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家庭成員關系怎麼填
①與自己丈夫或者妻子的關系,就可以填夫妻關系。
②男性與自己兒子、女兒的關系,就可以填寫父子(父女);女性與自己兒子、女兒的關系,就可以填母子(母女)。
③男(女)性與自己父親、母親的關系,就可以填父親(母親)。
④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就可以填兄弟姐妹關系。
⑤自己與父親的姐妹家的孩子的關系,就可以填堂兄弟姐妹關系,自己與母親的姐妹家的孩子的關系,就可以填表兄弟姐妹。
⑥自己與爺爺、奶奶的關系,就可以填祖孫關系。
(1)婚姻檔案的家庭成員如何填寫擴展閱讀:
填寫與本人關系的特殊情況
1、如果你們只是男女朋友,這種情況填不了與本人的關系,沒有直系血緣。
2、送陌生人到醫院,他需要搶救但是你沒辦法簽什麼病危通知書、與本人關系更是填不了,因為你不是直系親屬或者有血緣關系的人,你擔不了風險。
3、養父母與本人關系,不要填養父、養母關系,因為收養關系一旦確立就具有法律效力,與正常的父母關系是一樣的,所以可以填寫父子、母子或者父女、母女。
② 家庭成員怎麼填寫
關系欄,填寫父親,母親,兄長,姐姐,妹妹,這些稱呼。說明和本人的關系。
家庭成員一般填:父母、配偶、子女。
例如:
父親:×××,中共黨員,××省××市××××公司銷售部主任,無歷史問題。
母親:×××,群眾,××省××市××縣××村務農,無歷史問題。
姐姐搏臘畝:
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局迅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基森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③ 家庭成員怎麼填寫
1、與自己丈夫或者妻子的關系,就可以填夫妻關系。
2、男性與自己兒子、女兒的關系,就可以填寫父子(父女);女性與自己兒子、女兒的高缺關系,就可以填母子(母女)。
3、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就可以填兄弟姐妹關系。
4、自己與父親的姐妹家的孩子的關系,就可以填堂兄弟姐妹關系,自己與母親的姐妹家的孩子的關系,就可以填表兄弟姐妹。
5、自己與爺爺、奶奶的關系,就可以填祖塵念攔孫關系。
填寫和本人關系,可以通俗地理解為他和你在家庭中相對應的地位關系。如父子關系、母子關系、夫妻關系等。
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系,包括姻親派胡、血親與收養關系。其多樣性與家庭規模有關。核心家庭只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兄弟姐妹關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關系、祖孫關系;聯合家庭還要加上妯娌、姑(叔)嫂關系等。
④ 家庭成員怎麼填寫
1、首先要寫出這個家庭與自己有關的成員關系。家庭成員的關系是指大家之間的關系。例如,父子或母子。
2、然後寫下家庭成員的名字,包括戶主、父母、配偶和橡梁孩子。
3、薯段填寫性別,包括戶主、父母、配偶和孩子的性別。
4、需要填寫家庭職業。
5、填寫政治面貌,包括黨員、團員、大眾。
6、最後備注,在此說明主要事件。
(4)婚姻檔案的家庭成員如何填寫擴展閱讀:
家庭成員特徵
(一)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二)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員,還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近親屬范圍,主要包括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包括姻親(配偶)。
(四)共同生活近親屬,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一定時間性、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性數如譽,是共同生活近親屬的關鍵詞(特徵),偶爾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不屬於家庭成員。
⑤ 離婚後填表家庭成員怎麼填
法律分析:按新的父母關系填寫,比如繼父或繼母纖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歲賣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毀雀早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⑥ 已婚家庭成員關系怎麼填寫
家庭主要成員有配偶,子女。社會關系有父母,公婆;未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獨立生活的第一代旁系血親,兄弟姐妹;第二代旁系血親,父系叔伯姑,母系的舅姨叢笑冊。 另外,戶口本上有誰都算家庭主要成員,不能填入主要社會關系。
注意事項:
①填寫家庭成員關系時需要注意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於不同的家庭。
②家庭主要成員欄,主要填寫本人的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同本人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主要社會關系欄,主要填寫同本人聯系密切或影響較深的親戚。
1、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家庭成員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2、社會關系是人們在共同的物質和精神活動過程中所結成的相互關系的總稱。比如重要社會關系是指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中的重要人員。
3、夫妻和配偶的區別
家庭成員關系填夫妻。
夫妻指的是關系,配偶是一種稱呼。
夫妻是男女合法婚姻關系。即人類才有如此美好的人生形態,是指生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以婚姻為紐帶結為一體的各自以自己所能無條件幫助和成就對方需要的家庭主要角色關系。
指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亦指男升塵女相配為夫婦。夫妻的稱呼。法律對已婚男女之間關系的界定,即已婚男女互為配偶。配偶這一概念也界定了已婚男女最本質的生物學關系。
家庭成員是指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直系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滲宏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⑦ 結婚後家庭成員關系怎麼填寫
法律分析:
家庭芹鬧成員是丈夫(妻子)兒女,主要社會關系是父母,兄弟姊妹,岳父母(公婆)。簡言之,家庭主要成員就是指那些可以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主要指的是你的父母、妻兒,比如:父親、母親、配偶、兒女等。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是指父母、配偶、兒女以外的主要社會關系,包括:叔叔、伯伯、姑姑、舅舅、岳父、岳母等等,在戶籍管理那裡是不允許被寫到你的戶口本里的人。 而且婚前婚後,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是會有所變化的,未婚時的部分主要家庭成員,在婚後會變成主要社會關系,比如自己的兄弟姐妹。
家庭成員是指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直系親屬。家庭成員的關系是指大家之間的關系,不是問你他們或者她們是你的誰,現在問的是你們的關系,你們的關系是相互的。例如:你的爸爸媽媽和你的關系就是父子或者是母子,你和你老婆或老公填寫的時候就是夫妻,你和你弟弟或者哥哥之間填寫的時候就是兄弟。
家庭主要成員情況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應填寫稱謂,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單位,職務或職業。 填寫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不能把家庭主要成員與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混淆。 家庭主要成員應填寫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和子女(含養子女),以及同本人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人。
2、主要社會關系應填寫同本人聯系密切、對本含歲人影響較深的親戚,朋友等。 不能把家庭成員理解為戶口簿內的人,即不能把分居立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填在主要社會關系欄內,也不能把戶口簿內的公、婆等非直系親屬填在家庭主要成員欄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談首睜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⑧ 家庭成員關系怎麼填寫
01⑨ 家庭成員怎麼填寫
與本人關系填寫如下:
1、與自己丈夫或者妻子的關系,就可以填夫妻關系。
2、男性與自己兒子、女兒的關系,就可以填寫父子(父女);女性與自己兒子、女兒的關系,就可以填母子(母女)。
3、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就可以填兄弟姐妹關系。
4、自己與父親的姐妹家的孩子的關系漏禪,就可以填堂兄弟姐妹關系,自己與母親的姐妹家的孩子的關系,就可以填表兄弟姐妹。
5、自己與爺爺、奶奶的關系,就可以填祖孫關系圓拿。
法律法規
1、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三個原因。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系,也稱為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系。因血緣聯系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
因法返腔塵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主體之間互為親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系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我國法律確認為擬制血親。
2、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系產生後,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除依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