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開庭法官會問哪些問題
以下是說起訴離婚法官會問什麼,請參考。
很多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都非常關心,一旦法院開庭審理,法官會問我哪些問題?我該怎麼答復法院才是對恰當的?我們經常接到類似的離婚法律咨詢。
在法院開庭前您需要和你的離婚律師做一次深入交談,把所有法官可能提出的問題做一遍演練,如果有不會答復的問題,可以讓律師事前給您答案。不要到了庭審中猝手不及,慌慌張張,可能會使你陷入被動局面,甚至律師和當事人本人的說法大相徑庭。
上海離婚律師雖然您請了律師代表您,律師可以幫助您答復很多離婚法律問題,但有一部分問題,很多法官會要求當事人本人作出答復,何況離婚案件律師代理屬於一般授權,即律師不能代表當事人答復處分人身性權利的問題。當然法官的問題並不是無跡可尋,茫無目的提問的,
一般來說最喜歡問以下問題:
離婚問題一:離婚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對策:答復身份證上的信息,這里注意的是身份證地址和實際居住地址不同的,還要告知法院實際居住地址。離婚協議書
問題二:對離婚的態度,或者是否同意離婚?
對策:答復同意離婚,或者不同意離婚問題歸結:這個一個被告答復的問題,但很多被告都會附加同意的條件,比如孩子歸我,我就離婚,房子歸我,我就同意離婚。這種答復是不被允許的,只能答復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您覺得要附加條件的,可以在調解時候提出。
離婚法律咨詢問題三:雙方何時認識,戀孝仔愛、結婚、有無子女,子女年齡?對策:必須記得結婚登記時間,子女姓名,出生年月,如果雙方對戀愛時間有爭議的,其實這種爭議並不重要。
問題四:雙方婚後感情如何?
對策:按實際回答,原告可以說去年開始雙方爭議較多,感情開始不和。或者結婚後雙方一銷碼直感情不好。被告可以說我們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的說法),或者說同意原告說法(同意離婚的說法)。
問題五:雙方有無分居?
對策:要記得自己的分居大致時間。
問題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麼?
對策:具體問您的離婚律師該如何答復,該問題的答案比較復雜,建議您的律師事前幫你組織好。
問題七:你們有沒有和好的可能性?
對策:如果是原告,答復不能和好。如果是被告不想離婚的,答復有可能。
問題八:和好的方案是什麼?
對策:這個問題是針對被告的,被告要想好如何和好,不要一方面說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另外一方面又沒巧斗汪有和好的方案。問題九:結婚後有哪些共同財產?
對策:可以從房產、存款、股票、車輛、股權、傢具電器方面一一闡述。注意不要把婚前財產混淆其中,特別是房產方面。
問題十:結婚後有共同債務嗎?
對策:如果對債務有異議的,大可以不承認,讓債權人另案處理。
問題十一:有共同的債權沒有?
對策:就是問有沒有借款給親戚朋友。和上面的問題是相對的。
問題十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你對孩子的態度如何?或者問孩子歸誰撫養?如果孩子歸對方,你給撫養費給多少?或者如果孩子歸你,你要對方多少撫養費?
對策:同樣的,只能答復要撫養權還是不要,不要附加類視房子歸我,我就要孩子,記住法院審理的是婚姻,不是用孩子作為籌碼談判,這個可以到調解時候談。這里的撫養費是按月計算的。可以理解為每月多少。
問題十三:你願意給對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嗎?
對策:這是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下,法院對原告的提問,如果答復願意的,那麼原告必須撤訴,或者法院調解和好。
問題十四:你認為原告在訴狀上寫的內容/事實是否屬實?
對策:這是在開庭一開始提問被告的。如果認為不屬實,可以指出哪裡有問題。
問題十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離婚案件應當調解,你是否同意法官主持調解?
答復:同意或者不同意。
離婚開庭,法官會詢問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會對夫妻之間的感情進行詢問的,畢竟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在調解無效後,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