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軍人結婚戶口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現役軍人結婚後戶口會落在部隊,退伍到哪戶口就會落哪,而女方戶口在原籍,但也可辦理家屬隨軍,如果隨軍家屬,落在軍營所在地的派出所。
軍人結婚登記須磨豎持下列證件: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街道)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
(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參考)
(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
(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特殊情況加帶:
(1)離過婚的持離婚證原件,一審判決書須出具已生效證明書
(2)喪偶的須持原配偶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喊碧。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瞎滲大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㈡ 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
提起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大家都知道,有人問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另外,還有人想問現役軍人結婚問題!急!!!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你這個還是有點麻煩,因為,結婚涉及到安置工作的問題。士官證必須與團以上部門開的證明一樣。我和老公結婚時,也遇到證明和士官證不一致的情況。我老公是森警,他們都使用,而不是士官證,的都不給。硬說要拿士官證才可以,老公解釋好久說他們沒有使用過士官證,可民政的還是不給辦,說要老公去找出那份為什麼不使用士官證的文件,後來,又解釋了好久,民政的說讓我老公他們團以上的與他們聯系,才行。後來,部隊給出了分證明,才辦下來。民政那老頭,還說如果出拉安置問題要我們自己負責呢…..
所以。我建議你趁新兵下隊的這久,快去辦士官證。要不就找沈陽的幫忙溝通。反正,我覺得回丹東辦,怕不可能,因為,你男朋友的檔案,已經調來沈陽了,而且,還涉及安置問題,領了證後,還要把單子放到檔案里……
還有,如果,你還沒婚檢的話,那就快去,要不麻煩著呢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陪塵返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蘆飢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兄源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
由於年紀大了,家裡人著急,給我介紹了一個男朋友,在我所在的城市當兵.他是讀軍校之後直接去部隊的,是個海軍.是個中尉.他目前還是正連,在機關工作,好象是叫做戰勤科..每天就是做點雜事,也有每星期值班一次.值班是24小時的,就是接,安排處理一些急發.
對他的初次印象是,長的還是比較帥的,而且給人感覺安全,責任感很強,很正直..於是,我們就從打開始交往..到現在交往將近1個月多,我發現他很幼稚,(與我同歲28歲),思維還停留在學校階段..而且有點大男子..還有一點,他和我雖然在一個地方,但見面機會很少,最多見面,平時的晚上都出不來.即使出來也要請假什麼的,也不能很晚回去..有次,他來看我,還竟然想在我這里住夜…倒~~!!!
我是一個愛玩的女孩子,有時候要晚上出去和朋友玩,聊天喝茶什麼的,他知道後就很不開心,說我那麼愛玩..而且我不想太早結婚,也很想調到市裡去..他呢,也有這個打算.說以後轉業要轉到市裡,所以房子也要買到市裡去..
關鍵問題是:調工作不是兩天的事情,他轉業也不是自己說了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所以我想如果真的和他在一起,首先他應該把房子買在我所在的地方先,以後調了工作後再考慮買到市裡去.
由於我是個農村人(家裡在鎮上),工作的地方我住的房子是租來的..但聽他的口氣,好象很不屑我所在的地方,非要買房在市裡才好..
他是外地人,家裡有點點錢,但是在山區,對於我們沿海地區來說,他這樣的條件在我所在地方也是一般一般的啦..而且他的媽媽有重病,要醫治,每天花費塊..
想到這些種種,我都不知道怎麼和他交往.還要不要和他交往..
前段時間,我公事到他家的城市去出差,順便去看了媽,.結果他父母對我非常喜歡..他對我也是每天不斷..但,現在他對房子的事情隻字不談..難道想讓我以後租房子嗎??
我現在還不想先提出這個問題,不過肚子里想想而已.
大家說,我該不該和他在一起?
以上就是與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相關內容,是關於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的分享。看完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㈢ 軍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分析:軍婚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轎者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二、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軍人不豎纖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三、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閉纖薯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㈣ 部隊軍官的婚姻法是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規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行使同樣受到法律的規范和限制。作寬胡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這是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規定。如果現役軍人與其配偶本人自願離婚,那麼沒有問題,協議離婚就是了。如果兩人都同意離婚,只是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上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只是當軍人的配偶一方提出離婚時,法律規定,須經軍人同意才能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除外。
對軍婚實行特殊保護的條款最早是起源於解放戰爭時期各根據地的婚姻條例,是為了鼓勵革命軍人在前方安心殺敵而做出的特殊規定。1950年制定婚姻法時,吸收了這一規定。1980年婚姻法繼續維持這一規定,沒有做任何改動。但現在距離戰爭年代已有了50年的時間,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已處在和平建設時期多年。今天,還應不應該對軍婚做特殊保護呢?人們提出了各種意見和主張。在立法機構的討論中,多數意見認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護的。這是由於軍婚的特殊情況所導致。軍隊擔負著保衛國防、抗擊侵略的重任,相當多的軍人值守在邊防、海防線上、值守在戰略基地和重要的實驗場所,流動性很強,長期不能和家人團圓,做出了巨大的奉獻。軍人的配偶也為軍人家庭付出了喚巧運很多心血和代價,承擔了比別人更多的艱辛。因此,維持好一個軍人家庭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和艱辛。對此,在和平安寧環境中生活的全國人民都應該感謝軍人和他們的配偶的奉獻,同時要注意採取種種措施,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而對軍人的婚姻也應該給予特殊的保護和格外的珍惜。這是國防建設和穩定軍隊的需要。我國的立法還專門有一條破壞軍婚罪的規定,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反映了國家對軍人家庭和軍人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婚姻法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也同樣是一種國家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這里的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擁有軍籍的人,不包括退役、復員轉業和離退休人員,也不包括在軍事部門工作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與該軍人有婚姻關系的非軍人,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的非婚夫、未婚妻不包括在內,與現役軍人僅有戀愛關系的也不包括在內。現役軍人的配偶本人也是軍人的,法院按照一般的離婚案件審理。
