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婚姻法對房產有哪些新的規定
1、不動產歸屬權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有明確的規定指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財產應當歸於產權等級方所有,這也是為了公平起見,避免出現按照物絕房屋產權證書獲得的時間來劃分而出現的不公平現象;兩個人維系的婚姻破裂的時候,雙方都希望能多得一點,所以這時候就需要法律的制約了,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正好彌補了這個空缺。
2、婚前房產權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在婚前也有明確規定的。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經將買賣房屋的合同履行完畢遲猜了,那麼房屋就是屬於個人的私人財產了,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房屋財產確定為個人財產是比較公平的。但是如果房產在婚後有增值現象,考慮到另一番的參與,離婚後將會對另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相對來說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3、已賣房產處理
那麼要是出現的意想不到的情況,比如說,一方將房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給了第三方,這該怎麼辦呢?新婚姻法關於房產也是有明確說明的,新婚姻法顯示只要第三方買方的時候是善意的購買;在支付的時候合適合理的對價;並且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在這三種情況下,法院是不支持追回房屋的。1、婚前房產,要看住房購房合同和房產證登記人是否兩人姓名。是的話,住房屬於婚前共有,沒有約定份額前提,一家一半。如果登記人是一方姓名,那麼,住房產權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屬於他一人所有,和另一方無關!但是另一方有出資憑證,那麼他對住房登記人就擁有債權,可以主張!
婚後,不管兩人誰來還貸,所用錢款,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也是一家一半。
2、婚後購買罩旦姿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登記人是你倆誰的姓名,。該住房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新婚姻法下對於房產的規定
其中有六項內容為「新規定」: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字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區別: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不因法律確定的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後買房,除了夫妻雙方約定的屬於個人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婚前夫妻一起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結婚前,由雙方父母各自出錢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為自己家子女的個人財產,而婚後,父母為雙方出錢購買的房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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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婚姻法對於房產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父母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⑶ 新婚姻法對房子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參與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關系是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家庭關系依據主體為標准可以分為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我國《婚姻法》關於家庭關系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宏雀薯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1.夫妻財產制。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歲寬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蔽者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⑷ 新婚姻法對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對於房產沒有作出單獨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空棗襪贈與雙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岩薯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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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新婚姻法對房產的規定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敬敬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緩稿宏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擾冊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⑹ 新的婚姻法對房產怎麼分配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第一,婚前買房的,該房產是個人財產;
第二,父母給自己子女買房的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第三,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⑺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法律條文
一、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枝啟余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猛滾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旁餘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⑻ 最新婚姻法對房子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敬李妻雙方婚後共同參與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羨纖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亮派遲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