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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師有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01-19 22:59:05

Ⅰ 如何考取婚姻法的律師

首先通過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從業資格後,你可以專攻婚姻法,做婚姻法方面的專家!
沒有專門的婚姻法律師資格考試!

Ⅱ 婚姻法律師請進

<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一方或雙方所有 .所以對於婚前的財產,你們在婚後有書面協議,如果這份協議真實,合法,當然所約定的財產依約定為共有財產,你在離婚時,可以主張你對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取得一半於房屋的價款.

建議你好好保存這份協議,最好的辦法是去把這份協議到公證處工證,那麼它的證明效力是非常大的,也是你主張權利最重要的證據.

Ⅲ 婚姻家庭律師的服務內容一般有哪些

一、婚姻家庭法律咨詢

二、起草審查法律文書

三、婚前婚內財產見證

四、夫妻共同財產調查

五、參與協議離婚談判

六、監管共同財產分割

七、代理離婚訴訟

八、代理遺囑見證執行

九、代理遺產監管

十、代理生效判決執行

十一、家庭個人法律顧問

Ⅳ 擅長離婚官司的婚姻律師有哪些呢怎麼和他們聯系啊

  1. 擅長離婚官司的律師有好多啊,最主要是選擇合適你的律師。

  2. 看地域如果人在上海找深圳的律師肯定不行

  3. 然後要找擅長離婚的律師才行,很多律師什麼官司都打

Ⅳ 有懂婚姻法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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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知名的婚姻法律師

親愛的玩家,你這個問題不敢回答,不管推薦誰,根據網路玩家守則,都是犯規的行為。
請參考:
知道專家協議

感謝使用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本協議由網路在線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網路」或「甲方」)及同意並承諾遵守本協議規定使用「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服務的法律實體(下稱「合作企業」或「乙方」)共同締結,本協議具有合同效力,使用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服務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協議以下條款的約束。

一、 定義及解釋

1.專家:指具有相關領域資質,向網路進行網路知道專家平台合作申請、以期與網路開展合作並使用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服務的專業人士。
2.用戶:指通過互聯網路,接受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提供的網路問答平台系統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3.「知道專家平台服務」: 指網路在充分了解市場需求的情況下,自主開發的名為「專家平台化的問答操作平台」,為專家搭建平台頁面,並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服務。

協議的確認與接受

1.乙方通過網路頁面點擊確認本協議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未點擊確認本協議而使用了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服務,均表示乙方與網路已就本協議達成一致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
2.本協議自乙方點擊確認本協議之時即生效。對未點擊確認本協議的用戶,如事實上已在使用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服務或履行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在網路知道專家平台上回答用戶提問等,則本協議在乙方的事實行為發生之時生效。
3.本協議包括本協議正文及所有網路知道已經發布的或將來可能發布的關於網路知道專家平台的各類規則、規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合稱「規則」)。所有規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合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甲方在充分了解市場需求的情況下自主開發名為專家平台的問答操作平台,乙方在協議期內可利用該平台回答咨詢,可在甲方允許的頁面位置進行相關市場宣傳。乙方在提交資質證明材料後,乙方應該按照網路知道專家平台的規則回答本網站用戶相關專業領域內的提問,甲方負責平台的管理和穩定運行。

四、合作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五年,自乙方使用網路知道專家平台服務之日起計算,合同有效期屆滿,若乙方繼續使用專家平台回答專業問題,視為接受自動延長合作期限三年。

五、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對甲方專家平台擁有合法的知識產權或者得到相關權利人的許可,因甲方平台知識產權問題導致的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因此導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損失,由甲方承擔。
2.甲方在協議期內需保證平台可用,如果平台發生問題,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時的下一個法定工作日結束前提供技術響應,盡快排除故障恢復使用。
3.甲方有權通過技術分配用戶相關領域的問題給乙方,同時根據規則,管理乙方的回答內容並做出評估以及相應的獎懲。
4.甲方需通過技術和產品可行的方法,提升專家的知名度。

