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婚姻法變更
婚姻法變更關乎著大家對婚姻的態度,下面一起來看看2019年的新婚姻猜梁法變更,了解2019年關於離婚和彩禮的新政策。
一、2019婚姻法變更:『貳』 沒有共同財產離婚對方要錢不給行不
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只是離婚時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但並不意味著對方要錢一定不給。
我國婚姻法有家務勞動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要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一、《婚姻法》第40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伏核轎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婚姻法》第42條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補償的條件:如果按照第40條進行家務勞動補償的條件是:
(1)書面約定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分別財產制(即只適用於約定缺肆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
(2)必須是一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家庭義務: 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協助另外一方工作等);
(3)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
其他時候不得提起,不能在離婚後提出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經濟幫助的條件:
如果是《婚姻法》第41條所說的經濟幫助,條件是:
(1)一方必須有生活困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27條: 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後沒有住房,是屬於生活困難。
(2)生活困難必須是在離婚時就存在;
(3)必須在在離婚時提出;
(4)另一方須具有給予幫助的經濟能力。
以上家務勞動補償與經濟幫助法律上沒有數額的規定,由法官根據情況進行裁判。先協商,協議不成再判決。
三、《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按照第46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
(1)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
有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能作擴大的解釋)氏氏。
(2)另一方無過錯
無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婚姻法解釋(三)第17條,雙方都有過錯的,請求賠償法院不支持。
(3)必須因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害
損害包括物質損害(現有財產的減少)和精神上的損害(過錯導致離婚,推定損害存在,無需舉證)。
『叄』 神經病人離婚怎樣分財產
先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協商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拍李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2)生活困難發生在離婚當時,即在離婚時,其個人的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就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且限於離婚時提起。(3)另一方有幫助能力。(4)這種幫助僅限於一定的期限。因為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的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扒賀納一般來說是臨時的而不是長期的。
無行為能力人(神經病人)離婚時春沒是否應適用這一條關於經濟幫助的規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分家析產之後,無行為能力人的個人財產和分給他(或她)的共同財產足夠多,可以滿足其在相當長時間內的生活和治療的需要,那麼,經濟幫助是不必要的。
神經病人,無行為能力,自然也沒有經濟來源,你不可能讓他還貸款吧?要麼由另一方承擔還貸,也就是分那套沒還完貸款的房子;要麼把這套沒還完貸款的變賣了再進行財產分配。
『肆』 新婚姻法二十四條 債務條款的解讀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伍』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生效後,婚姻法廢除。原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民法典中該規定依然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信塌啟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衫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滑如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陸』 2022新《婚姻法》全文是什麼
13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婚姻是最神聖的,因為有了婚姻才使兩個人走到了一起,在我國 婚姻法 是更改了一次又一次,主要就是為了能讓每一個得到更好的保護,在婚姻中不受到欺負,那就來了解一下《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全文是什麼?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是什麼? 第一章6868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6868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6868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6868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68 收養 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6868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6868結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6868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6868家庭關系 第一節6868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6868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 子女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6868夫妻有相互 扶養 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6868夫妻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686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第二節6868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 撫養 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6868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6868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 、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6868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686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6868離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 復婚 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的說法,在婚姻面前雙方都是平等的,如果在婚姻中出現了不可容忍的事情,就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讓法律來保護自己個人的權益,現在是講法律的地方,只要有理,任何一個地方就有法律來保護你。
『柒』 同姓同村懷孕了能結婚嗎
《中華人民共肢悔和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由於同姓同村的關系,出現已懷孕或者已陵飢脊生育子女的情況,可以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辦理尺滲結婚登記。
『捌』 婚姻法中離婚補償的條件是什麼
1、離婚的賠償條件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等重大過錯情形。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3、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亂老態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如何舉證
1、重婚
(1)我國《刑法》第258條已對重婚行為作出了規定,把重婚規定為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與他人隱密同居的行為還是有別於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重婚者採取隱瞞事實、偽造證件等欺騙手段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為。而事實上的重婚則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後婚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重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
(2)針對重婚的舉證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對於法律上的重婚,舉證相對比較容易,只需調取重新領取的結婚證即可。
(3)然而事實上的重婚的舉證則比較困難,可以試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證明:
第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向過錯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周圍群眾舉證,以證言的形式予以證明;
第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必定會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雙方有無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為認定重婚的證據。
當然,如果已含襪經人民法院認定其犯有重婚罪,則無過錯方就無需另行舉證了。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有嘩源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行為,其在法律上須「履行婚姻登記」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與他(她)人保持穩定的婚外性關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姘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對象的特定性和時間的延續性。但它又是相對隱蔽的,不公開的,而且同居的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從事各項活動。因此,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的收集調取就尤為重要。
(2)在實踐中,此種情況下的舉證問題是比較復雜的,無過錯方通常會採取偷拍照片,跟蹤對方等行為來獲取證據。這些取證的方式都不太合適,就其證據的效力應予以考慮。
(3)舉證困難導致無過錯方在請求救濟的時候,不擇手段,採取極端措施完成舉證行為,使社會產生不穩定因素,其消極影響要遠遠大於積極影響,而且當事人舉證的困難,給法院認定工作帶來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認定是否有同居關系時應持審慎態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給第三人名譽造成損害。
3、實施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某一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員侵害的暴力行為的統稱,包括從殺人、重傷到虐待、遺棄等各種身體暴力行為。
(2)對於家庭暴力的舉證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表現為過錯方對受害方長期的,習慣性的實施暴力行為,其次,家庭暴力的行為具有相對的嚴重性,一般都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體傷害。因此,無過錯方可以通過證明傷害事實及因果關系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此外,法院也應依法予以調查,積極地幫助受害方舉證。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指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對此的舉證當事人可參照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
『玖』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財產該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42條: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據此,我國婚姻當確立了與外國婚姻法上贍養費近似的經濟幫助制度。
1,經濟幫助,有特定時間要求:離婚時。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形式可以以住房的居住,也可以是財物。是住房,並不必然排除還可以在財物上給予幫助。即住房居住和財物幫助可以同時共存。
即便一方有婚姻過錯,也不排除這種經濟幫助。因此,經濟幫助的成立和婚姻過錯賠償的適用前提是不同的。可以共存。
什麼叫一方生活確有困難?它的標準是:一方沒有收或者收入很低,靠離婚分得的財產,難掘洞以維持基本生活。一方沒有住房,也是生活困難。至於,若生活困難方的對其有撫養義務的人有撫養能力,是不是就不屬於生活困難?答案是否定的。判定生活困難,以離婚時,個人的生存能力和環境。不參考其它。
2,經濟幫助,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以夫妻間關系存在為前提。
3,一方有幫助稿蠢的能力。若一方也是生活困難,則沒有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的義務。
4,經濟幫助的數額和執行。
在確定經濟幫助數額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應參考以鍵散陪下幾點:
*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只是生活暫時有困難,另一方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幫助。
*結婚多年,一方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當在居住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在 經濟上視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幫助或長期幫助。這里要注意,在居住上若是以房屋的居住權幫助,不能超過兩年。
*在執行幫助期間,一方若另行結婚或有了生活能力,對已確定的生活幫助費沒有執行的,要停止。
*原定幫助執行完畢,一方還要求幫助的,不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