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⑵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爛擾告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李孫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指一切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狹義的事實婚姻僅指國家有條件的承認的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學者多採取廣義,司法實踐中多採用狹義。結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變化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可以把事實婚姻分成若干類型。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這部分婚姻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結婚多年,大部分當事人已進入「老大爺、老大娘」年齡段,同居時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觀上亦具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周圍群眾也認定其為夫妻關系。加之那時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假使當事人結婚證丟失,一方主張未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也無從查找婚姻檔案,如果認定他們的婚姻是事實婚姻,適用處理事實婚姻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他們的婚姻關系,顯然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社會的穩定,對這一類婚姻應認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於合法登記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飢明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⑶ 事實婚姻如何證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通常情況下對事實婚姻進行證明的需要收集有關的材料才可以,並且我國現在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通常都認定為非婚同居。此種關系會產生很多的法律糾紛,因此建議各位男女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才是對自己利益的保障。
⑷ 婚姻法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⑸ 如何確認為事實婚姻
由於沒有辦理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因而它是一種違法婚姻。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這類婚姻原則上不予承認和保護。如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的條件,在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女方或子女利益予以特殊照顧的情況下,否認其婚姻關系。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或雖在起初以夫妻關系同居時不符合結婚條件,但發現時又已經符合結婚條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給當事人以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眾所周知,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其夫妻關系為眾人所公認。而非法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關系而公開地暫時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於那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配偶而生活在一起的,則構成姘居關系。對以上三者的含義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判斷是否事實婚姻,還是其他。首先,要看同居一起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是否以夫妻相待,周圍的群眾是否視其為夫妻。如果雙方以夫妻相待,長期穩定的互盡夫妻義務,並為眾人所認可,則是事實婚姻。綜上所述,我國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呢?認定為事實婚姻,要男女雙方沒有結婚,即是沒有領過結婚證且男女雙方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是以夫妻的關系一起共同的生活,且共同生活的時間是持續穩定的。男女雙方的夫妻關系得到了其周圍的人們的認可,認可他們是夫妻關系。
⑹ 如何確認為事實婚姻關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 辦理結婚登記 ,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兩性關系。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四個: 一是,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慶派外人也認為其為夫高迅妻; 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譽念賀居; 四是,未 辦結婚登記 。
⑺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狀態。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時間方面:根據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實婚姻,1994年之後,法律就不再認可事實婚姻。因此,事實婚姻形成的時間應該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二,事實婚姻應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為自願,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包辦或者強迫男女雙方締結婚姻。
2、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方已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
3、雙方之間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第三,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長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⑻ 事實婚姻如何界定
事實婚姻界定的條件:
1、時間條件,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2、實質條件,雙方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事實婚姻界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大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滾擾慧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李侍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⑼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
法律分析: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情形一般認定為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