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權包括兩個內容,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1.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條件。在結婚自由的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當事人雙方應以對自己、對後代、對社會嚴肅負責的態度對待結婚問題,以利於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2.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時,解除婚姻關系對雙方和社會都是幸事。把明橘離婚一律看成悲劇也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系,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系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升槐芹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辦法。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繫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吵畢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Ⅱ 婚姻自主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權是當虛罩事人依法決定締結或解除婚姻的權利,是當事人支配自己的人身的權利,屬於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結婚包括初婚,即未婚男女締結婚姻;復婚,即原配偶雙方締結婚姻;再婚,即離婚或喪偶之人締結婚姻。結婚自世源主意味著結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同意。離婚自搜譽態主意味著離婚可以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可以不經過雙方同意。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時,離婚須經人民法院判決,這是對離婚自主權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Ⅲ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是:1.結婚自主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晌和鋒涉的權利;2.離婚自主權是指夫妻雙方宴晌有權依法自主解除夫妻關系而不受對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棚辯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Ⅳ 婚姻自由主要是體現在哪些方面,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婚姻自由主要是體現在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婚姻自主權體現的是自然人在結婚和離婚方面享有的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一、包辦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採取各種手段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二、買賣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視權利人的婚姻自主含扮權,利用權利人的婚姻為自己謀利,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三、其他宴滑干涉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泛指任何干涉權利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如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晌老臘侵害、消除影響等。
Ⅳ 婚姻自主權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自主權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依法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強制或干涉。婚姻自主,包括結婚自主和離婚自主兩方面。婚姻自主與干涉婚姻自主相對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Ⅵ 什麼是婚姻自由權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權,又稱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願的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婚姻自由權是涉及公民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人格權。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的權利內容。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Ⅶ 婚姻自主權的內含是哪些
婚姻自主權的內含是:公民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爛差巧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慶帆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飢鍵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Ⅷ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說的具體是什麼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的規定如下:我國男女登記結婚的必要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完全自願即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登記雙方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