派出所不給辦無犯罪證明,所以在辦結婚公證書的時候就可以叫公證員開一份需要無犯罪證明的致函並加蓋公證處公章,派出所只需要填寫上面的信息+蓋章就可以了。
第六步:陸配辦理無犯罪證明並公證
辦理人:陸配
需准備:在陸配戶籍所在地開局的無犯罪證明
個人經驗:良民證開出來之後直接拿去公證結婚證的同一個公證處辦理就可以了。個人建議這個時候最好把陸配和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也一並公證了,這個文件之後幫父母辦依親來台的時候會用到。
第七步:陸配申請往來台灣通行
辦理人:陸配
需准備:
(1) 身份證
(2) 入台證
(3) 結婚證
個人經驗:這步好像沒什麼可分享的,就是在辦護照和港澳通行證的同一個地方填表申請交錢等候就可以了,根據各地規定不同需一周到兩周拿證。
第八步:在台灣機場移民署面談
辦理人:雙方
需准備:
(1)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2)大陸地區往來台灣通行證
(3)回程機票(一個月內往返)
個人經驗:
到台灣當天入境時,找到機場移民署告知是結婚入境面談,工作人員就會帶你進小房間面談。面試官會對雙方分別提問,基本上就是交往過程、結婚計劃、平時生活小細節等等非常細致的問題,然後對比雙方的答案,為了確定你倆不是在假結婚。(不是開玩笑的,問題真的很細很細,比如我就被問到了自家卧室的燈長什麼樣這樣的問題……)。面試完成後,移民局會將入台證上的停留期從一個月改成六個月,就可以順利入境台灣了。
第九步:在台灣登記結婚
辦理人:雙方
需准備:
(1) 經海基會認證結婚公證書
(2) 陸配入台證(需有移民書加蓋面試通過章)
(3) 大陸結婚證
(4) 台配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
個人經驗:辦完之後,在台配偶的身份證就會重新換發,後面的配偶欄會寫上陸配姓名,戶籍正本上也會在台配下方寫上陸配名字,並寫明雙方何時在大陸結婚,何時在台灣登記這些信息。雙方的結婚日期其實是按照在大陸領證的時間為准。另外很多攻略說需要准備台配照片,其實不是必須。要照片是因為工作人員默認要幫換掉原本身份證上的照片,如果沒有換掉舊照片的必要,就不用准備新照片了。
這步完成之後,你倆就是兩岸都認可的合法夫妻啦。
第十步:陸配依親體檢
辦理人:陸配
需准備:
陸配入台證、護照
個人經驗:在入境面談結束之後工作人員會給你一張流程表,登陸上面的網址可以查詢哪些醫院可以做依親居留體檢。去了醫院正常掛號排隊體檢,體檢報告需等待一周時間。
體檢查的都是常規項目,個人認為需要注意的幾點:
1、需要糞檢,提前憋上最好,免得像我一樣當場醞釀不出來很尷尬的。
2、我檢查出來體內沒有德國尋麻疹抗體,取體檢報告當天補打一針就好了。你要是不想取報告當天耽擱時間補打疫苗,也不確定自己有沒有打過尋麻疹疫苗的話,體檢當天就可以讓醫生給你掛號打。
第十一步:辦理依親居留
需准備:
(1)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台依親居留資料表(需貼好兩寸白底照片)
(2) 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公證後的無犯罪紀錄證明
(4)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陸配身份證
(6) 台灣配偶戶口簿或身份證(後面配偶欄需登載大陸配偶姓名
個人經驗:辦理完成之後,三個工作日就可以拿到居留證, 居留證的效期為一年, 有了居留證後就可以在台灣工作, 保勞健保, 辦汽機車駕照...等,另外拿到後別忘了憑這個回大陸將大通證改為兩年以上多簽,之後才能多次自由往返台灣。
所有流程終於結束啦!
小結:錢、照片、身份證復印件之類的盡量多准備,照片的話在醫院、辦事大樓、地鐵這些地方都會有自助拍照機。各類證件也最好用一個文件袋裝好,因為丟三落四我和我老公沒少吵架。整個流程下來,公證費用、車馬費、各類文件的辦理費用零零散散加起來也花了萬把塊,時間跨度大半年,途中雙方是非常容易覺得彷徨和沒有安全感的,但既然雙方都決定要結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走完這個流程也是鞏固感情的一種方式,不失為一件美事。換句話說,因為結婚稍微繁瑣一點就放棄的話,那還怎麼一起走過一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