與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個除外條款,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當現役軍人本人在夫妻關系中有重大過錯配偶要求離婚時,即使軍人本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可判決准予離婚。這里的重大過錯是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重婚或與人姘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行為。應該說對於有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我國軍人,出現上述這些行為肯定會是極為罕見的,但軍人也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也會受不良影響和環境的侵蝕。增加這一規定,非常重要和梁。它使法律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更加全面,對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給予充分重視,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們還要看到,如果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限制過嚴,規定無論什麼情況下,不論現役軍人有多大過錯,只要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配偶的離婚要求都不能實現,就可能會使很多人,在擇偶時對軍人敬而遠之,反而造成軍人擇偶的困難,甚至可能會激化一些矛盾,如軍人復員轉業時,可能會出現大量離婚現象,會引起軍人的情緒波動,使復員轉業工作被動等,也不利於軍隊的結構改革,調整和穩定。所以法律要對因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配偶要求離婚的,放寬限制,不須軍人同意可准予離婚。這既是對軍人配偶自由權利的尊重,也是對軍婚的一種保護,有利於社會的進步和軍隊的安定。
㈤ 軍婚如何辦理離婚
需要徵得軍人的同意,若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提供證據,可以判決離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閉鬧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一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李裂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四、《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三條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轎擾罩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軍人婚姻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
1、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
2、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3、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我國刑法還專門規定了懲治破壞軍婚罪(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與強奸罪(指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
㈥ 軍婚要面對的婚姻問題 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
身為一名軍人給自己和家人都帶來了榮耀,除了榮耀軍人還要背負保家衛國的責任,同時更沒辦法照顧自己的妻子和家庭,下面我為大家分享的是, 軍婚 要面對的婚姻問題以及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
一、軍婚要面對的婚姻問題
1.分居兩地
雖然在我們國家對軍婚的保護有很好的政策,有許多家屬都選擇隨軍,但是也有一部分的軍人因為各種原因要面臨分居兩地的苦惱。其實就算是隨軍的家屬,軍人也只有很少的時間可以陪伴家人。那些分居兩地的夫妻需要受著相思之苦,由於長時間的分居更是有許多的困難、孤單需要獨自承受。
2.軍人不善於處理家庭問題
作為軍人軍隊等於他們的另一個家,在軍隊的時間遠遠過於在家的時間。對於家庭問題更是一點也不了解,更不要說處理家庭問題了。
3.軍人與家屬缺乏磨合溝通
還有一種現象就是軍人在服役的時間婚姻還能維持,但是軍人一退伍或者轉業反而出現了離婚問題。這就是因為軍人和家屬沒有磨合和溝通的時間,所以在軍隊的時候偶爾見面反而覺得小別勝新婚,但是回歸家庭發現兩人的觀念和思想都不同了,最後導致離婚。
4.軍婚的基礎不牢
軍人是沒有時間談戀愛的,一般是家裡介紹見過幾面就結婚,兩個人的性格和生活習慣都不能得到溝通和磨合。去而且婚後兩人同樣沒時間在一起,久而久之問題就容易發生,有一大部分願意和軍人結婚的都是因為對軍人存在愛慕之心,但是並不了解軍婚要面對的種種困難。到了婚後發現各種問題出現了就開始後悔。
二、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
1.分居的軍人家屬多探望軍人
沒有隨軍的家屬一定要經常看望軍人,因為軍人是沒有辦法自己安排假期的,甚至說好的休假卻因為臨時任務沒辦法回家。所以軍人家屬更應該多抽空去看望軍人,對給軍人一些關懷。同時軍人因為長時間不在家,也更應該給家屬更多的關心。
2.軍人要學會處理家庭問題
軍隊雖然很辛苦,但是要知道家庭幸福了工作上才沒有後顧之憂。所以就算在辛苦在累,都要學會如何處理家庭問題,從自己出發學會換位思考,不能用部隊處理事情的方式來處理家庭事務。
我總結:以上就是今天我為大家分享的文章, 軍婚 要面對的婚姻問題以及軍人婚姻的危機如何處理。作為軍人和軍人的家屬不但有一份榮耀,更應該一起努力維護好家庭關系。
㈦ 軍人出軌軍人怎麼處理
離婚:軍人另一方可以找部隊進行調解,軍人出軌屬於發生婚外性關系是違反規定的。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其餘的可以按照離婚的法定程序進行。出軌方:觸犯了破壞軍婚罪,會受到刑罰處罰。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規定》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軍人出軌的屬於違背社會公德,軍人配偶可以到部隊進行投訴,請求部隊幫助。
法律依據
《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規定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繫上,應當模範遵守《民法典》,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一規定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枯碧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沒橡舉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如慎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㈧ 法律怎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法律怎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㈨ 軍人離婚該如何處理
1、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
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襲歷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
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念森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仔禪畝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