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
妨害婚姻、家庭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會的行為。
《刑法》中關於破壞家庭婚姻方面的罪名有兩個:
1、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條:州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壞軍婚罪:第二百五十瞎鉛九條磨跡好: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⑵ 破壞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涉嫌三類罪:第一類,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類,重婚罪,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類, 破壞軍婚罪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褲猛以宏侍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胡絕橋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⑶ 故意破壞他人婚姻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⑷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有兩個:
1、重婚罪;
2、破壞軍婚罪。
破壞婚姻家庭罪法條具體規定如下: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軍婚是指行為人與我國現役軍人締結的婚姻關系,受到國家的重點法律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行為相對人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從而構成的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現役軍人與有配偶的現役軍人同居或結婚,而雙方配偶均不是軍人的,應以一般的重婚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⑸ 故意破壞他人婚姻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故意破壞他人婚姻是什麼罪:可能構成重婚罪。不管男女,影響或者導致別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與方法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僅僅只看結果: 一、若某人採取誣蔑、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不過,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只不過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應該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同樣以婚,並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倒造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⑹ 破壞家庭婚姻罪
第三者破壞家庭一般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如果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其結婚,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陪早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圓脊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橘亂滲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⑺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為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下面我整理了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一、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有哪幾種?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我國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或財產性權利的行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知支付撫養費、贍養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
每個家庭成員在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時也是獨立的個體,其合法權益也在家庭當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後是針對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壞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的;還包括破壞我國規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例如同時登記兩段婚姻關系、逃避計劃生育、弄虛作假進行婚姻登記等。
當然一個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模式是多樣化的,主要可以通過行為侵犯的法益來進行判斷。
二、破壞婚姻家庭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壞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種行為模式就構成重婚罪: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性權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財產性利益的,需要對不當得利進行返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過錯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額財產贈與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視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應對價的除外。
同時,無處分權人或處分權存在瑕疵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且在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由於婚外情本身就違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規的,因此是無法受到保護的,需要為相應的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付出代價。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壞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壞時,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對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之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行離婚訴訟。
其次,如果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並因該過錯導致離婚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是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單獨提起訴訟。
而且,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幾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補償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無過錯方可以據此主張對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家庭是每個人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秩序的重要體現,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會受到懲罰、需要付出代價,受害者也要學會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保護自己。
一、破壞他人婚姻罪會判幾年?
破壞他人婚姻法律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照《刑法》規定該情形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種則是我國為保護軍人婚姻而特別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破壞婚姻家庭罪這一罪名,但是破壞他人婚姻,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還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故意與對方結婚,登記結婚或者有事實同居關系的,都屬於破壞他人婚姻行為,會構成重婚罪。
不管男女,影響或者導致別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與方法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僅僅只看結果:
一、若某人採取誣蔑、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不過,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只不過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應該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同樣以婚,並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倒造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⑻ 破壞婚姻家庭罪怎麼判
涉嫌三類罪:第一類,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類,重婚罪,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類, 破壞軍婚罪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櫻虛刑 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亂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68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68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68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脊陪燃,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⑼ 破壞他人家庭婚姻觸犯了什麼法律
現在目前刑法上沒有破壞家庭罪這樣的規定,只有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如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干涉寡婦再婚、強迫或干涉離婚等。
2、侵犯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行為,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3、侵害家庭成員間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拒不履行贍養、扶養、扶養義務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
4、破壞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拐騙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擅自泄露收養秘密等。
5、破壞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民英雄同居、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登記出具虛假證件、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