六、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內乙方有權使用專家平台相關服務,且必須遵守專家平台相關的規則。
2.乙方應確保專家平台回答內容的合法性和恰當性,一旦發現回答中包含違法、淫穢、詐騙、侵權、廣告等內容,甲方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逕行刪除。因專家平台上任何乙方回答內容涉嫌違法、侵權或者知識產權問題導致的一切投訴、訴訟、糾紛,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全權負責與第三方協商、妥善解決處理,並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因此導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及連帶損失、支出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擔。
3.乙方承諾提供給甲方相關領域的資質證明材料屬實,若就此產生法律糾紛,由乙方全權處理並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乙方承諾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充分地利用專業知識,盡力解答用戶的提問。
5.乙方有權基於甲方專家平台運營情況和乙方宣傳需求,向甲方提出專家平台的改進建議,甲方有權根據市場調研結果自行決定是否採納建議,但須在收到建議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對乙方進行答復。
6.乙方創作的回答一經發表,該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的著作權許可網路在著作權有效期間專有使用,同時網路有權將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或)義務轉移、授權給第三方。未經網路書面同意,任何人(包括乙方在內)不得使用本協議約定的著作權。對於任何第三人未經網路書面許可使用該作品及其部分的行為,網路有權獨立以其自己的名義,向涉嫌侵權人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以自身名義提出交涉、投訴、舉報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七、費用規定

本協議不涉及任何費用,若後期平台升級如果增加商業相關功能,將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進行說明。

八、陳述與保證

1.主體適格。任何一方有權簽署本協議並已經獲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許可和授權;雙方保證將簽署或獲得一切必需的文件或許可,並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以使本協議規定的條款順利履行。
2.內容適格。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雙方簽署的協議符合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或對業務運作有重大影響的任何法院、管理機關或政府組織的任何判決、裁定或規定,本協議亦不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3.協議的連續性。在本協議期限內,任何一方若與第三人發生合並、並購、主體變更等事件,任何一方的承繼主體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該方未完成的義務。

九、 保密責任

1.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數據、客戶名單、技術資料、軟體程序、推廣計劃、財務數據和其他資料。
2.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或政府部門要求除外)泄露本協議的條款的任何內容、本協議的簽訂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對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3.以下信息不適用上述保密義務:
3-1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書面記錄證明其已經掌握;
3-2 並非由於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而已經或者在將來進入公共領域;或者
3-3 接受方從對該信息無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
4.雙方在合作中發生分歧或需要有相關的重大信息披露時,應首先積極爭取雙方溝通協商一致,相關重大信息的披露、採用、表述應獲得雙方的許可,雙方在各個領域自覺維護對方的品牌價值和利益。
5.保密條款不因本協議的無效、解除、提前終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本協議期滿後,各方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保密義務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為止。

十、 協議的修改和解釋

1.甲方有權依照市場變化、用戶需求等要素,對本協議進行實時修改;甲方進行修改通過專家知道平台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後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同意遵從相應修改。
2.甲方享有對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

十一、 違約責任及賠償

1.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不承擔或不及時、充分地承擔本協議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
2.除本協議特別規定外,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經守約方的合理及客觀的判斷該等違約事實已造成守約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其相應的義務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違約的一方違約方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採取充分、有效、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後果,並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致的損失;若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關於其違約行為的上述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相對方終止本協議。
3.除本協議特別規定外,違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應賠償的守約方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遭致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及任何可預期的間接損失及其他合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及仲裁費用、財務費用及差旅費等。
4.若甲乙雙方均違反本協議之規定,則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以及專家平台相關規則進行回答,如乙方有違反,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以視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採取下列某一項或者某幾項措施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暫時地封停乙方的專家平台賬號,使之無法通過該賬號登錄專家平台,直至乙方糾正其違規行為時再恢復;和/或
(2)永久性地封停乙方的專家平台賬號,使之無法通過該賬號登錄專家平台;和/或
(3)拒絕乙方申請成為平台會員;和/或
(4)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終止甲、乙雙方基於本協議的所有合作事宜。

