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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婚姻法律法規有什麼條款

發布時間:2023-03-25 05:01:35

婚姻法規定了哪些禁止性條款和倡導性條款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有禁止性條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此條款與婚姻自由原則相對應,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行為,隨著封建思想的破除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問題基本上已經得到徹底改變,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問題則難以根除,尤其是在偏遠山區和農村地區,以嫁女之口,向男方索要大量財物,甚至形成嫁女攀比之風,既敗壞社會風氣,也無益新婚夫妻幸福生活
第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此條款與一夫一妻原則相對應,實行一夫一妻制,必然要禁止重婚。
所謂重婚,一是指已經有配偶還與他人另行登記結婚;
二是指已經有配偶還以夫妻身份與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姘居關系,雖不被我國法律認定為重婚,但依舊為法律所禁止,以規制社會實踐中包養情人等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等行為,從而切實維護好一夫一妻原則。
第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虐待與家庭暴力不完全相同,既指對家庭成員肉體上的打罵、折磨,也指對其精神上摧殘。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使「幼有父母無所養,老有子女無所依」,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均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更違背我國社會道德與公德。
(2)《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有倡導性條款: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是社會關系間最緊密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諧、有愛、和睦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最小分子和組成部分。
我國法律將夫妻間的互相忠實、尊重、關愛這一基本道德規范放入法律之中,一方面凸顯了夫妻間關系構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國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的社會傳統文化,以及當今時代渴望婚姻家庭關系平等、和睦、文明的社會追求。

Ⅱ 婚姻法最新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Ⅲ 婚姻法律法規大全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婚姻的法律法規大全包括:
1、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3、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5、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Ⅳ 2017年新婚姻法的規定具體內容有哪些

2017新婚姻法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至於具體的內容,下面我就給大家介紹2017年新婚姻法的規定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年新婚姻法的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 兒童 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 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 對子 女有撫養 教育 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 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 措施 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新婚姻法簡介

《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辦法。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 、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原則上與戶籍管理范圍相適應。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關於婚姻的迷信

第一,八字中事業比較獨立的女人。

在一個生辰八字中,日干(又稱日主)是代表自身的,而官星是代表工作事業的,官星同時也代表女人的婚姻感情與配偶,所謂官星,即是克日主的五行,一是正官,二是偏官,偏官又稱七殺。比如日干是木,克木的金,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火,克日乾的水,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金,克日乾的火,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土,克日乾的木,即是官星,簡單記之:克我者為官。

如果一個女命八字,官星為需用的五行,旺而逢生,如官星為忌諱的五行,弱而受制,則表示此女人獨立性很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夠獨擋一面,或開創經營一番事業,這樣的女人,是強勢女人,是憑自己本事吃飯的,是不擔心那一點點房產權益的。所以在婚姻不幸福時,該離則離,當斷則斷,不會因為財產分割問題,而猶豫不決,或與男方糾纏不清。他們判斷婚姻好壞的標准,不在於男方有多麼輝煌的事業或財產,而在於婚姻感情是否幸福。其婚姻感情是不受財產約束的。

第二,八字中經濟比較獨立的女人。

在一個生辰八字中,日干代表自身,而財星是代表經濟狀況的,財星又分正才與偏財,代表一切貨幣與實體財富。正才一般代表工薪收入或經營所得,而偏財一般代表意外收入或非經營所得。日干所克的五行,即是財星。比如日干是木,所克的土即是財星,比如日干是水,所克的火即是財星,……以此類推;簡單記之:我克者為財。

如果一個女命八字,財星為需用的五行,旺而逢生,或財星為忌諱的五行,弱而受制,則表示此女人財運很好,或是鐵飯碗式的公職人員,或是經營致富的女老闆,財富很多,因為經濟比較獨立,所以不必依賴男人,故新法的什麼房產歸屬,對其影響不大,或根本不去在意,而她在意的,只是男人能否支持她的事業,能否幫助她發財致富;如果婚姻不夠幸福,想離則離,不想離也可以包個小白臉,與男方分庭抗禮,故其婚姻感情,也是不受新法約束的。

第三,八字中個性比較強悍的女人。

Ⅳ 新婚姻法有哪些內容,法律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的內容有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法律條文的規定是:1、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2、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Ⅵ 我國民法典中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 民法典 》中關於 結婚 的規定如下: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 應予鼓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要求結婚的男姿跡段女雙方必須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5、登記結婚後,跡譽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州辯早於二十周歲。

Ⅶ 結婚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結婚應當具備以下幾點法律條件:
1、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方年齡不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方不早於二十周歲;
2、雙方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敏逗桐人;
3、男女雙方必須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辦理結婚手續;指指
4、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5、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橋坦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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