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怎麼退彩禮作出了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纖仔脊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系)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法律依戚孫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毀滲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 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婚姻法》3. 婚姻法彩禮新規定有什麼內容
婚姻法 彩禮 新規定有什麼內容 1、 結婚 後彩禮歸誰? 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 結婚登記 ,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 夫妻共同財產 ,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 婚前財產 或者是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 夫妻個人財產 。 2、 彩禮返還 有哪些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 離婚訴訟 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 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 訴訟 需要哪些 證據 ?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藉由雙方的簡訊、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 買房 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 證人 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在我國對於婚姻法的彩禮新規定中,其中規定了男女方在進行了結婚登記後,雙方取得 結婚證 ,也就是正式成為夫妻關系後,彩禮是要歸給女方的,彩禮一般屬於婚前財產,因為是婚前所得,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不是屬於夫妻的 共同財產 。
4. 彩禮「新規」出台,現在法律對彩禮是如何規定的
《通鑒外紀》載:「遠古男人女人無別,太昊始設婚娶,以儷皮為禮。」事實上,從幾千年前婚宴發生之際,男性交給女性的彩禮,就是向女性展示自己的整體實力。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並不屬於高價彩禮的狀況,而目前,出自於各種各樣的緣故,高價彩禮在局部地區確實是存有,而我國法律雖然不倡導彩禮,但也並沒有嚴禁,但是高價彩禮不一定有益於新建立的家長,完婚沒多久的兩口子又鬧離婚,即便並沒有婚騙之嫌,但充分考慮「結婚前支付的彩禮金額造成支付人生活艱難」,因此在兩人離婚時,法庭會適用退還彩禮的要求,並根據兩口子結婚後的共處情況作出合理的裁定。
也不一定代表著所有的彩禮糾紛案件都是會以退還一部分彩禮完畢,假如女方結婚時並沒有一同建立並運營新家庭的幸福緣故,雖然兩人申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結婚後並沒有一同生活,這類閃婚閃離的情況,人民法院可能會裁定退還彩禮全額的。
5. 新婚姻法對彩禮的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6. 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1、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是:
2、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4、(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5、(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6、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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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
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
關於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為贈送關系,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 兩人在一起之後,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民法典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 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二、彩禮是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無論是婚前給的,還是婚後給的,都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既不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小兩口的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後給付給女方的,那麼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給彩禮時明確表示是給女方個人的,當然,這個需要女方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都是雙方自願的,給不給都沒什麼。一個地方一個風俗,每個地方的彩禮數也是不一樣的,也看自己家的具體情況了,如果經濟條件好,就可以給,如果不好,就彼此體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