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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有孩子如何談判婚姻

發布時間:2023-03-29 09:10:30

A.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撫養權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糾紛與婚生子女一樣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宴基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納稿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晌茄旦禪稿謹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襲羨,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模孝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B.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可以協商,結婚或者分手,協商陸衫畝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好小孩撫養問題。結婚的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在還沒有結婚的時候就有了小孩子也不要慌張,雙方可以決定是結婚還是分手,關於生育孩子的事情也早森可以進行協商,關於沒有結婚證但是有了小孩子怎麼辦很多人有疑問,其實如果不想分手的話可以盡快辦理結婚的手續,接塌瞎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沒有結婚證但是有了小孩子怎麼辦?

可以協商,結婚或者分手,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好小孩撫養問題。

結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民法典》(2021.1.1生效)

C.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法律上婚姻關系不予保護,對於男女雙方非法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最好由雙方協商解決。在無法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利益及雙方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明並告養;如果父方條件較好,母方也同意的,也可以交由父方撫養。當子女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哪一方撫養,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激明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蔽扒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D. 沒有結婚證,但是有孩子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
結婚證是兩個人夫妻關系的合法證明。如果沒有結婚證,就屬於非配滾法同居關系。只有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過合培察余法婚姻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的新人才能算是合法夫妻,除此之外以任何形式共同生活或孕育子女的關系都不算是夫妻,也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申請結婚證流程一般是: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如果雙方決定分手,可以協商處理好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沒吵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方法/步驟

  1. 沒結婚證有孩子不需要結婚。因為男女雙方並沒有締結婚姻關系,不需要辦理離婚,一般是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雙方有財產或孩子方面的爭議,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就財產和孩子撫養權問題向法院起訴。
    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手帶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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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畢碼蘆(模逗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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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所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兩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F.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沒領證產下的孩子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沒領到就產下孩子,這團擾個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按照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應該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
2、父母雙方如果分開了,一方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需要負擔這個孩子的撫養費,協商不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絕或並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1、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1)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癒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並跡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G.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領證,夫妻雙方分手就可以解除同居關系而並不是婚姻關系,同居有糾紛的,可以向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法律僅承認登記結婚的情況;現在說的事實婚婚姻,在法律上僅認為是同居關系。有事實婚姻關系沒有結婚證的,如果雙方有子女的,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子女的撫養權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H.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您好,如果協商不成,產生財產或子女糾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您的描述,未領證但有孩子,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按照同居關系來處理。如果僅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受理。財產糾紛法院會根據你們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糾紛也可以判決由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請問您的具體問題是什麼呢?歡迎與我們聯系詢問。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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