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隱瞞病情結婚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那些屬於重大疾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
2、重大疾病發病時間應早於辦理結婚登記時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則撤銷權消滅
4、享有撤銷權的主體范圍:只有享有撤銷權的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銷權,其近親屬不能以本條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當事人的婚姻
5、撤銷權行使期限
6、以該事由撤銷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