十二、協議終止

1.協議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可由任一方通知對方後終止。若對方:
1-1 資不抵債,進入申請破產或清算程序;
1-2 違反本協議義務,且該違約情況在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後十五(15)日內未獲改正。
2.終止效力:依照本條款終止本協議時,終止協議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終止前的違約行為不在此限。導致終止原因發生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3.雙方可以特快專遞、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向另一方按本協議約定地址發送通知,以特快專遞發送的,一方發出之日起第5日視為另一方收到日期;以郵件、傳真發送的,一方發出當日視為另一方收到日期。一方終止協議的,協議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之日起終止。

十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已不可能。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地震、台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鑒於互聯網之特殊性質,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響互聯網正常運行之情形:
1)黑客攻擊;
2)電信部門技術調整導致之重大影響,因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不包含在內;
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暫時性關閉,因該方之過錯導致的管制除外;
4)病毒侵襲。
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該事件的性質、發生日期、預計持續時間等有關的細節,以及該事件阻礙通知方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程度。
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定期及時地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現狀,如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
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履行了本條第2、3款規定的義務後可暫行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為止,並且無需為此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的影響。
5.一方違約後遭受不可抗力的,違約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十四、其他

1.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任何爭議在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協商解決爭議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通過友好協商仍無法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可分割性:若本協議任何一條條款無效或無法履行,則該條款將於法律允許的最大范圍內履行,除該無效或無法履行部分以外,本協議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Ⅶ 有律師嗎 最好是婚姻法的律師 急 在線等

有問題請直接提問

Ⅷ 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包含哪些方面

首先首先首先首先,,,,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時下,有很多年輕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已經生活在一起,過去法律上我們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現在該稱為同居關系。兩字之差,也表現了國家法律對同居關系的態度,也就是說,在以往同居關系是不被允許的,故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目前國家法律對同居關系的態度,實際上是不提倡也不禁止。 同居關系可否解除呢?《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財產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有證據能夠證明出資份額的,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如果不能證明出資份額的,按共同共有。 在農村有種風俗習慣,也就是「訂婚」,訂婚的同時,會簽訂一個「婚書」。經過訂婚,男女雙方就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當然這是個民間風俗習慣,法律上對這種行為是不是保護的呢,答案是NO。這種行為仍然是前面我們所說的同居關系。那麼我們寫的「婚書」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也是NO。婚約訂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就產生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願,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是干涉婚姻自由。 關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務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務,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當然,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於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第二個問題是結婚第二個問題是結婚第二個問題是結婚第二個問題是結婚。。。。我們都知道,一對男女想要結婚,只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可。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法定條件是: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也就是不能重婚。禁止條件是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結婚,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和醫學上的認識,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1、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2、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三個問題是離婚第三個問題是離婚第三個問題是離婚第三個問題是離婚。。。。日前公布的全國民政事業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我國共有46.5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較去年同期增長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個家庭解體。中國離婚率已連續7年遞增。在我們接待法律咨詢當中,很多也是關於離婚案件咨詢。 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時雙方均自願離婚的,同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並且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種方式。具體來說,其程序是,由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同時應當出具: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餓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發給結婚證。這是一種最為簡單也是最為經濟的方式,但是前提是雙方對於婚姻、子女、財產等問題均作出了適當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是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當事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里的同居是指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只是偶爾幾次,或者沒有生活在一起,不能算是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雖然有相互動手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只能視為家庭內部的一種沖突,不能視為家庭暴力。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注意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為外出打工、治病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的分居,不在這個范圍內。也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分居滿兩年了,就自動離婚了。這種說法其實是錯誤的,即便是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了,那也是要經過法院判決才可以,不存在什麼自動離婚的說法。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Ⅸ 有婚姻法的律師嗎謝謝。

你好,有關婚姻法律疑問可以咨詢,具體是什麼事?廣東法穗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法律咨詢與服務!

Ⅹ 新婚姻法有哪些內容,法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2016婚姻法新規定,現行的婚姻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 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 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來源:蘇州律師網頁鏈接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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